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馮提莫直播視頻被指音樂侵權!音著協訴鬥魚終審勝訴獲賠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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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鬥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時播放了歌曲《戀人心》,隨後將該直播視頻上傳並保存至鬥魚直播平臺。2018年4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以《戀人心》被侵權為由將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鬥魚公司”)訴至法院。

日前,這起侵權糾紛案二審結果公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鬥魚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根據該案一審判決,鬥魚公司需向音著協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5200元。

音著協訴鬥魚,稱希望平臺“打包”解決侵權問題

這起案件涉及的音樂作品《戀人心》是一首古風歌曲,由張超作詞、譜曲。作為音著協的會員,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音著協可對歌曲《戀人心》行使著作權。

2018年2月14日,鬥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過程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約1分10秒長的片段,馮提莫在這期間不時與用戶進行互動,並在直播結束後將相關視頻文件上傳至鬥魚直播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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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鬥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時播放了歌曲《戀人心》,隨後將該直播視頻上傳並保存至鬥魚直播平臺。2018年4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以《戀人心》被侵權為由將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鬥魚公司”)訴至法院。

日前,這起侵權糾紛案二審結果公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鬥魚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根據該案一審判決,鬥魚公司需向音著協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5200元。

音著協訴鬥魚,稱希望平臺“打包”解決侵權問題

這起案件涉及的音樂作品《戀人心》是一首古風歌曲,由張超作詞、譜曲。作為音著協的會員,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音著協可對歌曲《戀人心》行使著作權。

2018年2月14日,鬥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過程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約1分10秒長的片段,馮提莫在這期間不時與用戶進行互動,並在直播結束後將相關視頻文件上傳至鬥魚直播平臺。

主播馮提莫直播視頻被指音樂侵權!音著協訴鬥魚終審勝訴獲賠5千
主播馮提莫

音著協在起訴時表示,鬥魚公司直接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要求鬥魚公司賠償著作權使用費及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庭審中,音著協代理律師指出,鬥魚直播平臺是所有主播生產的直播成果包括相關視頻文件的權利人,當平臺就是權利人的時候,平臺將不適用避風港原則。

對此,鬥魚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以涉案爭議視頻為例,該視頻是主播個人上傳的,主播是視頻的原始創作人,平臺通過與主播之間的合同關係獲得了相關著作權。“我們從在主播條款裡的知識產權提示內容到平臺下方的侵權投訴通道,再到收到訴狀後的刪除。整個過程中,平臺都是積極的。”

鬥魚公司的律師還提到,音著協在訴前發送的律師函中沒有具體指出涉嫌侵權的歌曲、主播信息等,導致平臺無法及時處理。對此,音著協的代理律師表示,此前的律師函中沒有涉及歌曲名等具體信息是因為希望平臺可以打包解決海量的侵權問題。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鬥魚公司上載播的涉案直播回看視頻中,存在著未經權利人許可播放其音樂作品的內容,構成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鬥魚公司應當對涉訴侵權行為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

據法院一審判決,鬥魚公司應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3200元。

“平臺作為涉案視頻的權利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並在上訴時提到,涉案視頻的作者是主播,鬥魚公司僅提供了中立的技術、信息存儲服務,不構成共同侵權、幫助侵權或單獨侵權。

案件二審階段,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包括音著協對涉案作品在指定期間內是否享有權利、被訴侵權行為主體及其性質的認定和被訴侵權行為責任承擔的認定。

根據《鬥魚直播協議》,主播在鬥魚平臺直播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識產權等相關權益,由鬥魚公司享有。法院認為,鬥魚公司與主播之間雖然並無勞動或勞務關係,但主播是為鬥魚公司創作涉案視頻,鬥魚公司作為涉案視頻的權利人也應對涉案視頻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院認為鬥魚公司直接提供了包含涉案歌曲《戀人心》的涉案視頻,侵害了音著協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了《戀人心》的知名度、藝術價值,鬥魚公司的侵權情節、主觀惡意等因素,駁回了鬥魚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採寫:南都記者 秦楚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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