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廣東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廣東 投資 跳槽那些事兒 城更舊改七星仔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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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廣東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政策快報

8月26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廣東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指引》對產業用地的審批、供應計劃與用途、供應方式、供應價格,和土地二級市場、土地特殊政策、集體土地利用及產業用地管理九個方面作出指引和規範。其中,涉及到“三舊”改造(存量建設)的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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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廣東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政策快報

8月26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廣東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指引》對產業用地的審批、供應計劃與用途、供應方式、供應價格,和土地二級市場、土地特殊政策、集體土地利用及產業用地管理九個方面作出指引和規範。其中,涉及到“三舊”改造(存量建設)的要點如下:

政策解讀||《廣東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政策解讀

一、產業用地審批

1、產業用地供應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按分批次、單獨選址方式報批。

2、涉及以下“三舊”改造用地審批的,省管權限土地徵收審批委託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實施:

(1)完善土地徵收手續

(2)“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

(3)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3、根據各地“三舊”改造和拆舊復墾情況、引進重大產業項目落地等情況,省可獎勵分配部分指標給各地。各地使用指標時要優先保障本地區基礎設施、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優勢傳統產業等省重點產業項目及特色小(城)鎮用地。

4、對於連片改造中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上單塊面積不超過3畝、累計面積不超過項目主體地塊面積10%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在不突破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不減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可憑“三舊”項目確認書、自然資源部出具的相關零星土地無法單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或難以獨立開發的函件申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土地供應計劃與用途

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總量、結構、佈局、時序和方式需符合產業規劃,並明確重點產業。

1、“三舊”改造土地優先保障先進製造業需求

2、利用合法存量建設用地改造、加裝、新建充換電設施的,可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3、改變工業用途用於經營性用途的,一律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並重新公開供應(“三舊”改造用地除外)。

4、各地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積極引導產業項目合理選址,儘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建設用地等,不佔或少佔耕地,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

三、土地供應方式

對劃撥、協議出讓、招拍掛、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作價入股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作出相應的指導規範。

1、外商投資企業名下的存量建設用地符合“三舊”改造政策規定,用地行為發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允許其納入改造範圍。政府實施舊城改造,需要搬遷的外商投資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其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2、高新區內原土地權利人利用現有科研、工業用地建設孵化器項目且符合“三舊”改造條件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並可按租售限制條件實行差別化地價

3、涉及“三舊”改造的供地,屬政府收購儲備後再次供地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四、土地利用特殊政策

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和現有空閒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經有關部門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設置非營利性醫療服務機構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變更。

五、產業用地管理

實施“三舊”改造時,涉及將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改造方案報所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徵收手續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委託進行審批。涉及完善土地徵收手續的,按照用地行為發生時間分類處理:

“三舊”改造用地完善手續的分類處理方式

用地行為

發生時間

處理方式

1986.12.31之前

因改造需要必須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參照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方式辦理。

1987.1.1-1998.12.31

落實處理(處罰)後按土地現狀辦理徵收手續,其中改造方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完善土地徵收手續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委託進行審批。

1999.1.1-2009.12.31

落實處理(處罰)後按土地現狀辦理徵收手續,其中,改造方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完善土地徵收手續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委託進行審批。

高新區內符合“三舊”改造條件,且改造後獲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新型研發機構、實驗室等,可按省“三舊”改造政策完善建設用地手續。

《指引》中涉及的“三舊”改造用地(存量建設用地)主要依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等現行有效的政策作進一步明確。

政策原文(向上滑動閱覽)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產業用地 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

粵自然資函〔2019〕1963號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促進我省高質量發展,我廳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資辦發〔2019〕31號)以及我省法規、規章、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梳理政策實施要點,編制形成《廣東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簡稱《指引》),以指導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範執行產業用地政策,同時供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和用地者參考。

本《指引》印發後,國家和省新出臺的政策規定與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19年8月26日

廣東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產業用地政策含義)廣東省產業用地政策是指國家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和省制訂的適用於特定行業的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業不包括房地產業。

本指引引用的相關文件清單見附錄,並可在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門戶網站(http://nr.gd.gov.cn/)查詢。

第二條(產業用地涉及的內容)本指引重點對上述特定行業涉及的用地報批、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安排、土地供應、土地利用、不動產登記等涉及的政策要點予以歸納說明。

第三條(產業用地基本原則)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用地政策規定,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要求,在保障產業發展用地中堅持規劃確定用途、用途確定供應方式、市場確定供應價格的原則。

第四條(平等對待各類用地主體)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執行產業用地政策時,應當堅持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對產業用地中各種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平等對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等不規範行為。

第二章 產業用地審批

第五條(產業用地報批方式)產業用地供應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具體報批方式分為:

(一)分批次方式:項目用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或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按分批次的方式報批。一個批次用地可以一塊或多塊土地同時打包上報。

(二)單獨選址方式:項目用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或同時使用土地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外和範圍內土地,按單獨選址方式報批。

第六條(產業用地審批權限)產業用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具體是:

(一)國務院用地審批權限:

1.報國務院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目前是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湛江等10市,以下簡稱廣州等10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產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2.涉及徵收永久基本農田,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上的,或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的產業用地,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產業用地,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

(二)省人民政府用地審批權限

1.除國務院審批權限以外(廣州等10市以外城市,及廣州等10市中心城區以外),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產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2.徵收土地未達到國務院批准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3.佔用國有未利用地(在廣州、深圳市超過20公頃,在其他地級市超過5公頃)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項的重點建設產業項目以及跨地級以上市的產業項目佔用國有未利用地的產業用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用地審批權限

1.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產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

2.佔用國有未利用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建設的,面積在廣州、深圳市20公頃(含本數)以下且1公頃(不含本數)以上的、在其他地級市5公頃(含本數)以下且1公頃(不含本數)以上的產業用地,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縣級人民政府用地審批權限

產業項目佔用國有未利用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建設的,面積在1公頃(含本數)以下,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五)產業用地審批權限委託審批

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令第24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託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的規定,省政府將部分省級行政職權事項委託各地級以上市實施,其中:

1.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湛江、肇慶、清遠12市,省管權限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審核)委託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實施。

2.省管權限未利用地使用審批權限委託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實施。

3.“三舊”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徵收手續審批,省管權限土地徵收審批委託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實施。

4.“三舊”改造涉及“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省管權限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委託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實施。

5.“三舊”改造涉及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審批,省管權限土地徵收審批委託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實施。

第七條(土地徵收補償)在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時,不得低於《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進行補償。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徵用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同時,積極採取安排留用地、安置就業、土地補償費入股或土地入股等途徑和方式解決好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確保其有長期穩定的生活來源及保障。

第八條(土地利用計劃安排)各地要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國土空間規劃和當地產業發展情況,統籌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計劃指標,優先支持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服務民生設施建設,促進產業創新發展。

(一)依據《廣東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粵國土資規劃發〔2018〕18號)的規定,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為省指標和分配給地級以上市的指標。省級交通、能源、水利、礦山及軍事設施等重大基礎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民住房、精準扶貧、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環保設施、非營利性體育設施、非營利性教育設施、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非營利性養老設施、非營利性殯葬設施等民生設施項目從省指標中列支。省直接分配給地級以上市的指標包括根據南沙新區(自貿區)、橫琴新區(自貿區)、中新知識城及深汕特別合作區等重大平臺和省產業轉移工業園分配的指標,以及直接分配給粵東西北等欠發達地區的扶持指標。根據各地“三舊”改造和拆舊復墾情況、引進重大產業項目落地等情況,省可獎勵分配部分指標給各地。各地使用指標時要優先保障本地區基礎設施、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優勢傳統產業等省重點產業項目及特色小(城)鎮用地。

(二)依據《廣東省重大產業項目計劃指標獎勵辦法》(粵國土資規劃發〔2018〕71號)的規定,省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用於對列入上一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製造業等重大產業項目所在縣(市、區)獎勵。

(三)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的規定,對實際投資金額超過10億元的製造業外商投資項目用地和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對符合《廣東省重大產業項目計劃指標獎勵辦法》獎勵條件的重大外資項目和重大產業項目,省按照相應標準給予用地指標獎勵,其中對投資20億元以上、符合投資強度要求並完成供地手續的項目,省全額獎勵用地指標。對各地引進重大外資項目和重大產業項目但當年用地指標確有不足的,可按規定向省申請預支獎勵計劃指標。

(四)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國辦發〔2017〕21號)的規定,各地要將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農用地轉用指標、新增用地指標分配要適當向上述領域傾斜,有序適度擴大用地供給。

(五)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2〕130號)的規定,對規劃建設的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要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標。

(六)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的規定,優先保障重大科技項目用地,新增的非營利性科技項目用地計劃指標由省統籌解決。

(七)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開發區、產業轉移園區(產業轉移集聚地)建設的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經所在地地級以上市政府確認其容積率超過2.0並提出申請後,所使用的用地計劃指標可由省予以返還。

(八)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粵府〔2018〕46號)的規定,對投資20億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整車企業和投資10億元及以上的關鍵零部件企業,由省統籌解決用地指標。

(九)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鐵路建設推進土地綜合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8〕36號)的規定,鐵路項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綜合開發所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省自然資源廳向自然資源部申請計劃單列或使用省預留指標。

(十)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1號)的規定,省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專項用於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產業融合發展、農民住房建設。涉農市縣各級每年安排不少於10%的用地指標,保障鄉村振興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優先保障農業產業園、科技園、創業園、縣域助農服務綜合平臺和鎮村助農服務中心建設用地安排,支持現代農業園區和助農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依據《廣東省商務廳關於印發<中韓(惠州)產業園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商務促函〔2018〕254號)的規定,中韓(惠州)產業園作為國家對外合作重大平臺,參照南沙新區(自貿區)、橫琴新區(自貿區)、中新知識城及深汕特別合作區等4個重大平臺給予專項用地計劃指標支持。

第九條(耕地佔補平衡)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的,要按照《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大耕地提質改造力度嚴格落實佔補平衡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6〕2號)要求,嚴格落實“佔優補優、佔水田補水田”。對無法避讓耕地的非農業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進行耕地佔補平衡分析,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佔補平衡。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項目涉及佔用耕地的,必須落實先補後佔和直接補充優質耕地或水田要求。

第十條(國土空間規劃修改)產業項目確需修改國土空間規劃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規劃修改審批手續,再報批用地。

(一)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管理規定》(粵國土資規劃發〔2013〕23號)的規定,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用地,重大汙染企業搬遷用地等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申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依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的規定,對於連片改造中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上單塊面積不超過3畝、累計面積不超過項目主體地塊面積10%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在不突破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不減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可憑“三舊”項目確認文件、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相關零星土地無法單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或難以獨立開發的函件申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佔用高標準農田的情形)依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高標準農田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6〕4號)的規定,在無法完全避免佔用高標準農田情況下,變電站、汙水處理、垃圾廢物處理、殯葬等項目用地可佔用高標準農田。

佔用高標準農田的,按照“誰佔用、誰補建”、“建設面積不減少、建設標準有提高”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在用地報批前完成補建。建設用地單位委託當地政府落實補建任務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與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明確責任和義務,並按協議規定落實改造資金。

第十二條(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情形)依據《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3號)的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發佈文件或批准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准的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能源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支持和認可的能源項目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要嚴格組織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

第十三條(先行用地的情形)依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9號)的規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者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自然資源部申請先行用地。經批准先行用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用地報批手續。

第三章 土地供應計劃與用途

第十四條(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安排)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產業用地政策要求和國土空間規劃,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範(試行)》(國土資發〔2010〕117號)的規定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科學安排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總量、結構、佈局、時序和方式。符合國家和省發佈的產業發展規劃、產業促進政策中明確的重點產業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上述規劃、政策明確的本地區重點產業,可優先納入供應計劃。各地制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要根據國家和省對養老、教育、醫療、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政策要求,合理確定並保障土地供應規模。

(一)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的規定,各地市要劃設工業用地控制線,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要充分保障工業用地供給;“三舊”改造土地優先保障先進製造業需求。

(二)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進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8號)的規定,各地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儲備土地優先保障中小企業用地需求,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原則上優先安排土地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建設發展。

(三)依據《關於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粵國土資規〔2017〕3號)的規定,優先安排新產業發展用地,依據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相關服務指導目錄》《中國製造2025》《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十三五”發展規劃》和“互聯網+”等國家鼓勵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政策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當地重點發展的新產業,優先安排用地供應。

第十五條(土地用途的確定)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產業用地供應時,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應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國家支持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項目用地,符合《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土地用途。對現行國家標準分類中沒有明確定義的新產業、新業態類型,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按照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規定,結合土地供應政策要求和當地產業發展實際需要,商同級產業主管部門提出規劃用途的建議意見。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合同中的宗地用途按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規定的土地二級類填寫,規劃條件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無直接對應類型的,應研究確定對應的土地二級類的類型,必要時可徵求產業、投資部門意見。鼓勵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城鄉規劃用地分類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對照表,經批准後統一執行。

(一)依據國土資規〔2015〕5號和《關於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粵國土資規字〔2017〕3號)的規定,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佔項目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可仍按工業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發與中試、科技服務設施與項目及生活性服務設施,兼容設施建築面積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產不得分割轉讓。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兩種以上用途的,應確定主用途並依據主用途確定供應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據建築面積佔比確定,也可以依據功能的重要性確定,確定主用途的結論和理由應當寫入供地方案,經批准後實施。

(二)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3號)的規定,利用合法存量建設用地改造、加裝、新建充換電設施的,可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通過租賃等他項權利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充換電設施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

第十六條(改變土地用途)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對於落實產業用地政策供應的宗地,相關規範性文件有限制改變用途規定的,原則上應當將限制要求寫入劃撥決定書或有償使用合同。其中,對經批准的用地,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該類用地禁止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用於其它建設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予以嚴格監管。

(一)依據《關於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粵國土資規字〔2017〕3號)的規定,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興建職工住房。改變工業用途用於經營性用途的,一律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並重新公開供應(“三舊”改造用地除外)。

(二)依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關於支持廣東省電影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粵財教〔2015〕22號)的規定,對新供單體影院建設用地,應在出讓合同中明確,如改變土地用途的,需由政府依法收回後重新供應。

(三)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完善城市停車場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8〕4號)規定,對停車場建設用地,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並在核發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明確規定或者約定,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的,由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可按原地類管理的情形)各地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積極引導產業項目合理選址,儘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建設用地等,不佔或少佔耕地,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依據下列規定使用的農用地或未利用地,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並嚴格按照規定條件使用土地。

(一)依據《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的規定,光伏、風力發電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佔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

(二)依據《關於支持旅遊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的規定,旅遊項目中屬於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三)依據《促進鄉村旅遊發展提質升級行動方案(2018-2020年)》(發改綜合〔2018〕1465號)的規定,經市縣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認定為僅在年度內特定旅遊季節使用土地的鄉村旅遊停車設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相關設施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生態與景觀環境、不影響地質安全、不影響農業種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設永久設施的前提下,可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遊季節未恢復原狀的,由市縣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

(四)依據《關於促進自駕車旅居車旅遊發展的若干意見》(旅發〔2016〕148號)的規定,對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特定功能區,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管理。

(五)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1號)的規定,優化鄉村旅遊用地政策,鄉村旅遊項目中除永久基本農田外的未改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壞耕作層的生態景觀和棧道用地,按實際地類管理。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項目中屬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可不辦理徵收(收回)和農轉用手續,按現用途管理。對於零散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建設項目,如農村廁所、旅遊驛站、景觀平臺、品鑑室、停車場等,允許各地按規定辦理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為發展鄉村旅遊業拓寬農村道路,拓寬後不超過8米的,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按農用地管理。

第四章 土地供應方式

第十八條(辦理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規定的建設用地項目,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劃撥決定書規定的用途和使用條件開發建設和使用土地。未經有批准權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出租。除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外,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辦理。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執行《劃撥用地目錄》和有關產業用地政策時,應當保持本地區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要求、程序、劃撥價款標準和權能的一致性,不得對民間投資、外商投資項目區別對待。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文件記載的項目建設內容為依據判斷是否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不得以建設單位投資來源為民間投資、外商投資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為由限制申請劃撥用地。對於《劃撥用地目錄》明確要求“非營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設用地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擬使用土地者的非營利性質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國務院文件、行業主管部門文件等規定的審查意見、初審意見等,但不得對《劃撥用地目錄》未明確要求“非營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設用地項目提出同等要求。

(一)依據《關於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的通知》(發改社會〔2018〕1147號)和《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於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社會函〔2019〕2042號)的規定,社會力量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用於建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因尚不能完成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民政、中醫藥主管部門要協調落實劃撥用地相關政策。民政部門對除經營場所外的相關資質作初步審查後,可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有條件的初審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將民政部門的意見作為參考依據,按法定程序受理劃撥用地申請。

(二)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6號)的規定,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受理劃撥用地申請、發放劃撥用地決定書後要及時向社會公示建設項目劃撥用地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的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協議方式出讓,按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國土資發〔2006〕114號)辦理出讓手續。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以及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的,除劃撥決定書、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外,經依法批准,可採取協議方式出讓。

(一)以長期租賃方式提供各種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符合《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的可採取協議方式,參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辦理。

(二)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8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名下的存量建設用地符合“三舊”改造政策規定,用地行為發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允許其納入改造範圍。政府實施舊城改造,需要搬遷的外商投資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其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三)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府〔2019〕28號)的規定,高新區內原土地權利人利用現有科研、工業用地建設孵化器項目且符合“三舊”改造條件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並可按租售限制條件實行差別化地價。

(四)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健身休閒產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34號)的規定,利用現有健身休閒設施用地、房產增設住宿、餐飲、娛樂等商業服務設施的,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五)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鐵路建設推進土地綜合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8〕36號)的規定,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協議方式辦理有償用地手續。鐵路項目法人單位依法取得的劃撥用地,因轉讓或改變用途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國辦發〔2014〕37號文規定採取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六)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完善城市停車場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8〕4號)規定,新建獨立佔地的停車場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後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方式供地。

(七)依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的規定,涉及“三舊”改造的供地,屬政府收購儲備後再次供地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餘可以協議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必須履行地價評估、集體決策、結果公示程序,根據市場價格綜合確定出讓底價。

第二十條(辦理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的規定,工業(不含採礦)、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第二十一條(辦理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依據《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的規定,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以長期租賃方式提供各種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符合《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可採取協議方式,參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辦理。採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以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產業用地可以採取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先租後讓,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賃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資產業用地項目達到約定條件後再轉為出讓的供應方式。租讓結合,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賃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資產業用地項目達到約定條件後再將部分用地保持租賃、部分用地轉為出讓的供應方式。彈性年期,是指整宗土地以低於對應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讓的供應方式。以租讓結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部分單次簽約時限不得超過20年,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依法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實行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賃土地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後需辦理出讓手續時,可採取協議方式出讓。

(一)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8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進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8號)的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最長年限為50年,根據企業意願,對有彈性用地出讓需求的工業企業實行彈性年期出讓供地,按照出讓年期與工業用地可出讓最高年期的比值確定年期修正係數,對屆滿符合續期使用條件的,可採用協議出讓方式續期。以先租後讓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租賃期滿達到合同約定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原租賃企業優先受讓。

(二)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完善城市停車場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8〕4號)規定,支持各地以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供應停車場用地,以先租後讓方式供地的,租賃期滿達到合同約定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原租賃企業優先受讓;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年限原則上不超過2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應在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

第二十三條(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各地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時,可參照出讓程序,由省(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特定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1〕5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我省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2〕47號)的規定,政府投資建設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質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可按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但禁止改變用途和性質。

(二)依據《關於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20號)的規定,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市、縣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標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

(三)國有企業原使用的生產經營性劃撥土地使用權,符合國家有關行業、企業類型和改革需要的,可採用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進行有償使用。

(四)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8號)的規定,對外商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醫療、教育、文化、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可使用劃撥土地的,允許採用國有建設用地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供應土地。

(五)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8〕36號)的規定,支持國有資產依法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鼓勵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依法與社會資本共同舉辦民辦學校。

(六)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2〕99號)的規定,對省重點發展產業企業兼併重組項目所涉及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土地,經省自然資源廳批准後可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第二十四條(配套設施建設納入土地供應條件的情形)

(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旅遊局關於支持旅遊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關於支持電影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財教〔2014〕5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7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粵府〔2018〕46號)、《關於支持廣東省電影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粵財教〔2015〕22號)等的規定,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無線通訊基站、分佈式光伏發電設施、社區居家養老(醫療、體育、文化)服務設施、電影院(影廳)、旅遊廁所等布點分散、單體規模小、對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有密切依附關係的產業配套設施,允許在新供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時,將其建設要求納入供地條件。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主動告知相關部門上述配建政策,對相關部門提出的配建和建成後資產移交及運營管理要求,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經研究認定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用地標準,且不影響供應環節的公平、公正競爭的,可依法先將配建要求納入規劃條件後,再行納入供地條件。

(二)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完善城市停車場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8〕4號)的規定,單獨新建停車場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20%,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用地綜合開發配建商服設施,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的,配建的附屬商業建築面積土地可按市場評估價格有償使用。

第二十五條(企業轉型涉及的用地)

(一)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內貿流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9號)、《關於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現代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粵府〔2012〕13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內貿流通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函〔2015〕298號)等的規定,對舊城區改建需異地搬遷改造的城區商品批發市場等流通業用地、工業用地,在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經批准可以協議出讓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標準要求的,應按標準安排同類用途用地。

(二)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8〕124號)的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轉制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三)依據《關於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粵國土資規字〔2017〕3號)的規定,政府實施城鄉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第五章 土地供應價格

第二十六條(土地價格評估)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國土資廳發〔2018〕4號)的規定,政府在供應產業用地前應依據土地估價結果和產業政策綜合確定底價。產業用地價格評估應遵循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至少選擇兩種方法,且須包括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剩餘法中的一種方法,以及成本逼近法、公示地價係數修正法中的一種方法。

對於存在可比交易實例的,宜首選市場比較法評估。對於缺乏市場交易的,可從同類產業的客觀運營收益中剝離出土地收益,通過收益還原法評估地價。對於尚無明確收益資料的新興產業用地,可通過相同或類似產業的投資分析資料等分析預測其正常收益,合理分配評估方法權重確定評估結果。對於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產業類型,應遵循區分市場定價與政策優惠的原則,評估該類用地的正常市場價格後,綜合考慮產業政策予以修正,確定基於相關政策約束下的參考價格。

依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2017〕2號)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土地出讓前採用公開方式委託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由土地估價師完成土地估價報告,並按要求由報告出具方履行電子備案程序,取得電子備案號。因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發生土地增值等情況需補繳、退繳地價款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前述要求組織評估,不得在未經評估情況下,依據會議紀要和抄告單等形式或授意中介機構評估等方式確定補繳、退還金額。

第二十七條(土地供應價格的確定)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容積率和建築系數超過國家規定標準40%、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的工業項目,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按比例計算後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旅遊相關建設項目中的人造景觀用地應根據具體行業市場經營情況,客觀評估確定供應底價。

(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1〕38號)的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作為經營性商業用地,應嚴格按照規劃合理佈局,土地招拍掛出讓前,所在區域有工業用地交易地價的,可以參照市場地價水平、所在區域基準地價和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等確定出讓底價。

(二)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關於印發促進鄉村旅遊發展提質升級行動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發改綜合〔2018〕1465號)的規定,對使用“四荒地”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建設的鄉村旅遊項目,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三)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78號)的規定,根據建設規劃的原則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社會辦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四)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35號)的規定,明確智能快件箱、快遞儲存派送網點的基準地價參照倉儲用地的基準地價計繳,智能快件箱可以地役權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另行計繳地價。

(五)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健身休閒產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34號)的規定,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健身休閒項目,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六)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鐵路建設推進土地綜合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8〕36號)的規定,鐵路項目站場及毗鄰區域土地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出讓底價可按所在地級別基準價乘以相應的修正係數計算確定。具體修正係數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七)依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印發《關於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國土資規〔2017〕3號)規定,出讓(租賃)續期時的工業用地價款,可參照原出讓(租賃)合同約定的價格評估確定,但不得低於續期時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

(八)依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2017〕2號)規定,各地要將土地估價報告的估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據,並統籌考慮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市場運行情況,集體決策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從土地出讓收入或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各類資金,不得計入出讓底價。土地成交價格不能低於底價,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

第六章 土地二級市場

第二十八條(產業用地使用權轉讓)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的規定,將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併或分立等各類形式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都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一併轉移。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經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轉移登記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應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讓合同對轉讓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不再報經原批准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機關批准;轉讓後,可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或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

第二十九條(產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轉租)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的規定,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轉租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有償使用合同的相關約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宗地長期出租,應依法補辦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出租人依法申報並繳納相關收益的,不再另行單獨辦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批准手續。

第三十條(產業用地使用權抵押)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權,劃撥土地抵押權實現時應優先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連同土地可以依法一併抵押。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國辦發〔2017〕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的規定,探索允許營利性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

第三十一條(產業用地使用權分割、合併轉讓、出租、抵押和登記)對於落實產業用地政策供應的宗地,相關規範性文件有限制轉讓或分割轉讓等規定的,原則上應當將限制要求寫入劃撥決定書或有償使用合同,在分割轉讓審批中予以落實。分割、合併後的地塊應具備獨立分宗條件,涉及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使用的,轉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權利義務。擬分割宗地已預售或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不得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宗地部分用於出租且可分割的,應依法補辦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

(一)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和《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明確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3號)的規定,允許製造業企業(含外商投資)的工業物業產權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用於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的產業項目。鼓勵各地建設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容積率在1.6以上、二層以上且帶工業電梯的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可以按幢、層等為基本單元進行不動產首次登記。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時,不得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多宗土地,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標註土地使用權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業物業建築區內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抵押,但可以隨工業物業產權按規定比例且以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抵押。

(二)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78號)等的規定,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可將在項目中配套建設醫療服務設施相關要求作為土地出讓條件,並明確不得分割轉讓。

(三)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完善城市停車場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8〕4號)規定,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明確規定或者約定: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或整層轉讓和轉租,單層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再分割轉讓和分割轉租;公共停車場車位及配建的附屬經營設施不得對外銷售、公共停車場車位不得固定出租。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取得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劃撥方式取得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停車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四)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府〔2019〕28號)的規定,高新區內原土地權利人利用現有科研、工業用地建設孵化器項目該孵化器經規劃部門同意分割後,其載體房屋可按幢、按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和出租。

第七章 土地利用特殊政策

第三十二條(支持土地複合利用的情形)依據《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的規定,鼓勵開發區、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多層工業廠房、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供中小企業進行生產、研發、設計、經營多功能複合利用。標準廠房用地按工業用途管理,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戶審核、轉讓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

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鐵路建設推進土地綜合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8〕36號)的規定,利用鐵路項目紅線範圍內的用地進行地上、地下空間開發的,在符合規劃和鐵路項目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並可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鼓勵地下空間開發)依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號)和《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完善城市停車場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8〕4號)的規定,通過分層規劃,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地塊用地規劃性質為相應地塊性質兼容社會停車場用地。對新建建築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地下停車場,並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規劃的,可不計收土地價款。在符合相關規劃和規範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利用自有用地和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出讓底價,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四條(“點狀”供地)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的規定,探索針對鄉村產業的省市縣聯動“點供”用地。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促進全域旅遊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27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1號)的規定,支持鄉村旅遊創新用地方式,對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等自然風景資源、開發鄉村旅遊等旅遊觀光建設項目用地,可實行點狀配套設施建設用地佈局開發,按地塊獨立供地。

第三十五條(過渡期政策)對於產業用地政策中明確,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現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為限,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手續時,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餘可以協議方式辦理,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規定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租賃合同等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產業用地政策對“暫不變更”的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時限及後續管理可參照《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執行,時限起算時點應在設定過渡期政策相關文件有效期內。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相關起算時點和過渡期時間跨度的備案管理,過渡期臨近結束時,應當提前通知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的使用方,掌握其繼續使用房產、土地資源的意願,做好政策服務。期滿及涉及轉讓需以協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按《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辦理。

(一)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8〕74號)的規定,製造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存量工業房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興辦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的,可在5年內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5年期滿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及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

(二)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8〕3號)的規定,利用社會閒置資源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1年以上的,5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

(三)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製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07號)的規定,利用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發展製造業與互聯網融合新業態、興辦互聯網眾創空間的地區,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5年過渡期政策。

(四)依據《廣東省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行動計劃(2015-2020年)》(粵府函〔2015〕314號),支持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利用存量房產、原有土地興辦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五)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35號)的規定,支持將工業區舊廠房、倉庫、閒置土地和存量土地資源用於發展電商快遞物流,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可在5年內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不變,5年期滿後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採取協議方式辦理。

(六)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5號)的規定,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和現有空閒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經有關部門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設置非營利性醫療服務機構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變更。

(七)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線上線下互動加快商貿流通創新發展轉型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6〕42號)的規定,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各類市場主體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線上線下互動業務的,可在5年內保持土地原用途、權利類型不變,5年期滿後確需辦理變更手續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集體土地利用

第三十六條(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情形)產業發展允許依法依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其中佛山市南海區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於相關產業發展的按照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政策規定執行。根據《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粵府令第100號)的規定,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資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興建農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但不得用於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住宅建設,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

(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社會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7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78號)等的規定,養老機構可依法依規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

(二)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6〕84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我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127號)的規定,支持返鄉下鄉人員依託自有和閒置農房院落髮展農家樂。在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返鄉下鄉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依據《關於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促進全域旅遊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27號)的規定,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佔控制的前提下,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閒農房及宅基地,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標準,改造建設民宿民俗、創意辦公、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等農業農村體驗活動場所。

(四)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關於印發促進鄉村旅遊發展提質升級行動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發改綜合〔2018〕1465號)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參與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五)依據《關於促進鄉村旅遊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意見》(文旅資源發〔2018〕98號)的規定,鼓勵通過流轉等方式取得屬於文物建築的農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統一保護開發利用。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前提下,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農房,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標準,改造建設鄉村旅遊接待和活動場所。

(六)依據《國家旅遊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促進自駕車旅居車旅遊發展的若干意見》(旅發〔2016〕148號)的規定,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規劃區外的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其公共停車場、各功能區之間的連接道路、商業服務區、車輛設備維修及醫療服務保障區、廢棄物收納與處理區等功能區可與農村公益事業合併實施,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七)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現代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粵府〔2012〕138號)的規定,支持依法使用農村集體用地發展現代流通業。

(八)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健身休閒產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34號)的規定,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參與健身休閒項目。

(九)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1號)的規定,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權的前提下,允許經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莊拆改等節約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採取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辦農業企業,建設農產品初加工、深加工、倉儲和物流等設施,發展住宿、餐飲、停車場等鄉村休閒旅遊項目,以及非營利性養老產業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項目。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閒農房及宅基地,兼顧古村落旅遊開發與文化保護。嚴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違法違規開發房地產或建私人莊園會所。

第三十七條(設施農用地)依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2號)的規定,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用地,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5.蔬菜種植、菸草種植和茶園、橡膠園等農作物種植園的看護類管理房用地(單層、佔地小於15平方米)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汙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4.臨時性烤煙、炒茶、果蔬預冷、葡萄晾乾等農產品晾晒、臨時存儲、分揀包裝等初加工設施用地(原則上佔地不得超過400平方米)

(三)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晒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各地應嚴格掌握上述要求,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範圍,嚴禁擅自突破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儘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佔優質耕地,同時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等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對於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永久基本農田的,經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可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第九章 產業用地管理

第三十八條(國家支持發展產業項目的認定)落實產業用地政策時,對相關項目是否屬於國家支持發展產業難以確認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商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性質予以認定。

產業主管部門能夠就上述事項提供文件依據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文件、按相關產業用地政策執行。產業主管部門不能就上述事項提供相應文件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在與產業主管部門商議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共同提出對項目用地適用政策的建議,報請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土地供應前置條件)

(一)依據《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和《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7〕2號)的規定,對政策允許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設置供應前置條件時,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商請提出供應前置條件的部門,書面明確設置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理由或必要性、適用要求、具體內容表述及條件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約處理方式等。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為相關前置條件不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可以予以設置,但必須在出讓公告有關“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裡明確表述,不得作出“詳見其他文件、其他網站”等一般性表述,並通過部門聯動監管機制嚴格管理。在制定供地方案和簽署供地文件時,除將相關內容寫入外,還應當將提出前置條件部門出具的上述書面文件作為附件一併收入,並在向土地供應集體決策機構彙報時專門作出說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將項目用地產業發展承諾書作為簽訂土地供應合同前提條件的規定,提醒提出關聯條件部門監督承諾書履行情況。

(二)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鐵路建設推進土地綜合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8〕36號)的規定,新建鐵路項目已確定投資主體但未確定土地綜合開發權的,如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如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並將統一聯建的鐵路站場、線路工程及相關規劃條件、鐵路建設要求作為取得土地的前提條件。供應既有鐵路站場綜合開發範圍內的用地,應將綜合開發的規劃要求和鐵路建設要求一併納入土地供應的前提條件。

(三)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進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8號)的規定,鼓勵探索使用“標準地”模式出讓國有工業用地,可在完成相關區域評估的基礎上,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產業項目等指標作為必要條件進行出讓。

第四十條(歷史遺留建設用地問題)依據《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國土資發〔2016〕147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的規定,實施“三舊”改造時,涉及將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改造方案報所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徵收手續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委託進行審批。涉及完善土地徵收手續的,按照用地行為發生時間分類處理:

1.用地行為發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集體建設用地,因改造需要必須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參照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方式辦理。

2.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間的,依照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落實處理(處罰)後按土地現狀辦理徵收手續,其中改造方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完善土地徵收手續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委託進行審批。

3.用地行為發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的,依照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落實處理(處罰)後按土地現狀辦理徵收手續,其中,改造方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完善土地徵收手續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委託進行審批。

農村集體土地完善建設用地手續後保留集體土地性質,或國有土地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按照規定權限報所在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同步審批改造方案。

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府〔2019〕28號)的規定,高新區內符合“三舊”改造條件,且改造後獲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新型研發機構、實驗室等,可按省“三舊”改造政策完善建設用地手續。

第四十一條(卷宗與臺賬管理)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產業用地政策實施的服務和監管,適用的產業用地政策文件應當納入土地使用權供應檔案卷宗長期妥善保存。根據需要建立產業用地政策適用項目臺賬,記錄項目基本情況、適用產業用地政策、供後投資建設情況、過渡期起始時間及期滿處理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落實批後監管責任)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產業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依據土地供應合同、劃撥決定書、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前置條件文件、項目用地產業發展承諾書等約定的用地條件、用地責任、監管責任,強化用地供後聯合監管,重大事項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相關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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