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和林格爾 刑法 摩托車 法律 經濟 轎車 交通 貨車 和林格爾縣人民檢察院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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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幾起案件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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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醉了”,你就罪了【原創】“醉了”,你就罪了【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2018年11月13日21時04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後駕駛蒙A*****號重型普通貨車沿和林格爾縣盛樂經濟園區209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9國道南園子收費站北4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138.58mg/100ml,張某某對此檢驗結果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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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21時04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後駕駛蒙A*****號重型普通貨車沿和林格爾縣盛樂經濟園區209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9國道南園子收費站北4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138.58mg/100ml,張某某對此檢驗結果無異議。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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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21時04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後駕駛蒙A*****號重型普通貨車沿和林格爾縣盛樂經濟園區209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9國道南園子收費站北4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138.58mg/100ml,張某某對此檢驗結果無異議。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2019年6月16日19時左右,被告人趙某某和朋友張某某在盛樂經濟園區**路東燒烤店吃飯喝酒,期間,趙某某喝了大約10瓶雪鹿啤酒,當晚23時左右趙某某駕駛魯A*****號黑色轎車離開飯店準備回和林,23時07分左右,趙某某駕車進入盛樂經濟園區**加油站加油,因支付油費與加油員發生口角,後加油員報警,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趙某某。

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344.79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8年10月06日22時04分許, 被告人劉某某無證酒後駕駛蒙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財政局東側丁字路口處時,與被害人沈某甲駕駛的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碰撞後,劉某某駕駛車輛又與道路北側路邊停放的蒙A*****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輕便二輪摩托車的乘車人沈某乙受傷、三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沈某甲負次要責任。經對劉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驗,結果為215.56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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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6日19時左右,被告人趙某某和朋友張某某在盛樂經濟園區**路東燒烤店吃飯喝酒,期間,趙某某喝了大約10瓶雪鹿啤酒,當晚23時左右趙某某駕駛魯A*****號黑色轎車離開飯店準備回和林,23時07分左右,趙某某駕車進入盛樂經濟園區**加油站加油,因支付油費與加油員發生口角,後加油員報警,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趙某某。

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344.79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8年10月06日22時04分許, 被告人劉某某無證酒後駕駛蒙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財政局東側丁字路口處時,與被害人沈某甲駕駛的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碰撞後,劉某某駕駛車輛又與道路北側路邊停放的蒙A*****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輕便二輪摩托車的乘車人沈某乙受傷、三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沈某甲負次要責任。經對劉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驗,結果為215.56mg/100ml。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啥是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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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6日19時左右,被告人趙某某和朋友張某某在盛樂經濟園區**路東燒烤店吃飯喝酒,期間,趙某某喝了大約10瓶雪鹿啤酒,當晚23時左右趙某某駕駛魯A*****號黑色轎車離開飯店準備回和林,23時07分左右,趙某某駕車進入盛樂經濟園區**加油站加油,因支付油費與加油員發生口角,後加油員報警,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趙某某。

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344.79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8年10月06日22時04分許, 被告人劉某某無證酒後駕駛蒙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財政局東側丁字路口處時,與被害人沈某甲駕駛的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碰撞後,劉某某駕駛車輛又與道路北側路邊停放的蒙A*****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輕便二輪摩托車的乘車人沈某乙受傷、三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沈某甲負次要責任。經對劉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驗,結果為215.56mg/100ml。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啥是危險駕駛罪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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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醉了”,你就罪了【原創】“醉了”,你就罪了【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2018年11月13日21時04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後駕駛蒙A*****號重型普通貨車沿和林格爾縣盛樂經濟園區209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9國道南園子收費站北4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138.58mg/100ml,張某某對此檢驗結果無異議。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2019年6月16日19時左右,被告人趙某某和朋友張某某在盛樂經濟園區**路東燒烤店吃飯喝酒,期間,趙某某喝了大約10瓶雪鹿啤酒,當晚23時左右趙某某駕駛魯A*****號黑色轎車離開飯店準備回和林,23時07分左右,趙某某駕車進入盛樂經濟園區**加油站加油,因支付油費與加油員發生口角,後加油員報警,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趙某某。

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344.79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8年10月06日22時04分許, 被告人劉某某無證酒後駕駛蒙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財政局東側丁字路口處時,與被害人沈某甲駕駛的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碰撞後,劉某某駕駛車輛又與道路北側路邊停放的蒙A*****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輕便二輪摩托車的乘車人沈某乙受傷、三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沈某甲負次要責任。經對劉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驗,結果為215.56mg/100ml。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啥是危險駕駛罪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我院辦理危險駕駛案的基本情況

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和林縣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231件231人,其中“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231件231人,佔危險駕駛類案件的100%。

危險駕駛罪的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設危險駕駛罪,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臺《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危險駕駛罪作了補充性的修訂,2017年最高法《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2017(試行)對該罪的量刑規範進行試點,足見立法和司法機關對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危險駕駛案件的重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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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21時04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後駕駛蒙A*****號重型普通貨車沿和林格爾縣盛樂經濟園區209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9國道南園子收費站北4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138.58mg/100ml,張某某對此檢驗結果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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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344.79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8年10月06日22時04分許, 被告人劉某某無證酒後駕駛蒙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財政局東側丁字路口處時,與被害人沈某甲駕駛的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碰撞後,劉某某駕駛車輛又與道路北側路邊停放的蒙A*****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輕便二輪摩托車的乘車人沈某乙受傷、三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沈某甲負次要責任。經對劉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驗,結果為215.56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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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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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我院辦理危險駕駛案的基本情況

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和林縣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231件231人,其中“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231件231人,佔危險駕駛類案件的100%。

危險駕駛罪的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設危險駕駛罪,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臺《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危險駕駛罪作了補充性的修訂,2017年最高法《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2017(試行)對該罪的量刑規範進行試點,足見立法和司法機關對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危險駕駛案件的重視程度。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的頻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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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21時04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後駕駛蒙A*****號重型普通貨車沿和林格爾縣盛樂經濟園區209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9國道南園子收費站北4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138.58mg/100ml,張某某對此檢驗結果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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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6日19時左右,被告人趙某某和朋友張某某在盛樂經濟園區**路東燒烤店吃飯喝酒,期間,趙某某喝了大約10瓶雪鹿啤酒,當晚23時左右趙某某駕駛魯A*****號黑色轎車離開飯店準備回和林,23時07分左右,趙某某駕車進入盛樂經濟園區**加油站加油,因支付油費與加油員發生口角,後加油員報警,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趙某某。

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344.79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8年10月06日22時04分許, 被告人劉某某無證酒後駕駛蒙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財政局東側丁字路口處時,與被害人沈某甲駕駛的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碰撞後,劉某某駕駛車輛又與道路北側路邊停放的蒙A*****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輕便二輪摩托車的乘車人沈某乙受傷、三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沈某甲負次要責任。經對劉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驗,結果為215.56mg/100ml。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啥是危險駕駛罪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我院辦理危險駕駛案的基本情況

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和林縣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231件231人,其中“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231件231人,佔危險駕駛類案件的100%。

危險駕駛罪的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設危險駕駛罪,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臺《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危險駕駛罪作了補充性的修訂,2017年最高法《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2017(試行)對該罪的量刑規範進行試點,足見立法和司法機關對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危險駕駛案件的重視程度。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的頻發原因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一是對醉駕入刑的標準認識上存在誤區。有的認為未發生事故不構成犯罪,不知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只要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80mg /100ml以上即構罪。有的認為酒量大不易達到醉駕標準,不知評判醉駕依據是血液中的乙醇濃度,與酒量並無必然聯繫,有些人血液酒精濃度達到標準但仍意識清醒,不影響定罪。有的認為中午喝酒晚上開車或晚上喝酒隔天早上開車不會構罪,不知酒精在人體內分解、代謝速度因個體差異而不同,有時“隔頓醉”“隔夜醉”,只要檢測超標同樣構成犯罪。有的認為摩托車不屬於機動車,尤其在農村,紅白喜事多,摩托車又是普遍的代步工具,喝酒後開摩托車回家不在少數,和林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醉駕案件中酒後駕駛摩托車的佔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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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幾起案件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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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醉了”,你就罪了【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2019年6月16日19時左右,被告人趙某某和朋友張某某在盛樂經濟園區**路東燒烤店吃飯喝酒,期間,趙某某喝了大約10瓶雪鹿啤酒,當晚23時左右趙某某駕駛魯A*****號黑色轎車離開飯店準備回和林,23時07分左右,趙某某駕車進入盛樂經濟園區**加油站加油,因支付油費與加油員發生口角,後加油員報警,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趙某某。

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344.79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8年10月06日22時04分許, 被告人劉某某無證酒後駕駛蒙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財政局東側丁字路口處時,與被害人沈某甲駕駛的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碰撞後,劉某某駕駛車輛又與道路北側路邊停放的蒙A*****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輕便二輪摩托車的乘車人沈某乙受傷、三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沈某甲負次要責任。經對劉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驗,結果為215.56mg/100ml。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啥是危險駕駛罪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我院辦理危險駕駛案的基本情況

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和林縣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231件231人,其中“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231件231人,佔危險駕駛類案件的100%。

危險駕駛罪的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設危險駕駛罪,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臺《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危險駕駛罪作了補充性的修訂,2017年最高法《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2017(試行)對該罪的量刑規範進行試點,足見立法和司法機關對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危險駕駛案件的重視程度。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的頻發原因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一是對醉駕入刑的標準認識上存在誤區。有的認為未發生事故不構成犯罪,不知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只要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80mg /100ml以上即構罪。有的認為酒量大不易達到醉駕標準,不知評判醉駕依據是血液中的乙醇濃度,與酒量並無必然聯繫,有些人血液酒精濃度達到標準但仍意識清醒,不影響定罪。有的認為中午喝酒晚上開車或晚上喝酒隔天早上開車不會構罪,不知酒精在人體內分解、代謝速度因個體差異而不同,有時“隔頓醉”“隔夜醉”,只要檢測超標同樣構成犯罪。有的認為摩托車不屬於機動車,尤其在農村,紅白喜事多,摩托車又是普遍的代步工具,喝酒後開摩托車回家不在少數,和林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醉駕案件中酒後駕駛摩托車的佔18.6%。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二是對犯罪後果認識不足。不知酒駕要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駕駛證,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終生不得重新申領駕駛證。有的雖知道醉駕後果,但仍抱有僥倖心理,認為公安設崗抽查查到自己的機率低。

三是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懲罰體驗度較差。和林縣檢察院辦理的231件醉駕案件當中,194人適用取保候審,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率達到83.9%,不少人認為未限制人生自由,不會影響工作生活,未對醉駕者形成有效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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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6日22時04分許, 被告人劉某某無證酒後駕駛蒙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財政局東側丁字路口處時,與被害人沈某甲駕駛的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碰撞後,劉某某駕駛車輛又與道路北側路邊停放的蒙A*****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輕便二輪摩托車的乘車人沈某乙受傷、三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沈某甲負次要責任。經對劉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驗,結果為215.56mg/100ml。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啥是危險駕駛罪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我院辦理危險駕駛案的基本情況

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和林縣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231件231人,其中“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231件231人,佔危險駕駛類案件的100%。

危險駕駛罪的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設危險駕駛罪,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臺《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危險駕駛罪作了補充性的修訂,2017年最高法《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2017(試行)對該罪的量刑規範進行試點,足見立法和司法機關對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危險駕駛案件的重視程度。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的頻發原因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一是對醉駕入刑的標準認識上存在誤區。有的認為未發生事故不構成犯罪,不知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只要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80mg /100ml以上即構罪。有的認為酒量大不易達到醉駕標準,不知評判醉駕依據是血液中的乙醇濃度,與酒量並無必然聯繫,有些人血液酒精濃度達到標準但仍意識清醒,不影響定罪。有的認為中午喝酒晚上開車或晚上喝酒隔天早上開車不會構罪,不知酒精在人體內分解、代謝速度因個體差異而不同,有時“隔頓醉”“隔夜醉”,只要檢測超標同樣構成犯罪。有的認為摩托車不屬於機動車,尤其在農村,紅白喜事多,摩托車又是普遍的代步工具,喝酒後開摩托車回家不在少數,和林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醉駕案件中酒後駕駛摩托車的佔18.6%。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二是對犯罪後果認識不足。不知酒駕要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駕駛證,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終生不得重新申領駕駛證。有的雖知道醉駕後果,但仍抱有僥倖心理,認為公安設崗抽查查到自己的機率低。

三是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懲罰體驗度較差。和林縣檢察院辦理的231件醉駕案件當中,194人適用取保候審,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率達到83.9%,不少人認為未限制人生自由,不會影響工作生活,未對醉駕者形成有效震懾。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End

危險駕駛侵害的不只是社會的公共安全,更是千千萬條鮮活生命。提醒大家: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眼前美景莫留戀,握好手中方向盤。

來源:文字:第一檢察部

編輯:張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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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幾起案件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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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21時04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後駕駛蒙A*****號重型普通貨車沿和林格爾縣盛樂經濟園區209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9國道南園子收費站北4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138.58mg/100ml,張某某對此檢驗結果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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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6日19時左右,被告人趙某某和朋友張某某在盛樂經濟園區**路東燒烤店吃飯喝酒,期間,趙某某喝了大約10瓶雪鹿啤酒,當晚23時左右趙某某駕駛魯A*****號黑色轎車離開飯店準備回和林,23時07分左右,趙某某駕車進入盛樂經濟園區**加油站加油,因支付油費與加油員發生口角,後加油員報警,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趙某某。

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344.79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2018年10月06日22時04分許, 被告人劉某某無證酒後駕駛蒙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財政局東側丁字路口處時,與被害人沈某甲駕駛的無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碰撞後,劉某某駕駛車輛又與道路北側路邊停放的蒙A*****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輕便二輪摩托車的乘車人沈某乙受傷、三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和林格爾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沈某甲負次要責任。經對劉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驗,結果為215.56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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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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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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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辦理危險駕駛案的基本情況

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和林縣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231件231人,其中“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231件231人,佔危險駕駛類案件的100%。

危險駕駛罪的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設危險駕駛罪,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臺《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危險駕駛罪作了補充性的修訂,2017年最高法《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2017(試行)對該罪的量刑規範進行試點,足見立法和司法機關對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危險駕駛案件的重視程度。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的頻發原因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一是對醉駕入刑的標準認識上存在誤區。有的認為未發生事故不構成犯罪,不知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只要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80mg /100ml以上即構罪。有的認為酒量大不易達到醉駕標準,不知評判醉駕依據是血液中的乙醇濃度,與酒量並無必然聯繫,有些人血液酒精濃度達到標準但仍意識清醒,不影響定罪。有的認為中午喝酒晚上開車或晚上喝酒隔天早上開車不會構罪,不知酒精在人體內分解、代謝速度因個體差異而不同,有時“隔頓醉”“隔夜醉”,只要檢測超標同樣構成犯罪。有的認為摩托車不屬於機動車,尤其在農村,紅白喜事多,摩托車又是普遍的代步工具,喝酒後開摩托車回家不在少數,和林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醉駕案件中酒後駕駛摩托車的佔18.6%。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二是對犯罪後果認識不足。不知酒駕要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駕駛證,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終生不得重新申領駕駛證。有的雖知道醉駕後果,但仍抱有僥倖心理,認為公安設崗抽查查到自己的機率低。

三是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懲罰體驗度較差。和林縣檢察院辦理的231件醉駕案件當中,194人適用取保候審,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率達到83.9%,不少人認為未限制人生自由,不會影響工作生活,未對醉駕者形成有效震懾。

【原創】“醉了”,你就罪了

End

危險駕駛侵害的不只是社會的公共安全,更是千千萬條鮮活生命。提醒大家: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眼前美景莫留戀,握好手中方向盤。

來源:文字:第一檢察部

編輯:張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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