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檢動態】從“兩次無罪”到“有罪” ——海東市檢察機關成功抗訴一起搶劫案件

海東 互助縣 法律 刑法 海東檢察 2019-06-26

近日,海東市檢察院抗訴一起一審宣告無罪的搶劫案件,二審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抗訴意見,依法改判有罪,並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一萬元。

2016年5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辛某某到互助土族自治縣威遠鎮一住宅小區內胡某某家實施盜竊時,被胡某某當場發現。胡某某從廚房拿了一把刀出來質問辛某某時與其發生廝打,辛某某在胡某某的頭部、嘴巴各打一拳,將胡某某打倒在地後逃離現場。後經傷情鑑定,胡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辛某某逃離後,被互助縣公安局出警民警在該小區西側樹林中抓獲,該案偵查終結後移交互助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本案中,被告人辛某某非法進入被害人胡某某家實施盜竊,在被發現後為抗拒抓捕便當場使用暴力致胡某某頭部造成輕微傷,其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情形,屬於轉化型搶劫,辛某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互助縣人民檢察院據此向互助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經開庭審理,互助縣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為由判處辛某某無罪。互助縣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8日裁定發回重審。互助縣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1月26日作出再審判決,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處被告人辛某某無罪。互助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一審判決證據採信和認定事實有誤,再次提出抗訴。海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一審判決證據採信和事實認定確有錯誤,依法支持互助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指派檢察員出庭依法履行職務。今年6月14日,海東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吳海燕在受邀列席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時,針對此案充分闡述了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同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採納了海東市人民檢察院的全部抗訴意見,認定辛某某構成搶劫罪,並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辛某某上述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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