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女踢爆千億黑幕:天下苦汽車金融服務費久矣

金融 奔馳 銀行 保險 西安 新金融琅琊榜 2019-04-16


奔馳女踢爆千億黑幕:天下苦汽車金融服務費久矣

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火爆了整個週末。

始料未及的是,在週日,事件焦點轉向了汽車金融服務費。

根據網絡流傳的該車主與4S店方面的對話錄音:4S店騙取金融服務費,且流入個人賬戶,未開具發票……

該車主聲稱,“誰代表你們收的這筆錢?這筆錢流向何處?1.5萬元是什麼計價標準?”

就這樣,汽車經銷行業長久存在的服務費黑幕被踢爆了。

經歷了過去幾年汽車金融的高歌猛進,我國汽車金融滲透率以大躍進態勢攀升。據新金融琅琊榜估算,全國交過這筆汽車金融服務費的消費者,很可能高達數千萬人,對應的是上千億的資金。

這對汽車經銷行業,將是一場暴擊,乃至波及一些汽車金融服務商。

汽車金融服務費究竟是什麼

這幾年,汽車經銷行業有個很奇怪的情況:全款反而不受待見,銷售人員會想方設法勸你使用貸款。這與樓市裡面全款優先形成了強烈對照。

原因在於,如果你使用貸款,他們可以收取一大筆汽車金融服務費,也被稱為按揭服務費或者分期手續費。

聽上去,這項收費是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收取的服務費,但通常是4S店等經銷商向消費者收取的費用。

這是一個行業潛規則。如果你有過購車經歷,銷售人員往往會告訴你:行業裡都是這樣,這個是必須收取的。

如果你執意去較真,會被告知:如果你不交這個服務費,車價就優惠不了,或者需要捆綁其他收費項目。

對絕大部分消費者來說,經歷了漫長的看車、談價、簽約之後,往往會選擇妥協。而經銷商正是利用這種消費者心理屢試不爽。

碰巧我的一位朋友這兩天正打算買一輛寶馬車。根據他提供的4S店收費明細,包括如下項目:

按揭服務費:9200元(按貸款額3.5%收取)

按揭押金:3000元(可退)

公證抵押費:1000元

該4S店銷售人員強調,“服務費是一定要收的,我們的收費已經是全市場最低。”

在很多時候,除了強制必須通過4S店購買車險,還需要繳納所謂的車險續保押金,就是如果不通過4S店續保這筆錢就沒了。

汽車金融服務費為什麼不合規?

根據銀保監會(原銀監會)三令五申,金融機構不得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並藉此收取費用。

2012年,銀監會出臺《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間業務和其他金融服務,從而收取費用。”

2018年1月,銀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將“不當收費”列入了整治工作要點,包括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收費、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七類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

因此,從目前公開信息來看,汽車金融服務費主要是經銷商所為,而與金融機構關聯不多。

這可以解釋,4月14日晚間,就車主被迫交納金融服務費1.5萬一事,梅賽德斯-奔馳發表聲明稱:“一向尊重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運營,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費。”

這個鍋,只能由經銷商來背。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經銷商並不容易,然就事論事,他們收取金融服務費以及強制購買保險等行為,違反了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根據該辦法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遺憾的是,根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經銷商違反了上述第十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力度如此之低,難怪在執行中形同虛設。

此外,在實際操作中,鑑於上述收費項目本身不合規,因此入私賬、不開票的情況就相對常見。

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北京和合肥率先“亮劍”

從公開信息來看,目前北京多個區級法院對汽車金融服務費不予支持,併產生了多起判例。

2017年7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決了一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件的一個焦點在於汽車金融服務費。朝陽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宏和通達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不具備提供金融服務的資質,實際上也沒有向遲倫民提供任何金融服務,故宏和通達公司向遲倫民收取’金融服務費‘沒有依據……宏和通達公司強行向遲倫民違法收取的所謂“金融服務費”應退還遲倫民。”

2017年12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海淀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本案中,關於金融服務費,姬萌採取分期貸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其自會按照協議向銀行支付利息,中進百旺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退還。”

在2018年初,北京市海淀法院網發佈了一篇題為《對汽車金融服務費說“不”》的案件快報,提及了另一起判例。海淀區法院重申:

“汽車銷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退還。”

而發生在合肥的這起事件,涉及人數及金額更為龐大,而合肥工商局與司法部門,均保持統一的打擊態度。

2017年4月底,合肥市工商局接到舉報稱,合肥某一汽豐田4S店(通源公司)存在違規收費情況,該市工商局對此進行立案調查。

經過調查,2017年1月至6月,通源公司通過“豐田金融”按揭貸款銷售汽車總計100臺,並從100位消費者中收取金融服務費總額417,400元,扣除繳稅及退還部分消費者金融服務費外,違法所得共計337010.66元。

在掌握了充足的證據後,合肥市工商局認定通源公司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構成附加不合理條件的違法行為,開出70餘萬元罰單。

2018年4月7日,通源公司向廬陽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的爭論焦點即當事人向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是否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以及合肥市工商局所做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

2018年9月27日,廬陽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通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8年10月8日,通源公司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年12月8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訟,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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