'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股東收到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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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0671 證券簡稱:天目藥業 公告編號:臨2019-066

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控股股東收到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長城影視文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於2019年9月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長城影視文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9】86 號)(以下簡稱“決定書”),現將《決定書》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長城影視文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你公司所持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目藥業”)2500萬股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到期,因未償還相關購回款本金和利息,被債權人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該案已於2019年1月7日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涉訴股權佔天目藥業股權比例的20.53%,佔你公司持有天目藥業股權比例的75.34%。截止目前,天目藥業未披露上述事項。

你公司作為天目藥業控股股東,未及時、準確地告知上市公司並配合做好上述事項信息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責令改正決定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後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報告。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我局將依法採取進一步執法措施。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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