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酒駕致一死一傷,兩大學生珠海獲刑賠償過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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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洲法院審理了一起兩大學生醉酒駕車致人一死一傷的案件。無證開車的鄭某和乘車人何某分別被判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且要承擔近130萬元民事賠償責任。

大學生無證酒駕,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

2017年12月23日早上,何某(大二學生)駕駛其父親的寶馬車載上好友鄭某(大三學生)、林某從深圳到珠海看望林某的朋友。

當天晚上五個好友在珠海富華里吃晚餐,飯後意猶未盡,又駕車到華髮世紀城酒吧街把酒言歡,直至次日凌晨4時,五人方意興闌珊,準備到拱北夏灣吃宵夜。因鄭某飲酒較少,何某便將寶馬車鑰匙交給鄭某,尚未取得駕駛證的鄭某坐進駕駛位,何某坐到副駕駛位。

當行至白石橋下橋段位置時,鄭某低頭看了一眼手機導航,抬眼突然發現寶馬車右前方正行駛著一臺三輪車,“砰”的一聲,三輪車當場變形散架,兩名男子被拋到路邊。何某、鄭某立即下車報警。

經鑑定,事故造成三輪車駕駛員周某輕傷一級、乘客周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測,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3.2mg/100ml;經認定,鄭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後,何某悔不當初,積極溝通傷者及家屬,主動賠償周某某家屬醫療費、喪葬費71820.2元,支付周某醫療費56862.3元,希望盡力彌補自己的過錯。

法院:無證醉駕觸犯刑律,明知酒駕而為之犯危險駕駛罪

香洲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無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並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何某明知鄭某飲酒,仍將機動車交予鄭某駕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鄭某、何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判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何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鄭某、何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期間,何某及家屬再次賠償兩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並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

二審法院綜合考慮了何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再犯危險、社區意見等,決定對其宣告緩刑,改判何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維持一審法院對鄭某的定罪量刑。

在刑事案件一審過程中,周某某的家屬、周某分別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鄭某、何某、某財產保險公司共同訴至法院,經香洲區法院、珠海中院審理後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向周某某家屬支付保險賠償金10萬元,向周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傷殘賠償金1萬元;鄭某向周某某家屬賠償789808.49元,向周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生活費等共計509500.19元;何某對鄭某的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兩被告人分別為大學三年級、二年級的學生,本是象牙塔中的天之驕子,卻因法律意識淡薄、無視道路交通法規,漠視他人及自己的生命安全,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情況下,醉酒駕車釀成慘禍,給另一個家庭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死者周某某年僅21歲,人生剛剛開始卻因此悲劇戛然而止,而其父母則白髮人送黑髮人,經歷人生難以承受之傷痛;鄭某、何某需接受法律的懲處,一個要在監獄中度過一年七個月,一個要接受六個月社區矯正,除刑事案件中已給付的賠償款外還要面對近130萬元的民事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100ml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鄭某未取得駕駛資格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依照刑法規定從一重處罰,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且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若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100ml以上或具備超員、超載、超速、無證等情節,應從重處罰。本案中鄭某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依法應從重處罰,何某明知鄭某無證、酒駕,仍將機動車交給鄭某駕駛,與鄭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應依照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及時撥打報警及急救電話,積極主動參與搶救傷者,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爭取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等均可從輕處罰,本案中鄭某、何某具備以上情節,判決時均予從輕處罰。

【採寫】何麗苑 吳志遠

【通訊員】趙淑儀 邵珠倩

【作者】 何麗苑;吳志遠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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