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按靈活就業標準交社保,合理嗎?對此你怎麼看?

這種情況當然是不合理的了。企業職工就應該由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要不幹嗎還要分類處理呢?

一、實際上這個問題凸顯了我們社會保險徵繳的矛盾。

全國多數地區為了照顧靈活就業人員,都會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交費時設定一定的單獨優惠。比如青島市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是8%+18%,合計26%的繳費比例,而靈活就業人員只有20%,很多地區都是這樣。

一些企業對職工聲稱將企業負擔的部分發給職工工資裡,要求職工自己交納靈活就業人員保險,感覺是兩贏,實際上這是逃避責任的一種方式,職工還是被忽悠了。

二、靈活就業保險只包含養老和醫療兩種保險,沒有生育,失業,工傷保險。這樣職工的保障就不全面,一旦發生工傷甚至工亡,賠償標準是非常重的。生育和失業也有相應的保障。

不過國家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還是在不斷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的。尤其是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辦法,針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給職工支付相應工傷待遇的情況下,職工在鑑定是工傷之後,可以申請工傷待遇先行支付,防止有關工傷待遇落空。

企業職工按靈活就業標準交社保,合理嗎?對此你怎麼看?


生育保險未來會跟醫療保險合併,國家已有八個地區先行試點。包括我們的醫療保險保障局的建立,生育保險屬於醫療保障局的職能。

企業職工按靈活就業標準交社保,合理嗎?對此你怎麼看?


實際上,職工繳納靈活就業人員保險倒是不影響養老待遇 。煙臺等一些地區的靈活就業人員保險沒有醫保個人賬戶,這樣對於職工也不利。

三、靈活就業人員自己繳納社保就不可以再要求單位補繳了,因為後期通過法院維權等方式要求企業補繳都不會被支持了。

四、我們如果自己繳納社保,跟企業形成的關係一般不屬於勞動關係。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務關係,這樣我們被企業辭退或離職的話,就沒有經濟補償金。

所以,由企業交納社保代表著一系列勞動保障的合法權益,自己交納靈活就業人員保險會吃虧不少的。

企業職工按靈活就業標準交社保,合理嗎?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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