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一女子為示愛恨程度致男友死亡,獲刑12年'

三門峽 急救 大河報 大河客戶端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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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房琳 任歡 通訊員 張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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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房琳 任歡 通訊員 張傳新

三門峽一女子為示愛恨程度致男友死亡,獲刑12年

一對男女戀人因瑣事發生爭執,女子為示愛恨程度水果刀刺中男友胸部致其心臟破裂死亡。8月9日,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與被害男子是戀人關係。今年1月10日21時許,王某酒後前往男友家中,二人因瑣事發生爭執。爭執中,王某稱要扎男友一刀以示愛恨程度,遂從餐桌上拿起一把長約25釐米的不鏽鋼水果刀走到男友面前,男友左手抓住王某右手,兩人均稱要先扎對方一下,王某爭執中右手持刀刺入男友左胸。見男友胸部出血,王某即打了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趕至現場發現男子死亡後通知了110報警指揮中心,公安民警趕至後將留在案發現場的王某抓獲。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鑑定,被害男子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破心臟致心臟破裂死亡。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其明知持刀扎刺的行為會造成男友受傷甚至死亡的危害後果,仍為表明所謂愛恨程度持刀扎刺男友,其主觀上傷害故意明確,客觀上亦實施了持刀扎刺的傷害行為,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其辯護人關於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案發現場未逃離,公安民警抓捕時亦無抗拒行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王某在與男友交往過程中不能正確處理偶發矛盾,任性妄為,導致本案發生,其在犯罪動機上應區別於其他故意傷害犯罪,且其在案發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搶救,具有一定悔罪表現,故對其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據此,法院根據事實、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邱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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