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夫妻借保安隊長的名義買房 後續劇情太狗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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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借名買房導致的訴訟糾紛數量不斷增加,白雲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借名買房風險很大,不要為貪圖眼前利益輕易採用借名買房,最終可能導致房、錢兩失。

案例回顧:夫妻倆借名買房惹麻煩

2015年,陳某夫妻倆打算為女兒小歐購買一套住房,但小歐當時未滿18週歲,暫不具備廣州市的住宅購買資格。為此,兩人想到了借用吳某之名買房。

吳某是小區的保安隊長,陳某夫婦和吳某口頭約定:陳某夫婦出資購買房屋,由吳某代持有,暫登記在吳某名下,待小歐成年後,可隨時要求吳某將該房屋過戶至小歐名下。之後,吳某與開發商簽署購房合同,陳某夫婦則向開發商付清購房款及稅費。如今,女兒小歐已具備購房資格,但吳某卻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陳某夫婦和小歐只好告上法院維權。

同一時間,吳某也將陳某告上法院,要求陳某搬出房屋交還給他,並要求陳某支付居住期間的房屋佔有費。據吳某控訴,他於2015年向開發商購買涉案房屋,當時因被調往江蘇工作,他為此委託朋友陳某代為辦理各項購房手續。吳某稱,因陳某為他支付了全額購房款,他還立下一張借據,但該借據已交給陳某。

至於欠款,吳某稱,借錢時雙方沒有約定具體利息,陳某便提出要使用房屋,因他已到外地工作,便答應了,雙方口頭約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法院經審查後認為,鑑於雙方都不能提供書面文件證明各自的主張,只能依據民事優勢證據作出判斷。從客觀行為來看,由陳某支付全部房價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後就由陳某夫婦、小歐對涉案房屋進行佔有使用至今,且購房合同、稅費憑證和房產證都由陳某夫婦及小歐持有,吳某多年來均未對此提出異議。

從主觀動機上看,陳某夫婦在購房時不具備在廣州市住房限購區域內住房購買資格,而購房時小歐尚未滿18週歲,故陳某夫婦、小歐具有借用吳某的住房購買資格購買涉案房屋並在小歐年滿18週歲時再將涉案房屋過戶給小歐的動機。

吳某主張雙方是借款關係,但對於鉅額的借款,吳某對借款的償還方式、還款期限、利息等借貸基本事實的陳述語焉不詳,明顯違反日常生活情理。另吳某對同意陳某借住涉案房屋的時間、對價,以及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明等資料均在陳某夫婦、小歐手中,為何對涉案房屋的裝修事項不在意等事項均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據此,法院採信陳某夫婦、小歐主張,並據此判決吳某協助辦理將房屋過戶至小歐名下的手續,駁回吳某的全部訴求。

法官提醒:借名買房協議或認定無效

白雲區法院法官表示,借名買房存在多種風險:首先,借名買房協議可能被認定無效。而除了合同效力的風險外,由於借名買房協議簽署雙方一般存在親屬、朋友等親密關係,雙方對於借名買房若只存在口頭約定,在發生爭議時,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就會很困難。

來源 | 廣州日報

責編 | 陳玉霞

實習生 | 賴楚怡

轉自: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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