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瑞沃能:法院裁定拍賣寧波堅瑞持有公司3.02億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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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陝西堅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堅瑞沃能,股票簡稱:300116)對外發布公告稱,法院裁定拍賣寧波堅瑞新能源投資合夥企業(簡稱:寧波堅瑞)持有堅瑞沃能共計3.02億股股票。

公告中指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郭鴻寶持有堅瑞沃能股份2.77億股,佔本公司總股本的11.43%,其控制下的寧波堅瑞持有堅瑞沃能股份3.03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2.46%,郭鴻寶及其一致行動人寧波堅瑞合計持有的股份數占上市公司堅瑞沃能總股本的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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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陝西堅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堅瑞沃能,股票簡稱:300116)對外發布公告稱,法院裁定拍賣寧波堅瑞新能源投資合夥企業(簡稱:寧波堅瑞)持有堅瑞沃能共計3.02億股股票。

公告中指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郭鴻寶持有堅瑞沃能股份2.77億股,佔本公司總股本的11.43%,其控制下的寧波堅瑞持有堅瑞沃能股份3.03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2.46%,郭鴻寶及其一致行動人寧波堅瑞合計持有的股份數占上市公司堅瑞沃能總股本的23.89%。

堅瑞沃能:法院裁定拍賣寧波堅瑞持有公司3.02億股股票


覽富財經獲悉,此前因公司實際控制人郭鴻寶及其一致行動人寧波堅瑞與華鑫證券及長城證券之間因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後者分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華鑫證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寧波堅瑞向原告支付回購本金7億元;判令寧波堅瑞向原告支付回購利息至實際清償日止(暫計至2018年8月1日,計1719.66萬元);判令寧波堅瑞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0.05%/日標準計算(暫計至2018年8月1日計3955萬元);判令寧波堅瑞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35萬元、保全擔保費損失70萬元;以上4 項訴請共計7.57億元。

請求判決華鑫證券對寧波堅瑞質押給華鑫證券的2.05億股“堅瑞沃能”股票以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就前4項訴請金額優先受償;判令被告二郭鴻寶對堅瑞新能源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本案訴訟費、訴前保全費、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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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陝西堅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堅瑞沃能,股票簡稱:300116)對外發布公告稱,法院裁定拍賣寧波堅瑞新能源投資合夥企業(簡稱:寧波堅瑞)持有堅瑞沃能共計3.02億股股票。

公告中指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郭鴻寶持有堅瑞沃能股份2.77億股,佔本公司總股本的11.43%,其控制下的寧波堅瑞持有堅瑞沃能股份3.03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2.46%,郭鴻寶及其一致行動人寧波堅瑞合計持有的股份數占上市公司堅瑞沃能總股本的23.89%。

堅瑞沃能:法院裁定拍賣寧波堅瑞持有公司3.02億股股票


覽富財經獲悉,此前因公司實際控制人郭鴻寶及其一致行動人寧波堅瑞與華鑫證券及長城證券之間因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後者分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華鑫證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寧波堅瑞向原告支付回購本金7億元;判令寧波堅瑞向原告支付回購利息至實際清償日止(暫計至2018年8月1日,計1719.66萬元);判令寧波堅瑞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0.05%/日標準計算(暫計至2018年8月1日計3955萬元);判令寧波堅瑞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35萬元、保全擔保費損失70萬元;以上4 項訴請共計7.57億元。

請求判決華鑫證券對寧波堅瑞質押給華鑫證券的2.05億股“堅瑞沃能”股票以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就前4項訴請金額優先受償;判令被告二郭鴻寶對堅瑞新能源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本案訴訟費、訴前保全費、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

堅瑞沃能:法院裁定拍賣寧波堅瑞持有公司3.02億股股票


近日,堅瑞沃能獲悉郭鴻寶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如下:

  • 被告寧波堅瑞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鑫證券支付回購交易金額7億元;
  • 被告寧波堅瑞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鑫證券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其中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的利息,以初始交易金額7億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標準以計算;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違約金,以初始交易金額7億元為基數,按年利率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
  • 被告寧波堅瑞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鑫證券支付律師費35萬元及保險費70萬元;
  • 若被告寧波堅瑞不履行上述付款義務, 原告華鑫證券有權在上述付款義務的範圍內,與被告寧波堅瑞協商,以被告寧波堅瑞質押的“堅瑞沃能”2.05億股股票及相應孳息折價, 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寧波堅瑞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寧波堅瑞繼續清償;
  • 被告郭鴻寶對被告寧波堅瑞上述第一、二、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郭鴻寶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寧波堅瑞追償;
  • 駁回原告華鑫證券的其餘訴訟請求。

此次案件受理費383.07萬元、 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83.57萬元,由原告華鑫證券承擔3.57萬元,由被告寧波堅瑞、被告郭鴻寶共同承擔3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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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陝西堅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堅瑞沃能,股票簡稱:300116)對外發布公告稱,法院裁定拍賣寧波堅瑞新能源投資合夥企業(簡稱:寧波堅瑞)持有堅瑞沃能共計3.02億股股票。

公告中指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郭鴻寶持有堅瑞沃能股份2.77億股,佔本公司總股本的11.43%,其控制下的寧波堅瑞持有堅瑞沃能股份3.03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2.46%,郭鴻寶及其一致行動人寧波堅瑞合計持有的股份數占上市公司堅瑞沃能總股本的23.89%。

堅瑞沃能:法院裁定拍賣寧波堅瑞持有公司3.02億股股票


覽富財經獲悉,此前因公司實際控制人郭鴻寶及其一致行動人寧波堅瑞與華鑫證券及長城證券之間因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後者分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華鑫證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寧波堅瑞向原告支付回購本金7億元;判令寧波堅瑞向原告支付回購利息至實際清償日止(暫計至2018年8月1日,計1719.66萬元);判令寧波堅瑞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0.05%/日標準計算(暫計至2018年8月1日計3955萬元);判令寧波堅瑞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35萬元、保全擔保費損失70萬元;以上4 項訴請共計7.57億元。

請求判決華鑫證券對寧波堅瑞質押給華鑫證券的2.05億股“堅瑞沃能”股票以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就前4項訴請金額優先受償;判令被告二郭鴻寶對堅瑞新能源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本案訴訟費、訴前保全費、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

堅瑞沃能:法院裁定拍賣寧波堅瑞持有公司3.02億股股票


近日,堅瑞沃能獲悉郭鴻寶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如下:

  • 被告寧波堅瑞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鑫證券支付回購交易金額7億元;
  • 被告寧波堅瑞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鑫證券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其中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的利息,以初始交易金額7億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標準以計算;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違約金,以初始交易金額7億元為基數,按年利率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
  • 被告寧波堅瑞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鑫證券支付律師費35萬元及保險費70萬元;
  • 若被告寧波堅瑞不履行上述付款義務, 原告華鑫證券有權在上述付款義務的範圍內,與被告寧波堅瑞協商,以被告寧波堅瑞質押的“堅瑞沃能”2.05億股股票及相應孳息折價, 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寧波堅瑞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寧波堅瑞繼續清償;
  • 被告郭鴻寶對被告寧波堅瑞上述第一、二、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郭鴻寶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寧波堅瑞追償;
  • 駁回原告華鑫證券的其餘訴訟請求。

此次案件受理費383.07萬元、 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83.57萬元,由原告華鑫證券承擔3.57萬元,由被告寧波堅瑞、被告郭鴻寶共同承擔380萬元。

堅瑞沃能:法院裁定拍賣寧波堅瑞持有公司3.02億股股票


對於寧波堅瑞所持公司3.02億股股票可能被司法拍賣事項,堅瑞沃能表示:後續如果質押券商繼續實施司法拍賣行為,那麼可能會對公司控制權產生影響。公司已積極同長城證券、華鑫證券、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取得溝通,希望法院能暫緩對該部分股票實施司法拍賣。

目前,郭鴻寶持有堅瑞沃能股份均已被司法凍結,其控制下的寧波堅瑞持有堅瑞沃能3.02億股股份被司法凍結。 郭鴻寶目前直接持有堅瑞沃能股票中流通股數量為6948.98萬股,如果實施凍結的券商與實施輪候凍結的券商達成一致,並且均向相關法院申請解除凍結,那麼該判決會導致流通股部分存在被強制平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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