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騙提套取行為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修訂處理辦法

社會 華西都市報 2017-04-14

4月12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宣佈,對《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據成都公積金中心介紹, 2016年4月8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了《關於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16】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暫行辦法》執行至今,為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和成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誠信、健康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

現在,根據《暫行辦法》的執行情況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暫行辦法》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完善,擬定了《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與此前的《暫行辦法》相比,《辦法》進行了多處修改。記者則對成都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進行了專訪,為成都市民解讀主要變動之處。

補充處理流程缺失環節 增加調查核實程序

《辦法》中新增了“第二章 調查核實程序”(含第四條、第五條)。即成都公積金中心通過提取業務審核、檢查、舉報、投訴等,發現繳存職工涉嫌利用虛假資料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業務審核部門對繳存職工進行問詢調查,填寫問詢筆錄,並收集、留存相關材料。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問詢筆錄和相關材料,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真實性核實。核實期間暫停審核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申請。

解讀:《辦法》中的“第二章 調查核實程序”,明確對騙提套取行為的核實認定程序,完善處理流程中的缺失環節。

調整處理程序環節設置 核實騙提套取將出具通知書

《辦法》中新增了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有關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繳存職工並明確繳存職工異議申訴權利的條款內容。主要是針對核實確定職工存在騙提套取行為後,成都公積金中心將根據調查情況出具調查情況通知書等相關程序。

解讀:為更好的保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辦法》中對處理程序中存在的不合理的環節設置進行了修訂,在對事件定性做出處理決定前增設了將調查核實的結果告知繳存職工的這三條條款內容,同時告知繳存職工對結果異議申訴的權利和進行申訴的渠道,進一步規範了處理程序的流程設置。

細化騙提套取行為分類 明確處理措施

《辦法》第十條對原來統一的處理方式進行了細化,分為“存在騙提套取行為但被調查制止”和“存在騙提套取行為且已提取資金”2類分別進行處理。其中,繳存職工存在騙提套取行為但被調查制止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將對存在騙提套取的繳存職工進行口頭批評教育。繳存職工存在騙提套取行為且已提取了資金,則將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提取業務審核部門製作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繳存職工違反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事實和證據、處理決定及生效時間等。

解讀:根據《暫行辦法》執行過程中反映出的問題,將“騙提套取行為”進一步細化,處理措施更明確也充分體現了處罰的梯度,進一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使得《辦法》更具可執行性。

完善條款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確定異議申訴渠道

《辦法》增設了第六條、第十三條內容,主要包括:通過調查核實,排除繳存職工騙提套取行為的,及時為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以及繳存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同時,《辦法》第十六條明確:納入不良行為登記後對繳存職工的“提取和貸款業務”進行限制辦理,取消了《暫行辦法》中規定對“公積金轉移”業務的限制辦理。

《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中涉及成都公積金中心出具處理決定書通知職工簽收的時限、職工異議申請時限、異議核查時限的設置分別由原來的“3個工作日”、“3日”、“15日”調整為“7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和“15個工作日”。

解讀:《辦法》中增設了第六條、第十三條,同時在處理措施中取消了對繳存職工轉移業務辦理的限制。進一步明確了繳存職工業務辦理和異議申訴的渠道和權利;《辦法》還針對《暫行辦法》中存在部分條款中涉及業務辦理時限設置較短的問題,對相關時限設置進行了統一和適當延長,既充分保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更利於辦法的操作執行。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趙雅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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