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教授在與第六任妻子的婚姻存續期間給婚外異性女友以及其父親各送了一套,但在感情轉淡後,郎教授想把房子收回來,經過兩次開庭後終於如願以償,最後空姐出身的女友不僅什麼都沒得到,最後還莫名為郎教授背上了900萬的債務……這經濟學、法律學、愛情學交織的勁爆故事令人唏噓,著實有成為“經典案例”的趕腳。

今天和大家聊聊情場+財場高手郎鹹平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第一局,郎教授起訴要求空姐和空姐爸爸退還購房款。空姐以自願贈予為由抗辯。郎教授敗訴。

第二局,不甘心失敗的郎教授與第六任前妻合作,讓前妻起訴自己非法處置夫妻婚內財產,要求空姐和空姐爸爸返還購房款。郎教授贏。

至此,郎教授已經完勝。唯一的遺憾是,他要回的只是原始的購房款,而房價這幾年已經大漲了很多。或許為了挽回潛在損失,郎教授發起致命一擊。這一局交手最有知識含量,圍觀者應該好好學習。

第三局,郎教授起訴了一家名叫馨源的公司和空姐。這家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空姐是法人代表。郎教授說自己向該公司買了1600萬元的銅製佛像等物品,當時自己向民生銀行借款900萬元付了第一筆,但物品一直沒交割,故要求該公司退錢。你是不是要問,什麼佛像值1600萬元,銀行為什麼願意借給郎教授900萬元去買佛像?先等一等,因為我也想問。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空姐此時應該已經進入深度懵逼狀態,表示馨源只是郎鹹平的殼,錢一到賬就轉給了郎鹹平兒子任總經理的上海漢新豪投資公司了。法院表示,一碼歸一碼,馨源公司雖然把貨款打給了案外人,但該公司與郎鹹平之間的買賣合同依然有效。

郎鹹平付了錢,馨源沒交貨,所以就該退錢。判決書的原話是“依據合同的相對性,馨源公司仍然是合同履行及責任承擔的相對方”。由於馨源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唯一股東的空姐又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所以郎鹹平要求空姐承擔還款責任,法院支持了郎鹹平。致上談兵是致金研究院運營的實務研究型自媒體平臺,主要針對不動產、PPP項目投融資、PE/VC、IPO、科創板、併購重組、銀行信託、項目融資、資產管理、產業基金等資本市場業務方向的資訊分享、政策分析、產業研究,已覆蓋全平臺,【搜索關注:致上談兵】目前已在業內已廣為傳播,歡迎關注~

郎鹹平是怎樣把送給空姐的財產拿回來的經過!(附判決書)


郎鹹平與上海馨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繆潔晶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34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郎鹹平,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託代理人祝振偉,上海滬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鄭震捷,上海善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馨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繆潔晶,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賈明軍,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藍豔,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繆某

委託代理人賈明軍,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藍豔,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郎鹹平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4)寶民一(民)初字第37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郎鹹平的委託代理人祝振偉、鄭震捷,被上訴人上海馨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繆某、委託代理人賈明軍、藍豔,被上訴人繆某及其委託代理人賈明軍、藍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繆某繫上海馨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7月12日,郎鹹平與馨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一份。依據合同約定,郎鹹平向馨源公司購買銅質佛像、銅質上師像、西藏阿里地區佛像、程叢林畫作、清螺鈿紅木傢俱七件套等,共計貨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6,000,000元,合同約定交貨時間為2012年7月30日。合同簽訂後,郎鹹平辦理了個人消費貸款申請,由中國民生銀行上海分行浦東支行應借款人郎鹹平指定分別於2012年9月5日向馨源公司支付2,500,000元、2012年9月11日支付2,500,000元、2012年10月30日支付4,000,000元,共計9,000,000元。馨源公司得款後又通過銀行將上述款項轉入案外人上海高漢新豪投資管理公司賬下(未註明款項用途),但並未履行《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交貨義務。故郎鹹平訴至原審法院,請求解除買賣合同並判令馨源公司返還貨款9,000,0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繆某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馨源公司辯稱,確實收到了9,000,000元,但獲款當天已經按照郎鹹平的指令將這些錢款轉付給案外人上海高漢新豪投資管理公司,錢款系郎鹹平實際使用。繆某辯稱,買賣合同與其本人沒有關係。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應支付約定的價款。若當事人一方未能履行主要債務,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已支付價款。本案中,郎鹹平與馨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已成立生效。郎鹹平通過銀行轉賬9,000,000元於馨源公司名下,但馨源公司未能履行約定的合同項下交付貨物義務,故郎鹹平現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款項的主張,法院可予支持。馨源公司作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民事主體,其對合同簽訂後所產生的法律效力與約束力應有清醒的理解與認知,並應自負其責。對於其提出“公司並沒有與郎鹹平簽訂買賣合同”的抗辯理由,與本案現有證據所證明之事實相悖,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馨源公司辯稱其並沒有相應經營資質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除有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或禁止經營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在無法證明合同違反限制經營、特許經營或禁止經營之情形,馨源公司是否缺乏相應經營資質並不影響其所訂立合同的效力。此外,馨源公司還辯稱,其在收到款項後已將錢款轉付案外人上海高漢新豪投資管理公司,該公司實際管理人是郎鹹平親屬,故郎鹹平系貸款的實際使用人。對此意見,法院認為,合同具有相對性,本案所涉買賣合同對郎鹹平與馨源公司產生合同約束力。而馨源公司與案外人上海高漢新豪投資管理公司間就係爭款之爭議屬另一法律關係,不應影響本案合同之效力認定。且馨源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郎鹹平系款項實際佔有使用人,也無證據證明其轉款系依據郎鹹平的指示,故其抗辯不得對抗郎鹹平之主張。

至於郎鹹平主張從2012年10月30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屬合法範圍,法院可予支持。但利息應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同時,馨源公司繫有限責任公司,其作為依法成立的獨立民事主體應以公司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對於郎鹹平要求繆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之規定,判決:一、上海馨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郎鹹平9,000,000元,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2年10月31日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二、郎鹹平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後,郎鹹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郎鹹平稱:依據法律規定,馨源公司作為一人有限公司,其股東應當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財產,否則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繆某並未提供相應證據,應當與馨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上訴人在二審中請求法院判令繆某對馨源公司的9,000,000元債務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被上訴人馨源公司辯稱:9,000,000元貨款進入公司賬戶後即按照郎鹹平的指示直接匯給案外人上海高漢新豪投資管理公司,馨源公司並沒有實際收到上述貨款,因此不應當承擔責任,但考慮到法律關係問題,因此未提出上訴。被上訴人馨源公司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繆某辯稱:其個人財產與馨源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並沒有混同,不應對馨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上訴人繆某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繆某是否應當對馨源公司返還郎鹹平的貨款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首先,郎鹹平與馨源公司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成立,馨源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馨源公司與郎鹹平簽訂買賣合同,由郎鹹平支付9,000,000元於馨源公司,由馨源公司交付合同所載明的標的物。現郎鹹平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而馨源公司卻逾期未履行交貨義務,因此郎鹹平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馨源公司承擔返還貨款及相應利息的責任。馨源公司雖抗辯收到貨款後即轉給了案外人,但依據合同的相對性,馨源公司仍然是合同履行及責任承擔的相對方。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上訴人郎鹹平認為,馨源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繆潔晶作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東,在未證明其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的情況下,應當與馨源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繆某認為,其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本院認為,馨源公司作為依法成立的法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具有民事責任能力,應當獨立承擔責任。但同時,馨源公司僅有繆潔晶一個股東,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繆某作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東,對於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繆潔晶在本案一審、二審期間均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應當由繆某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郎鹹平要求繆某與馨源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上訴請求於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原審法院對繆潔晶的責任認定確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4)寶民一(民)初字第3721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

二、撤銷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4)寶民一(民)初字第3721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

三、繆某對上海馨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631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上訴人上海馨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42,815.5元,由被上訴人繆潔晶負擔人民幣42,815.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631元,由被上訴人上海馨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40,315.5元,由被上訴人繆潔晶負擔40,315.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蔣曉燕

審判員 武之歌

審判員 王屹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奚懿

書記員 林琳

繆潔晶與郎鹹平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97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繆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郎鹹平。

上訴人繆某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4)寶民一(民)初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稱,本案案由為其他所有權糾紛,屬於物權糾紛。被上訴人的請求權與不動產相關,本案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管轄。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上訴人因曾匯給上訴人錢款用以支付上訴人名下房產的購房款等費用,現起訴要求上訴人返還購房款等款項。因此,本案系動產糾紛,不存在不動產權屬爭議,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上訴人住所地在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原審法院據此所作裁定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馬昌駿

代理審判員 鄭華

代理審判員 金輝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顧克

來源/ 子非魚說勞動法

整理髮布:致上談兵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