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酒後以示“愛恨程度”刀刺男友致其死亡被判12年'

河南 急救 三門峽 新京報 新京報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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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程亞龍)情侶酒後因瑣事發生爭執,43歲的王美芳(化名)將一把長約25cm的水果刀刺入穆某胸膛,致其心臟破裂死亡。今日(8月13日),新京報記者從河南三門峽湖濱區法院獲悉,王美芳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測愛恨程度 情侶均稱要先刀扎對方

2019年1月10日晚9時許,王美芳酒後到男友穆某家中後,因瑣事與男友發生爭執。

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兩人爭執中,王美芳稱要扎穆某一刀以示愛恨程度,並從餐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走到穆某面前。穆某用左手抓住王美芳右手,兩人均稱要先扎對方一下。之後,王美芳在爭執過程中右手持刀刺入穆某左胸。

見穆某左胸出血,王美芳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到場發現穆某死亡後撥打110報警,民警趕到後將王美芳抓獲。經三門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穆某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破心臟致心臟破裂死亡。

王美芳及其辯護人稱,王美芳與被害人穆某是戀愛關係,被告人王美芳是在雙方酒後相互玩笑嬉戲過程中,致使穆某意外死亡,被告人王美芳雖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但對被害人穆某死亡後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其行為應屬過失致人死亡罪。

女子因故意傷害 被判12年有期徒刑

湖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美芳的行為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事實不符,且於法無據,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美芳明知持刀扎刺穆某的行為會造成穆某受傷甚至死亡的危害後果,仍為表明所謂愛恨程度持刀扎刺穆某,並實施了持刀扎刺的傷害行為,該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美芳在與被害人穆某交往過程中,不能正確處理偶發矛盾,任性妄為,導致本案發生,王美芳在犯罪動機上應區別於其他故意傷害犯罪,且王美芳在案發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積極對被害人穆某進行搶救,具有一定悔罪表現,故對被告人王美芳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8月13日,新京報記者從三門峽湖濱區法院瞭解到,8月9日,該院判王美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目前,王美芳未上訴。

編輯 李劼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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