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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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1.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案號:(2018)冀02民終2730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第98號


2.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殘疾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尹瑞軍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關於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範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後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應予賠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年第3期(總第269期)


3.賣日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店內從事產品宣傳,但未盡審查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劉天珍訴孫仁芳、李霞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經營日常生活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產品宣傳服務時,其作為場地提供者,應對所宣傳的產品及服務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必要的審查,若未盡此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年第1期(總第267期)


4.擅自砌牆將河道引入廠區妨礙行洪導致洪水毀牆奪路溺死他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汪吉美訴儀徵龍興塑膠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6期(總第248期)


5.物業公司未對小區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維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湯某1訴連雲港光鼎置業有限公司、灌南縣開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健身器材的管理人,應當對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器材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業公司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及時維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時的安全。物業公司未盡到該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3期(總第2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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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1.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案號:(2018)冀02民終2730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第98號


2.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殘疾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尹瑞軍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關於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範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後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應予賠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年第3期(總第269期)


3.賣日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店內從事產品宣傳,但未盡審查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劉天珍訴孫仁芳、李霞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經營日常生活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產品宣傳服務時,其作為場地提供者,應對所宣傳的產品及服務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必要的審查,若未盡此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年第1期(總第267期)


4.擅自砌牆將河道引入廠區妨礙行洪導致洪水毀牆奪路溺死他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汪吉美訴儀徵龍興塑膠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6期(總第248期)


5.物業公司未對小區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維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湯某1訴連雲港光鼎置業有限公司、灌南縣開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健身器材的管理人,應當對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器材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業公司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及時維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時的安全。物業公司未盡到該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3期(總第245期)

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6.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權益受到損害,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係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蔣海燕、曾英訴覃維邱、蘇燕弟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民法鼓勵民事主體積極開展合法、正當的社會交往。行為人在正常社會交往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如果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係,行為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211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11期(總第241期)


7.地鐵公司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通過閘機進行合理安排管理,應對乘客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高子玉訴南京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場所或設施的安全性,也要對在場所內活動或使用設施的人進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幫助,以預防侵害的發生。地鐵公司主要以自動檢票閘機控制乘客的進出站,如果地鐵公司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通過閘機進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導致乘客在無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況下受傷,則應認定地鐵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9期(總第227期)


8.酒店經營者、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方因管理、服務瑕疵等安全隱患而致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趙寶華訴上海也寧閣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靜升實業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酒店經營者,對入住酒店的消費者應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酒店經營者因管理、服務瑕疵等安全隱患而致消費者產生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方對於事發場所管理不善的,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期(總第207期)


9.公司職工的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職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楚學賓訴李文敏、廣東省深圳市萬廈居業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公司職工的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職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案號:(2017)湘10民終825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4輯(2018.6)


10.共同侵權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姜奉全訴重慶市恆益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重慶鼎興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共同侵權包括行為競合致人損害的行為,也即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一般侵權責任中,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號:(2016)渝0120民初34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6輯(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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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1.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案號:(2018)冀02民終2730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第98號


2.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殘疾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尹瑞軍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關於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範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後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應予賠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年第3期(總第269期)


3.賣日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店內從事產品宣傳,但未盡審查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劉天珍訴孫仁芳、李霞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經營日常生活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產品宣傳服務時,其作為場地提供者,應對所宣傳的產品及服務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必要的審查,若未盡此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年第1期(總第267期)


4.擅自砌牆將河道引入廠區妨礙行洪導致洪水毀牆奪路溺死他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汪吉美訴儀徵龍興塑膠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6期(總第248期)


5.物業公司未對小區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維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湯某1訴連雲港光鼎置業有限公司、灌南縣開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健身器材的管理人,應當對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器材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業公司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及時維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時的安全。物業公司未盡到該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3期(總第245期)

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6.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權益受到損害,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係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蔣海燕、曾英訴覃維邱、蘇燕弟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民法鼓勵民事主體積極開展合法、正當的社會交往。行為人在正常社會交往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如果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係,行為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211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11期(總第241期)


7.地鐵公司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通過閘機進行合理安排管理,應對乘客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高子玉訴南京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場所或設施的安全性,也要對在場所內活動或使用設施的人進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幫助,以預防侵害的發生。地鐵公司主要以自動檢票閘機控制乘客的進出站,如果地鐵公司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通過閘機進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導致乘客在無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況下受傷,則應認定地鐵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9期(總第227期)


8.酒店經營者、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方因管理、服務瑕疵等安全隱患而致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趙寶華訴上海也寧閣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靜升實業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酒店經營者,對入住酒店的消費者應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酒店經營者因管理、服務瑕疵等安全隱患而致消費者產生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方對於事發場所管理不善的,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期(總第207期)


9.公司職工的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職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楚學賓訴李文敏、廣東省深圳市萬廈居業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公司職工的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職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案號:(2017)湘10民終825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4輯(2018.6)


10.共同侵權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姜奉全訴重慶市恆益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重慶鼎興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共同侵權包括行為競合致人損害的行為,也即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一般侵權責任中,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號:(2016)渝0120民初34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6輯(2017.10)

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11.水庫管理者在盡到適當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擅入釣魚、游泳者不承擔法定安全保障義務——蔡扁、戴阿宗訴古雷開發區水庫管理處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水庫作為提供農田灌溉和生活飲用水的水利設施,不屬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作為水庫管理者在盡到適當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擅入釣魚、游泳者不承擔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案號:(2016)閩06民終112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1輯(2017.5)


12.高風險或競技性體育運動中,因運動固有風險造成的人身損害,由冒險者自擔責任——費佳萍訴周旭東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高風險運動中或競技性體育運動中,因運動固有風險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由冒險者自負風險、自擔後果。

案號:(2016)京02民終492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7輯(2017.1)


13.對抗性體育競賽中的人身損害,雙方均無過錯或適用其他歸責原則難符公平的,適用損失分擔規則處理——楊玉榮訴賓成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對抗性激烈的體育競賽具有高風險性,對於因參加體育活動而引發的人身損害,在雙方均無過錯或適用其他歸責原則難符公平的情形下,對損害結果應適用損失分擔規則處理,並應從補償範圍、影響補償因素和分擔損失比例等方面綜合考量,以使司法裁判更具實踐性。

案號:(2015)永中法民一終字第19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3輯(2018.5)


14.勞動者在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在獲得工傷賠償後仍有權繼續向用人單位要求侵權賠償——趙祥雲訴無錫豐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本案要旨:勞動者在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下,仍有權利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侵權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不能理解為勞動者在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不得再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侵權賠償,只是勞動者應優先通過工傷待遇獲得賠償。我國工傷保險和侵權賠償競合時的關係是“工傷優先+差額補充”模式,勞動者在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在獲得工傷賠償後仍有權繼續向用人單位要求侵權賠償。工傷保險賠償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賠償是過錯責任,但法院認定用人單位過錯時標準要低,不同於一般侵權的過錯認定標準。

案號:(2015)錫民終字第297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4輯(2017.8)


15.多因共致同居女友猝死出租房中,應適用公平原則綜合因果關係和經濟能力分擔損失——王能賢、張南秀訴黃世斌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同居男女均不知一方患有疾病,在爭吵中因疾病在內的多種原因致人死亡,雙方均無過錯且不屬於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場合,應適用公平原則綜合因果關係和經濟能力等因素由當事人分擔損失。

案號:(2015)集民初字第221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4輯(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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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案號:(2018)冀02民終2730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第98號


2.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殘疾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尹瑞軍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關於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範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後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應予賠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年第3期(總第269期)


3.賣日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店內從事產品宣傳,但未盡審查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劉天珍訴孫仁芳、李霞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經營日常生活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產品宣傳服務時,其作為場地提供者,應對所宣傳的產品及服務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必要的審查,若未盡此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年第1期(總第267期)


4.擅自砌牆將河道引入廠區妨礙行洪導致洪水毀牆奪路溺死他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汪吉美訴儀徵龍興塑膠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6期(總第248期)


5.物業公司未對小區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維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湯某1訴連雲港光鼎置業有限公司、灌南縣開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健身器材的管理人,應當對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器材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業公司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及時維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時的安全。物業公司未盡到該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3期(總第245期)

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6.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權益受到損害,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係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蔣海燕、曾英訴覃維邱、蘇燕弟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民法鼓勵民事主體積極開展合法、正當的社會交往。行為人在正常社會交往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如果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係,行為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211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11期(總第241期)


7.地鐵公司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通過閘機進行合理安排管理,應對乘客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高子玉訴南京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場所或設施的安全性,也要對在場所內活動或使用設施的人進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幫助,以預防侵害的發生。地鐵公司主要以自動檢票閘機控制乘客的進出站,如果地鐵公司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通過閘機進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導致乘客在無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況下受傷,則應認定地鐵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9期(總第227期)


8.酒店經營者、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方因管理、服務瑕疵等安全隱患而致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趙寶華訴上海也寧閣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靜升實業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酒店經營者,對入住酒店的消費者應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酒店經營者因管理、服務瑕疵等安全隱患而致消費者產生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方對於事發場所管理不善的,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期(總第207期)


9.公司職工的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職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楚學賓訴李文敏、廣東省深圳市萬廈居業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公司職工的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職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案號:(2017)湘10民終825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4輯(2018.6)


10.共同侵權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姜奉全訴重慶市恆益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重慶鼎興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共同侵權包括行為競合致人損害的行為,也即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一般侵權責任中,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號:(2016)渝0120民初34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6輯(2017.10)

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11.水庫管理者在盡到適當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擅入釣魚、游泳者不承擔法定安全保障義務——蔡扁、戴阿宗訴古雷開發區水庫管理處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水庫作為提供農田灌溉和生活飲用水的水利設施,不屬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作為水庫管理者在盡到適當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擅入釣魚、游泳者不承擔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案號:(2016)閩06民終112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1輯(2017.5)


12.高風險或競技性體育運動中,因運動固有風險造成的人身損害,由冒險者自擔責任——費佳萍訴周旭東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高風險運動中或競技性體育運動中,因運動固有風險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由冒險者自負風險、自擔後果。

案號:(2016)京02民終492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7輯(2017.1)


13.對抗性體育競賽中的人身損害,雙方均無過錯或適用其他歸責原則難符公平的,適用損失分擔規則處理——楊玉榮訴賓成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對抗性激烈的體育競賽具有高風險性,對於因參加體育活動而引發的人身損害,在雙方均無過錯或適用其他歸責原則難符公平的情形下,對損害結果應適用損失分擔規則處理,並應從補償範圍、影響補償因素和分擔損失比例等方面綜合考量,以使司法裁判更具實踐性。

案號:(2015)永中法民一終字第19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3輯(2018.5)


14.勞動者在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在獲得工傷賠償後仍有權繼續向用人單位要求侵權賠償——趙祥雲訴無錫豐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本案要旨:勞動者在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下,仍有權利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侵權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不能理解為勞動者在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不得再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侵權賠償,只是勞動者應優先通過工傷待遇獲得賠償。我國工傷保險和侵權賠償競合時的關係是“工傷優先+差額補充”模式,勞動者在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在獲得工傷賠償後仍有權繼續向用人單位要求侵權賠償。工傷保險賠償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賠償是過錯責任,但法院認定用人單位過錯時標準要低,不同於一般侵權的過錯認定標準。

案號:(2015)錫民終字第297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4輯(2017.8)


15.多因共致同居女友猝死出租房中,應適用公平原則綜合因果關係和經濟能力分擔損失——王能賢、張南秀訴黃世斌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同居男女均不知一方患有疾病,在爭吵中因疾病在內的多種原因致人死亡,雙方均無過錯且不屬於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場合,應適用公平原則綜合因果關係和經濟能力等因素由當事人分擔損失。

案號:(2015)集民初字第221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4輯(2018.6)

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16.校外託管機構屬於“其他教育機構”,負有同學校、幼兒園等同樣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胡雙蕊、林世剛訴寧能棕、廈門煒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校外託管機構作為未成年人的臨時寄託主體,應認定為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的“其他教育機構”,負有同學校、幼兒園等同樣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校外託管機構就被託管對象人身損害承擔責任須具有兩個特殊要件:一是人身損害鬚髮生在教育機構之內,且屬於學習、生活期間;二是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所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案號:(2015)湖民初字4774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2輯(2018.4)


17.共同飲酒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發生致人損害後果的,共飲人需擔責——趙茂軍、吳家玉訴趙寶清、唐德國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共同飲酒發生致人損害後果,共飲人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案號:(2015)鄂宜昌中民一終字第0041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6輯(2016.2)


18.先行侵權行為並未直接導致最終損害,但若與最終損害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應當認定侵權人責任成立——李學州訴申學文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一方先行的侵權行為誘發了另一方採取一定危險行為並導致損害發生,雖然先行侵權行為並未直接導致最終損害,但若先行的侵權行為與最終損害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則也應當認定侵權人的責任成立。此外,侵權人責任成立並不排斥過失相抵規則的適用。

案號:(2014)臺溫民初字第1039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4輯(2017.8)


19.第三人受到飼養動物驚嚇而避讓致受害人損害的,應認定受害人的損害與飼養動物的驚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左強訴王玉銀、白牧等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飼養動物並未和第三人的身體產生直接接觸的情況下,第三人因受到飼養動物驚嚇而避讓,因此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儘管飼養動物並沒有直接造成損害後果的發生、受害人的損害後果距離飼養動物的驚嚇較為遙遠,但因為符合社會常理而具有相當性,應當認定受害人的損害與飼養動物的驚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受到飼養動物驚嚇後避讓而致人損害的間接侵權中,除了飼養動物的驚嚇,還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共同作用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與飼養動物驚嚇原因力相適應的責任份額。

案號:(2014)二中民四終字第204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8輯(2014.2)


20.行為人的語言刺激在特定的時空環境下,可以構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楊某君、胡某梅訴魏某傑、魏某忠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的語言刺激在特定的時空環境下,可以構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行為人對受害人的死亡後果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案號:(2014)大邑民初字第1879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3輯(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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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1.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案號:(2018)冀02民終2730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第98號


2.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殘疾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尹瑞軍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關於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範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後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應予賠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年第3期(總第269期)


3.賣日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店內從事產品宣傳,但未盡審查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劉天珍訴孫仁芳、李霞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經營日常生活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產品宣傳服務時,其作為場地提供者,應對所宣傳的產品及服務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必要的審查,若未盡此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年第1期(總第267期)


4.擅自砌牆將河道引入廠區妨礙行洪導致洪水毀牆奪路溺死他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汪吉美訴儀徵龍興塑膠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6期(總第248期)


5.物業公司未對小區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維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湯某1訴連雲港光鼎置業有限公司、灌南縣開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健身器材的管理人,應當對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器材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業公司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及時維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時的安全。物業公司未盡到該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3期(總第245期)

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6.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權益受到損害,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係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蔣海燕、曾英訴覃維邱、蘇燕弟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民法鼓勵民事主體積極開展合法、正當的社會交往。行為人在正常社會交往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如果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係,行為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211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11期(總第241期)


7.地鐵公司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通過閘機進行合理安排管理,應對乘客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高子玉訴南京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場所或設施的安全性,也要對在場所內活動或使用設施的人進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幫助,以預防侵害的發生。地鐵公司主要以自動檢票閘機控制乘客的進出站,如果地鐵公司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通過閘機進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導致乘客在無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況下受傷,則應認定地鐵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9期(總第227期)


8.酒店經營者、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方因管理、服務瑕疵等安全隱患而致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趙寶華訴上海也寧閣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靜升實業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酒店經營者,對入住酒店的消費者應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酒店經營者因管理、服務瑕疵等安全隱患而致消費者產生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方對於事發場所管理不善的,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期(總第207期)


9.公司職工的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職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楚學賓訴李文敏、廣東省深圳市萬廈居業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公司職工的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職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案號:(2017)湘10民終825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4輯(2018.6)


10.共同侵權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姜奉全訴重慶市恆益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重慶鼎興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共同侵權包括行為競合致人損害的行為,也即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一般侵權責任中,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號:(2016)渝0120民初34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6輯(2017.10)

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11.水庫管理者在盡到適當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擅入釣魚、游泳者不承擔法定安全保障義務——蔡扁、戴阿宗訴古雷開發區水庫管理處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水庫作為提供農田灌溉和生活飲用水的水利設施,不屬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作為水庫管理者在盡到適當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擅入釣魚、游泳者不承擔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案號:(2016)閩06民終112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1輯(2017.5)


12.高風險或競技性體育運動中,因運動固有風險造成的人身損害,由冒險者自擔責任——費佳萍訴周旭東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高風險運動中或競技性體育運動中,因運動固有風險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由冒險者自負風險、自擔後果。

案號:(2016)京02民終492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7輯(2017.1)


13.對抗性體育競賽中的人身損害,雙方均無過錯或適用其他歸責原則難符公平的,適用損失分擔規則處理——楊玉榮訴賓成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對抗性激烈的體育競賽具有高風險性,對於因參加體育活動而引發的人身損害,在雙方均無過錯或適用其他歸責原則難符公平的情形下,對損害結果應適用損失分擔規則處理,並應從補償範圍、影響補償因素和分擔損失比例等方面綜合考量,以使司法裁判更具實踐性。

案號:(2015)永中法民一終字第19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3輯(2018.5)


14.勞動者在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在獲得工傷賠償後仍有權繼續向用人單位要求侵權賠償——趙祥雲訴無錫豐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本案要旨:勞動者在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下,仍有權利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侵權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不能理解為勞動者在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不得再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侵權賠償,只是勞動者應優先通過工傷待遇獲得賠償。我國工傷保險和侵權賠償競合時的關係是“工傷優先+差額補充”模式,勞動者在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在獲得工傷賠償後仍有權繼續向用人單位要求侵權賠償。工傷保險賠償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賠償是過錯責任,但法院認定用人單位過錯時標準要低,不同於一般侵權的過錯認定標準。

案號:(2015)錫民終字第297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4輯(2017.8)


15.多因共致同居女友猝死出租房中,應適用公平原則綜合因果關係和經濟能力分擔損失——王能賢、張南秀訴黃世斌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同居男女均不知一方患有疾病,在爭吵中因疾病在內的多種原因致人死亡,雙方均無過錯且不屬於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場合,應適用公平原則綜合因果關係和經濟能力等因素由當事人分擔損失。

案號:(2015)集民初字第221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4輯(2018.6)

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16.校外託管機構屬於“其他教育機構”,負有同學校、幼兒園等同樣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胡雙蕊、林世剛訴寧能棕、廈門煒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校外託管機構作為未成年人的臨時寄託主體,應認定為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的“其他教育機構”,負有同學校、幼兒園等同樣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校外託管機構就被託管對象人身損害承擔責任須具有兩個特殊要件:一是人身損害鬚髮生在教育機構之內,且屬於學習、生活期間;二是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所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案號:(2015)湖民初字4774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2輯(2018.4)


17.共同飲酒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發生致人損害後果的,共飲人需擔責——趙茂軍、吳家玉訴趙寶清、唐德國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共同飲酒發生致人損害後果,共飲人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案號:(2015)鄂宜昌中民一終字第0041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6輯(2016.2)


18.先行侵權行為並未直接導致最終損害,但若與最終損害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應當認定侵權人責任成立——李學州訴申學文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一方先行的侵權行為誘發了另一方採取一定危險行為並導致損害發生,雖然先行侵權行為並未直接導致最終損害,但若先行的侵權行為與最終損害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則也應當認定侵權人的責任成立。此外,侵權人責任成立並不排斥過失相抵規則的適用。

案號:(2014)臺溫民初字第1039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4輯(2017.8)


19.第三人受到飼養動物驚嚇而避讓致受害人損害的,應認定受害人的損害與飼養動物的驚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左強訴王玉銀、白牧等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飼養動物並未和第三人的身體產生直接接觸的情況下,第三人因受到飼養動物驚嚇而避讓,因此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儘管飼養動物並沒有直接造成損害後果的發生、受害人的損害後果距離飼養動物的驚嚇較為遙遠,但因為符合社會常理而具有相當性,應當認定受害人的損害與飼養動物的驚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受到飼養動物驚嚇後避讓而致人損害的間接侵權中,除了飼養動物的驚嚇,還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共同作用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與飼養動物驚嚇原因力相適應的責任份額。

案號:(2014)二中民四終字第204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8輯(2014.2)


20.行為人的語言刺激在特定的時空環境下,可以構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楊某君、胡某梅訴魏某傑、魏某忠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的語言刺激在特定的時空環境下,可以構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行為人對受害人的死亡後果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案號:(2014)大邑民初字第1879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3輯(2018.5)

最高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則25條」


21.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不僅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均無過錯,還需要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田九菊訴楊帆生命權侵權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不僅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均無過錯,還需要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一審判決結果與社會公共利益有矛盾的,上級法院可以超出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案號:(2017)豫01民終1484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2


22.結伴野外游泳參與者未盡到互助義務的,應當對其他參與者的損害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沈明強、沈位贊訴王青君、章幼波、王航旭、王道洪、吳紅妹、王晨澤、王信騰、董培額、王凱、奉化市蓴湖鎮同山村村民委員會、奉化市蓴湖鎮同山村經濟合作社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結伴野外游泳的參與者負有互相照顧、救助義務,若參與者未盡到相關義務,應當對其他參與者的損害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水庫管理人負有確保水利設施建全、功能完好等保障義務,但對進入水庫游泳者不負安全保障義務。未成年人到水庫游泳,不慎溺水身亡應由監護人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

案號:(2016)浙民申591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0


23.養老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老年人走失溺亡的,需承擔合理限度範圍內的賠償責任——黃戈、黃春香等訴江陰市愛晚庭護理院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安全保障義務系從事經營活動的營利性組織應盡的法定義務。養老機構作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專業機構,對在提供養老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致使老年人走失並最終溺亡的後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又因養老機構的過錯與老年人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故養老機構僅需承擔合理限度範圍內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5)蘇審三民申字第0053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7


24.村委會對公共設施未盡管理維護義務應擔責——羅咕仔訴福建省武夷山市興田鎮興田村民委員會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村民委員會負有對管理範圍內的井蓋等公共設施進行管理、維護的義務。因怠於修理維護損壞的公共設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村委會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5)南民終字第152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4


25.友情駕駛陪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劉丙羊、朱梅芳、丁恩情、劉懷宇訴許學佐、孫青松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純粹好意、無償、利他的駕駛陪練本身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而是情誼行為,但一旦實施,施惠人即需對受惠人的人身、財產負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號:(2014)阜少民初字第000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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