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進展的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進展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576 證券簡稱:祥源文化 公告編號:臨2019-057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26起一審判決;23起二審判決。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26起共同被告;23起上訴人。

涉案的金額:26起一審案件原合計訴訟金額900,445.27元,一審判決金額547,424.80元(含賠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費);23起二審案件原訴訟金額15,305,404.62元,二審判決賠償款及利息合計7,116,182.64元,案件受理費72,579.00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基於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實際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現間接控股股東祥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做出相關承諾,二審涉及金額相關方已全額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訴訟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不會造成重大影響。公司將持續關注相關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截至2019年9月6日,公司陸續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院”)發來的26份《民事判決書》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院”)發來的23份《民事判決書》。

根據《民事判決書》顯示,中院對26名原告起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終結並作出一審判決;高院對23起上訴案件審理終結並作出二審判決。現就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一審案件的基本情況

1、訴訟當事人:

2、原告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合計900,445.27元。

(2)判令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3、主要事實與理由:

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公司等有關方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並進行了處罰。原告共計26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及有關方就前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一審案件判決情況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訴訟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對葉新華訴公司、趙薇案件,根據先進先出原則,葉新華在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賣出公司股票的相應投資結果與虛假陳述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駁回原告葉新華的訴訟請求。

2、案件受理費2975.00元,由原告負擔。

(二)對王海峰訴公司、龍薇傳媒、孔德永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款及利息合計11,384.38元。

2、龍薇傳媒、孔德永對上述第一項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案件受理費由公司、龍薇傳媒、孔德永共同負擔85.00元。

4、駁回王海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對張全勝等9人訴公司、趙薇、孔德永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款及利息合計137,046.01元。

2、趙薇、孔德永對上述第一項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案件受理費合計由公司、趙薇、孔德永共同負擔2,177.00元。

4、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對吳臻等15人訴公司、趙薇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七)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款及利息合計389,285.01元。

2、趙薇對上述第一項應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3、案件受理費合計由公司、趙薇共同負擔7,447.40元。

4、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二審案件情況

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翠瓊等23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等相關方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訴訟金額合計為15,305,404.62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及相關方支付賠償款及利息合計7,116,182.64元。

公司及相關方在法定期限內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2,579.00元,由公司及相關方負擔。

四、案件判決對公司的影響

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為避免公司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產生經濟損失,公司原實際控制人孔德永先生於2017年8月4日承諾如因個人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導致上市公司需承擔任何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無條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賠償,公司間接控股股東祥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進一步承諾對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目前,二審涉及金額相關方已全額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訴訟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公司後續將積極採取各項措施,妥善處理訴訟事宜,依法維護公司和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相關案件進展情況,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浙01民初2461號-2466號、(2018)浙01民初2468號-2471號、(2018)浙01民初3071號、(2018)浙01民初3074號-3081號、(2018)浙01民3083號、(2018)浙01民初3086號-3088號、(2018)浙01民初3090號-3092號。

(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浙民終636號-643號、(2019)浙民終652號、(2019)浙民終654號-656號、(2019)浙民終950號-951號、(2019)浙民終953號-954號、(2019)浙民終957號-958號、(2019)浙民終960號-964號。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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