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交通肇事罪裁判規則14條'

刑法 民法 交通 任丘司法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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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法信

1.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為已作為入罪要件的,不能再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重複評價——龔德田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為,不能再作為對被告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而予以重複評價。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6期(總第248期)

2.交通肇事後逃逸,後續另一肇事致被害人及救援者死亡的,前行為人應對被害人死亡負刑事責任,但不對救援者死亡負責——楊帥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無號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且與三輪車發生追撞事故,致使被害人從三輪車上被甩出倒地,行為人隨即駕車逃逸,被害人及救助者被另一輛機動車撞擊、碾壓,均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案發時間、地點,結合普通人的認知水平,倒在機動車道上的被害人被另外一輛機動車碾壓,並不能中斷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因果關係,行為人應當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救助者因救助被害人被另一輛機動車撞擊致死,行為人的肇事行為與救助者的死亡結果無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不應對死亡結果負責。

案號:(2016)京02刑終555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2輯(2018.4)

3.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肇事車輛登記車主承擔過錯責任,而非連帶責任——潘二礦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肇事車輛登記車主承擔過錯責任,而非連帶責任。被告人逃逸,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不免責。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支持。

案號:(2016)皖04刑終17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7輯(2017.11)

4.交通肇事後盜用他人身份證件接受處罰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及盜用身份證件罪,應當數罪併罰——陳志勇盜用身份證件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電話報警並滯留現場等候公安機關到場處理。但在公安機關調查中,行為人盜用他人的駕駛證,並以該他人的身份接受調查處理及簽收相關法律文書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及盜用身份證件罪,應當數罪併罰。

案號:(2016)閩0213刑初32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4輯(2017.8)

5.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被二人所駕車輛先後拖帶致死,無法查明死亡節點的,推定兩人拖帶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均無因果關係——劉建明交通肇事,樑兆友故意殺人、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駕車拖帶被害人繼續行駛的,應當根據證據綜合判定行為人對拖帶是否明知,行為人明知拖帶被害人而繼續行駛的,成立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在兩個行為人分別先後拖帶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節點無法確定的,應當根據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推定兩個行為人的拖帶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均無因果關係。

案號:(2015)紅刑重字第000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4輯(2016.10)


6.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且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條、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應依據疑罪從無原則,作出無罪判決——張海臣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有證據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證據表明被告人可能無罪的情況下,應當根據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證據與指控的事實之間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證明力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依據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案號:(2013)沈刑二終字第23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1輯(2016.7)

7.水上交通肇事應包含在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中——黃國華水上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罪在客觀行為上既可能是道路交通肇事,也可能是水上交通肇事。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標準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具體可參照《船舶交通事故的統計規則》和原勞動部印發的《勞動部關於加強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

案號:(2012)鄂宜昌中刑終字第00002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0輯(2012.2)


8.醉酒駕駛情節不應同時作為量刑起點和量刑情節重複評價——陳某藝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應當首先根據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當地犯罪形勢確定量刑起點,然後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確定基準刑,審查確定被告人具有的先適用量刑情節並據此確定修正的基準刑,之後考慮後適用量刑情節並據此進一步修正基準刑確定擬定宣告刑,最後綜合全案情況得出宣告刑。交通肇事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五種不安全行為應當作為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被害人醉酒駕駛情節已作為交警部門評定被害人、被告人承擔事故責任大小的事由,併成為法官在確定量刑起點時的評價要素,不宜再作為從輕處罰情節在調節基準刑步驟中重複評價。確定自首情節從寬比例時,應當克服百分比量化計算公式的缺點,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合理確定具體的調節比例。

案號:(2011)廈刑終字第21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專輯系列:量刑規範化典型案例(1)


9.交通肇事中最低法定刑檔中的自首情節不應適用較高的從輕幅度——於立田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較輕”情形應該謹慎適用,對於最低法定刑檔中的自首情節不應適用較高的從輕幅度。經濟賠償情況是否影響量刑,要關注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以及被害人的諒解情況予以綜合權衡。

案號:(2011)海刑初字第35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專輯系列:量刑規範化典型案例(1)


10.交通肇事逃逸應依據肇事者是否系因躲避法律制裁而逃跑認定——肖家全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不能單純以肇事者是否有逃跑行為來認定,而應依據肇事者是否系因躲避法律制裁而逃跑來認定。

案號:(2010)長刑初字第235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78輯(2011.4)


11.為躲避被害人家屬毆打逃離現場不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石華嶺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後逃離現場並不必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逃逸”;“逃逸”必須具備構成交通肇事罪、明知已經發生交通事故、逃跑行為以及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四個條件;交通肇事後逃離現場但又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的可依法認定為自首。

案號:(2009)—中刑終字第190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74輯(2010.4)


12.肇事後當場推卸責任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李子豪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行為人尚未完全喪失意識,對事故發生有認知,明知自己駕車發生事故並已發現被害人但意圖將責任推給他人並逃離事故現場的,結合其主觀狀態、客觀行為以及外在環境等因素,屬於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實施逃逸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案號:(2018)粵01刑終399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9


13.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救助,但自行離開醫院的,不屬於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劉某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包含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和客觀上具有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事故現場僅限於發生事故的當場,不能作擴大解釋。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救助,但自行離開醫院的,不屬於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據的是行政法律規範,其考慮的因素不僅包括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力,也包括行為人是否具有違反救助被害人義務的行為,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並不必然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犯罪構成要件,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入罪進行實質性分析,而非直接採納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案號:(2016)京03刑終52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4


14.肇事者接受了公安機關首次詢問並如實交代,在受害人雖經及時救治但仍死亡後逃跑的,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李順林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時間界限宜界定為事故發生時到行為人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這段時間。交通肇事後,肇事者接受公安機關的首次詢問,並如實陳述了案件發生的經過和其個人基本情況,在受害人雖經及時搶救但搶救無效死亡後逃跑的行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時間和空間條件,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案號:(2016)豫05刑終224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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