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對夫婦借小區保安之名買房,過戶時險些丟了房

廣州 購房 裝修 江蘇 羊城派 2019-07-13


廣州一對夫婦借小區保安之名買房,過戶時險些丟了房


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劉婭 王麗美

屬於限購對象或者不具備買房資格怎麼辦?一些想到了借名買房,實際上隱患多多,風險重重!

廣州的陳某夫婦稱,夫妻倆看中了小區一套房想給女兒買,但女兒尚未成年,暫不具備購買資格,於是找此前幫過自己忙後來相熟的小區保安隊長幫忙,借保安名買房,沒想到等女兒長大後想辦理房屋過戶時,小區保安隊長卻稱,這套房子是其委託陳某夫婦購買的,還反訴要求陳某支付居住期間的房屋佔有費。究竟誰是誰非?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今天(7月10日)通報了該案的審理全過程。

陳某、歐某是一對夫妻,小歐(化名)是其女兒。三人起訴到法院,主張:2015年期間,陳某夫婦兩人慾為女兒小歐購買一套住房,夫妻兩人在自己居住的小區看中了一套房產,但女兒小歐未滿18週歲,暫不具備廣州市的住宅購買資格。

吳某是該小區的保安隊長,因吳某曾為陳某處理車位事宜雙方熟悉並互相取得了信任。因此陳某、歐某、小歐與吳某口頭約定:陳某、歐某出資購買涉案房屋,由吳某代持有,暫登記在吳某名下,待小歐成年後,陳某、歐某、小歐可隨時要求吳某將涉案房屋過戶至歐某某名下。

雙方達成上述口頭約定後,有吳某與開發商簽署購房合同,陳某、歐某、歐某某向開發商付清購房款及稅費,並一直居住在所購房屋,房屋裝修及水電等各種費用均由陳某、歐某、小歐支付。

小歐現已經具備購房資格,但因吳某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吳某協助陳某、歐某、小歐將所購房屋過戶至小歐名下。

同一時間,吳某也將陳某訴至法院,主張:吳某於2015年向開發商購買涉案房屋。吳某與陳某系朋友關係,因吳某調往了江蘇工作無法親自辦理相關的手續,吳某委託陳某在購房的過程中辦理各項手續,當時都是出具了委託書給陳某的。因陳某為吳某支付了全額購房款,所以吳某基於委託關係對陳某產生了全額購房款的欠款,並立下借據一張,但借據已經交給陳某,吳某沒有留底原件。

吳某稱,因自己欠陳某錢,所以就將涉案房屋的購房合同、發票、產權證等交給陳某作質押。借錢時雙方沒有約定具體利息,陳某提出要使用房屋,因吳某調到江蘇工作,因此吳某也同意將涉案房屋交給陳某使用,雙方口頭約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吳某一直主張房屋的權屬,也願意將陳某出借的款項還給陳某,但是陳某不願意向吳某返還房屋,並拒絕向吳某支付房屋使用費。吳某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對該房屋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支持陳某搬出,將涉案房屋交還給吳某,並要求陳某支付居住期間的房屋佔有費。

法院經審查後認為:

陳某、歐某、小歐主張是借吳某的名義購房,故涉案房屋登記在吳某名下。吳某主張與陳某之間只是存在借款關係,故涉案房屋的房款是由陳某代為支付。

鑑於雙方都不能提供書面文件證明各自的主張,只能依據民事優勢證據作出判斷。從客觀行為來看,由陳某支付全部房價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後就由陳某、歐某、小歐對涉案房屋進行佔有使用至今、購房合同、稅費憑證和房產證都是陳某、歐某、小歐持有,吳某多年來均未對此提出異議。

從主觀動機上看,陳某、歐某在購房時不具備在廣州市住房限購區域內住房購買資格,而購房時小歐尚未滿18週歲,需要待其年滿18週歲時才具備住房購買資格,故陳某、歐某、小歐具有借用吳某的住房購買資格購買涉案房屋並在歐某某年滿18週歲時再將涉案房屋過戶給歐某的動機。

吳某主張雙方是借款關係,但對於鉅額的借款,吳某對借款的償還方式、還款期限、利息等借貸基本事實的陳述語焉不詳,明顯違反日常生活情理;另吳某對同意陳某借住涉案房屋的時間、對價,以及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明等資料均在陳某、歐某、小歐手中,為何對涉案房屋的裝修事項不在意等事項均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據此,廣州市白雲區法院採信陳某、歐某、小歐主張的借名買房關係的主張。並據此判決吳某協助陳某、歐某、小歐辦理將涉案房屋過戶至歐某某名下的手續,駁回了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 | 羊城派

圖片 | 視覺中國

責編 | 陳倩

實習生 | 李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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