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時交物業費,能否參選業委會?管城區法院對此繼續審理

法律 鄭州 河南 河南商報 民法 河南商報 2019-07-13

河南商報記者 陳媛媛

去年年底,河南商報報道了鄭州市瑞隆城小區成立業委會失敗一事。

據報道,業委會失敗的原因,主要就是因為“未按時交物業費”。

未按時交物業費,能否參選業委會?管城區法院對此繼續審理

瑞隆城小區

為此,瑞隆城小區的14位業主將南陽路辦事處和福園社區告上法院,7月9日下午,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

成立業委會受阻,業主將辦事處和社區告上法庭

據此前報道,瑞隆城小區共申請成立過兩次業委會。

第一次申請是在2018年1月,那時,原本已經定好將在2018年3月31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但在2018年3月30日,福園社區貼出《公告》稱,業委會候選人中有4名業主被查出不具備入選資格,所以,首次業主大會被取消。

未按時交物業費,能否參選業委會?管城區法院對此繼續審理

在該小區第一次申請成立業委會時,福園社區貼出的公告

第二次申請是在2018年9月,但是,南陽路辦事處和福園社區公佈《關於瑞隆城小區首屆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業主報名資格審查情況說明》稱,在報名的25名業主中,有8名業主拖欠物業費,17名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費。所以,第二次申請業委會也告停。

未按時交物業費,能否參選業委會?管城區法院對此繼續審理

在該小區第二次申請成立業委會時,南陽路辦事處和福園社區貼出的《情況說明》

據瞭解,就在2018年年底,瑞隆城小區的14名業主將南陽路辦事處和福園社區告上法庭,但業主稱,此案並未開庭審理,就被駁回。據管城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稱,原因是原告主體不適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受理條件。

隨後,瑞隆城小區的業主又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未按時交物業費,能否參選業委會?管城區法院繼續開庭審理

7月9日下午,管城區法院對瑞隆城小區一案開庭審理,時常約3個小時,但沒有當庭宣判。

據悉,此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是否確認二被告行政行為違法,撤銷二被告作出的《公告》、《關於瑞隆城小區首屆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業主報名資格審查情況說明》。

被告在答辯狀中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被告稱,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作出的《情況說明》僅僅是客觀陳述上訴人的物業交費情況,並未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因此,原告此項訴訟請求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應當予以駁回。

原告的代理律師稱,對原告報名籌備組的資格問題,《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有明確的規定,並沒有把業主是否拖欠物業費作為其參選資格的條件。小區業主報名參選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是法律賦予業主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該權的剝奪,除非有刑事犯罪,否則其他的民事責任不能剝奪該項權利,被告以原告拖欠物業費,剝奪原告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代理律師稱,籌備組成員資格是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的,業主成為籌備組成員,是自己通過報名符合條件即可成為,享有的並非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所以,不違反法律規定。

其次,在《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九十四條中,明確授權了河南省住建廳制定有關業主大會及其委員會的成立條件,河南省住建廳制定的規章主體適格,內容是對國務院發佈的《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內容的實施性規定,在沒有違反上位法的情況下,二被告有權優先適用。

但原告代理律師表示,河南省住建廳制定的《河南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籌備組業主代表的基本條件不得低於本規則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條件”,該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縱觀國務院物業條例及河南省物業條例,均沒有此項規定。並且,該指導規則僅僅是規範性文件,所以被告據此文件剝奪了原告參選籌備組的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並未當庭宣判,此事如何發展,河南商報將繼續關注。

(編輯 吉倩倩 呂瑞天)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