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因業主欠費而強拆水錶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 民法 租房 武漢 建築 物業資訊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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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因業主欠費而強拆水錶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情況

上訴人劉某系武漢市某大廈x座xxx室的業主。2008年11月8日,業主委員會與武漢Q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物業管理委託合》,約定由Q物業對某大廈實行物業管理,大廈共用部分及電梯間廣告位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大廈原業主委員會向Q物業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費。2010年4月30曰,某大廈業主委員會將大廈委託案外人武漢P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實行物業管理服務,並簽訂了自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的兩年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但武漢P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並未實際進駐某大廈提供物業服務,某大廈仍由Q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物業服務至今,業主共有部分仍由Q物業管理並收取相關費用。現該大廈無業主委員會,劉某因向Q物業主張業主知情權及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問題與Q物業發生矛盾,Q物業於 2014年6月9日將劉某的水錶拆除,導致劉某無法居住。劉某於2014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承租了案外人楊某某位於武漢市xx地的房屋居住,租金2200元/月。Q物業於 2014年12月8日將拆除的劉某房屋的水錶恢復(更多物業資訊請微信搜索關注:中國物業管理資訊 微信公眾號)。

劉某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Q物業立即向劉某返還水錶,恢復原狀,要求Q物業書面賠禮道歉,Q物業賠償劉某拆除水錶期間在外租房居住的全部租金損失,Q物業公佈某大廈業主共有部分(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2口)的使用和收益悄況,並要求査閱Q物業保管的某大廈業主共有部分收支賬目等。一審宣判後,劉某不服,再次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並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1)原審判決對租金損失認定錯誤,應計算至水錶恢復之日;(2)被上訴人的行為對上訴人的人身健康權造成丁損害,應當書面賠禮道歉、被上訴人9物業答辯稱,劉某拖欠Q物業數年物業費未繳,因而採取斷水措施,一審時我方已知道自己行為不當恢復供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問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焦點問題

1. 物業服務企業W業主拖欠物業費而強拆業主水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嗎?

2. 本案中,上訴人劉某損失的汁算時間、標準和知情權,法律依據是什麼?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1)Q物業將其拆除的劉某位於武漢市某大廈X座XXX室房屋的水錶恢復原狀,並恢復供水;(2)Q物業賠償劉某租金損失11000元;(3)Q物業在某大廈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佈從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2日的某大廈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並協助劉某查閱該公司保管的某大廈業主共有部分收支賬目(上述三項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4)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Q物業在與業主劉某因物業服務發生糾紛的情況下,未能採取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採用拆除水錶的方式維權,導致劉某無法正常居住,侵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Q物業的上述違法行為,侵害的是用益物權,而非人身權益或者名譽權,上訴人劉某主張的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缺 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Q物業雖然於2014年12月8日將拆除的劉某房屋的水錶恢復,但對其侵權行為發生期間(即2014年6月9日~2014年12月8日)給劉某造成的直接損失即租金13200元(2200元/月×6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上訴人劉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終審判決如下:(1)維持一審判決第(3)、(4)項;(2)撤銷一審判決第(1)項;(3)變更一審判決第(2)項為:武漢市Q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某租金損失1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 肖像權、詠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 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業主請求公佈、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案例評析

1. 物業服務企業因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而強拆業主水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嗎?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上訴人劉某主張的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的規定,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是關於侵害用益物權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本案中,劉某是大廈X座XXX室的業主,其物權受法律保 護,物業服務企業停水的違法行為侵害的是業主的用益物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而賠禮道歉屬於侵犯他人人格權或者名譽權時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因此法院不支持業主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道歉,而判物業服務企業拆除業主水錶的行為不當,應承擔侵杈責任。本案啟示,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糾紛,可以採取合法催繳 物業服務費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不能採取違法侵權的方式。

2.本案中,上訴人劉某損失的計算時間、標準和知情權,法律依據是什麼?

本案中,因Q物業拆除了劉某的水錶,導致劉某無法正常居住而產生租金損失,屬於劉某的直接損失,劉某提交的租賃合同雖比拆除水錶的時間略有提前,但劉某的該項損失仍屬必然發生的費用,故二審法院依據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判物業服務企業在其侵權行為發生期間(即2014年6月9日~2014年12月8日)給劉某造成的直接損失即租金13200元(2200元/月×6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劉某作為業主,有權依法瞭解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業主知情權是業主基於其作為建築區劃內的區分所有人之地位享有的固有杈利,主要表現為業主的查閱權。Q物業作為某大廈的實際物業服務方,在某大廈現無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對有關材料負有保管義務,對業主正當行使知情權應予以協助,故法院對劉某的該項請求,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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