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分鐘的音樂,鬥魚、馮提莫被判侵權並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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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鬥魚一姐”馮提莫被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為侵權,並需要賠償經濟損失,而這一切的緣由只是因為馮提莫在直播過程中播放了1分多鐘的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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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鬥魚一姐”馮提莫被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為侵權,並需要賠償經濟損失,而這一切的緣由只是因為馮提莫在直播過程中播放了1分多鐘的音樂。

因1分鐘的音樂,鬥魚、馮提莫被判侵權並罰款

事件的起因是這樣的,“鬥魚一姐”的馮提莫在一次直播互動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時長約1分10秒。但由於該歌曲未經授權,隨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對詞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鬥魚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賠償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使用費等共計4萬餘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於近日一審判決鬥魚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播放一首歌曲1分多鐘就被索賠4萬餘元?這看似“不合理的要求”下卻透著“很合理”。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此次被侵權的歌曲《戀人心》的作者為張超,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張超簽訂的《音樂著作權合同》仍在有效期內。鬥魚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故音著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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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鬥魚一姐”馮提莫被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為侵權,並需要賠償經濟損失,而這一切的緣由只是因為馮提莫在直播過程中播放了1分多鐘的音樂。

因1分鐘的音樂,鬥魚、馮提莫被判侵權並罰款

事件的起因是這樣的,“鬥魚一姐”的馮提莫在一次直播互動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時長約1分10秒。但由於該歌曲未經授權,隨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對詞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鬥魚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賠償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使用費等共計4萬餘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於近日一審判決鬥魚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播放一首歌曲1分多鐘就被索賠4萬餘元?這看似“不合理的要求”下卻透著“很合理”。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此次被侵權的歌曲《戀人心》的作者為張超,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張超簽訂的《音樂著作權合同》仍在有效期內。鬥魚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故音著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

因1分鐘的音樂,鬥魚、馮提莫被判侵權並罰款

而在本案中,為什麼直播平臺鬥魚成為了主被告?按照北京互聯網法院的說法,在直播當時、在線點播觀看視頻及不觀看視頻時,平臺用戶都可以選定主播房間號進行打賞,對於打賞收益,鬥魚公司與主播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故鬥魚公司才是這些成果的權利人,享有相關權益,其自然應對應該成果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而在此案中,鬥魚公司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是平臺上音視頻產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並享有這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故其獲悉涉案視頻存在侵權內容後進行刪除的行為不能免責,鬥魚應對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而不應以直播註冊用戶數量龐大及直播難以監管而放棄審核,放棄監管,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不承擔其應負的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

雖然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並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不注意版權的苦果,鬥魚還是得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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