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樓市新政:開發商自持商品房不得銷售、轉讓

購房 房地產業 房產 中新經緯 2017-04-25

杭州樓市新政:開發商自持商品房不得銷售、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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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客戶端4月24日電 24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杭州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全部用於對外租賃,不得銷售或轉讓。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通知》提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指導、監督全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杭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並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中進行註記“不得銷售、轉讓”,各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

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全部用於對外租賃,不得銷售或轉讓。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通知》規定,企業破產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進行合併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房屋產權轉讓的,須經項目所在區政府(管委會)審核並報市政府同意後整體轉讓。轉讓後,不得改變自持商品房屋規劃用途,並應繼續用於出租。

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活動實行市場化機制,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平協商確定。

《通知》指出,房屋管理部門對企業違反本通知規定,將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行為予以認定,並納入“黑名單”,國土部門據此取消相關企業後續參與本市土地招拍掛資格。(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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