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徵收後卻一直沒用,連續兩年未使用可恢復耕地
徵收土地如果連續兩年沒有進行使用的可以進行恢復耕地;徵地土地最重要的就是可以利用土地的開發來為城市創造利益,如果沒有進行使用,那麼被徵地者是可以進行耕地,...
李先生在郊區買了一套房子,準備退休後與老伴搬去居住養老,所以,在開發商交房後,李先生一直沒裝修入住。有一天,李先生接到物業公司讓他交納一年物業服務費的電話。李先生認為物業公司不講理,自己沒入住沒享受到服務,不應當交納物業服務費,如果交納也應當打個折。而物業公司堅持認為,李先生沒入住也照樣應當全額交納費用。李先生應否交納物業服務費呢? 如果需要交納,是否可以少交一部分費用呢?
房屋交付之後,李先生就成為了法律意義上的業主,依法就應承擔業主的義務。此外,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內容是針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以及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進行維護,而不是針對李先生單元門內的專有部分。可見,物業公司的管理和服務內容是針對公共部位和共有部分的,不論李先生是否入住,物業公司都要照常提供服務,這其中包含業主李先生對共有部分所擁有的份額的服務。因此,李先生應當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從實踐來看,買房人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同時,要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進行約定。因此,從合同約定角度也能判斷未入住的業主是否應當交納物業服務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