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要求公務員辭職時報告從業去向 專家:扼制“期權腐敗”

反腐倡廉 經濟 時政 新京報政解 2017-06-09

中央要求公務員辭職時報告從業去向 專家:扼制“期權腐敗”

中央要求公務員辭職時報告從業去向 專家:扼制“期權腐敗”

中央要求公務員辭職時報告從業去向 專家:扼制“期權腐敗”

新京報快訊(記者吳為)5月26日,中組部等4部門公佈了近日印發的規範公務員辭職後從業行為。其中提出各機關原領導班子成員辭職3年後不得受聘管轄範圍內企業,還要求公務員申請辭職時要如實報告從業去向。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錶示,公務員辭職報告制度是中央扼制“期權腐敗”的又一舉措,同時,對於領導幹部配偶的經商等其他違規行為,莊德水錶示,中央已在有關省市進行探索,未來有望進行制度安排。

公務員辭職設2年和3年“凍結期”

近日,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提出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對於非領導班子成員或縣處級以下公務員的離職後行為,《意見》同樣作出規定,要求這些公務員辭去公職後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莊德水錶示,我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退休或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到企業就職或發生經濟關係有過規定,這次出臺的意見是對公務員法相關規定的具體化。

“我們發現一些公務員,尤其是領導幹部,雖然在職期間沒有發生過直接受賄這樣的腐敗行為,但是在離職或退休後可以到管轄地、管轄範圍的企業獲取利益。我們把這種腐敗叫做‘期權腐敗’。”莊德水認為,這次意見對公務員辭職後的行為作出明確限制,且分別設置了2年和3年的“凍結期”,這是扼制“期權腐敗”的又一重要舉措。

公務員辭職時應報告從業去向

此次《意見》還要求,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准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瞭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

莊德水錶示,“辭職報告”制度是這次意見的一個亮點,辭職後報告從業去向,強化了對公務員行為的管理,對辭職後行為設置明確要求,再配合報告制度,從制度設計角度來說,原則上制止“期權腐敗”的發生。

不過,莊德水也表示,制度的效果還在於是否能嚴格執行。同時,辭職後的去向,不僅要在辭職時報告,還應要求在從業後定期地報告,相關部門定期檢查。

記者注意到,《意見》對這方面也有明確規定,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務員辭去公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各機關落實辭去公職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對經查實的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給予相應處罰。

中央已試點管理規範“配偶經商”

莊德水錶示,這次意見的出臺,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全面”,不論是在職、退休、離職,不論是領導幹部還是一般公務員,都納入管理範圍。國家公務員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也表示,要準確把握和執行政策,正確對待公務員依法辭去公職行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充分尊重和保障辭去公職人員合法就業和創業的權益。

除了辭職、退休後與企業發生的營利性行為,領導幹部在職期間,其配偶在其管轄地、管轄範圍內從事經商等經營性活動謀利等其他違規行為,是否也會進行制度化約束?

莊德水介紹,十八大以來,中央已注意到領導幹部“配偶經商”這一問題。目前,中央已在有關省市進行試點,探索對這一問題進行管理。

“現在還沒有具體的規章制度出來專門針對領導幹部配偶、親屬、子女經商的行為進行規範,但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申報制度中,已要求填報配偶的從業情況。”莊德水說,從“全面從嚴治黨”的角度看,中央有望在總結個別省市探索經驗的基礎上,出臺有關制度,對這一問題也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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