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很多用人單位為節約成本,逃避法律責任,故意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後果是給勞動者造成了相應的損失,比如導致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不能根據國家法律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發生工傷不受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在可以通過社會保險積分入戶的部分城市,由於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還可能給勞動者不能享受社保積分入戶的損失,並進而對勞動者的工作、就業、醫療以及子女入學等造成相應的影響。

"

目前,很多用人單位為節約成本,逃避法律責任,故意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後果是給勞動者造成了相應的損失,比如導致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不能根據國家法律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發生工傷不受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在可以通過社會保險積分入戶的部分城市,由於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還可能給勞動者不能享受社保積分入戶的損失,並進而對勞動者的工作、就業、醫療以及子女入學等造成相應的影響。

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賠償責任

小編認為,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給員工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首先,依法註冊成立的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屬法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對象。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險,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在勞動者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由國家或社會對其本人、家庭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的保障制度。《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足額”包括四重意思:繳費年限要足;繳費險種要足;繳費人數要足;繳費數額要足。

再次,勞動者的繳費基數應當是合同約定的固定工資或者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兩者不一致的,應當以較高者為準。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確定,應當依據實際發生的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費率是:基本養老保險為20%、醫療保險為6.5%、失業保險為2%、工傷保險為0.5-2.4%、生育保險為1%。此外,如果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第四,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工資損失等等。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對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體、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社會保險機構的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相關案例一:2009年元月,女農民工李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李某的月固定工資為2500元。在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公司為節省用工成本只按當地最低的繳費基數1000元計算。2010年6月8日,李某生育一男孩。當李某去領產假生育津貼時,才知道公司降低了繳費基數,由此導致其6000元產假生育津貼損失。李某遂要求公司賠償,因遭公司拒絕而成訟。李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為農民工參保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基本義務,公司違反法律義務給李某造成了損失,應當對此損失承擔責任,遂判決公司賠償李某人民幣6000元。

相關案例二:2001年12月3日,李某與北京萬某某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至2004年12月2日,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但合同履行期間,萬泉緣公司未給李先生繳納社會保險。後李先生起訴要求公司按有關規定給付自己3年內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賠償因連續投保不足15年而造成的退休後的損失費,及因訴訟產生的誤工費總計2.4萬元,經法院審理,二審法院認為該出租汽車公司未履行法定義務,給的哥李某造成了損失,應當賠償李某的相應損失。並依法判決因出租汽車公司給付李某某各項保險金共計1.2萬餘元,並賠償他2000元車份損失。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將立即刪除;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有關知識請關注小編個人頭條號或者私信給小編!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