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顯示調味品添加劑 沃爾瑪被判十倍賠償

食品安全 沃爾瑪 法律 魷魚絲 濟南市商河縣人民法院 濟南市商河縣人民法院 2017-09-12

標籤顯示調味品添加劑 沃爾瑪被判十倍賠償

張先生在沃爾瑪某分店購買了大連某海產品公司生產的29包燻烤魷魚絲,購買後發現產品標籤上顯示的配料中含有琥珀酸二鈉。張先生認為沃爾瑪某分店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訴至法院要求沃爾瑪某分店退還貨款371.2元,並支付十倍賠償款3712元。近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支持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先生訴稱:2016年4月某日,其在沃爾瑪公司購買了由大連某海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燻烤魷魚絲29包,單價為12.8元,共計貨款371.2元。購買後,張先生髮現產品配料中含有琥珀酸二鈉。張先生認為沃爾瑪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至法院,並提交了購物小票、產品實物、舉報辦理告知書等證據材料。

  被告沃爾瑪公司辯稱:涉案商品實際未添加琥珀酸二鈉,生產商因工作失誤,造成涉案商存在標籤瑕疵,沃爾瑪公司不屬於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繼續銷售,且沃爾瑪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進貨查驗義務,對標籤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並不明知。在食品生產者或銷售者可以舉證證明該食品系安全食品的情況下,消費者再以標籤瑕疵為由主張十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違背了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比例原則。原告主動購買標有琥珀酸二鈉的食品,其目的顯然不是食用,其選擇購買涉案商品的意圖很明顯是以牟利為目的,不存在任何誤導。原告在沃爾瑪多家門店購買涉案商品,其購買行為及購買數量明顯不是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其行為擾亂了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沃爾瑪公司認為涉案商品是安全食品,無需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可以認定張先生提供的產品實物系在沃爾瑪公司購買的、大連某海產品公司生產的產品。根據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之規定,琥珀酸二鈉允許使用的範圍僅限於調味品,涉案產品的外包裝上明確記載配料裡包含琥珀酸二鈉,該添加並無依據,應屬於違反了上述強制性規定,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非僅僅是產品標籤瑕疵。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終,法院支持了張先生要求退還貨款並支付十倍賠償款的訴訟請求。(中國法院網 郭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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