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過程中遇到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怎麼辦

法律 環境保護 民法 建築 吳少博拆遷關停律師 2019-06-08

企業拆遷過程中遇到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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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觸了這麼幾個案例,在企業拆遷中遇到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怎麼辦?首先什麼叫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用現在法律概念術語就叫行政機關對公民或者法人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公民和法人既不復議也不起訴,但是還不履行,或者說不全面完整履行。那麼由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作出准予執行或者准予不準予執行。如果准予執行的,進入到強制執行程序。說簡單了,就是在接到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之後,你既不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那麼行政機關就開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進行審查之後,或者准予或者不準,說簡單一點就這個。我最近在實務當中碰到這麼幾個問題,今天來這個跟大家解讀一下。

首先在企業拆遷這種狀況下,涉及到我說的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我總結了有這麼五類情況要涉及到這個問題。

企業拆遷過程中遇到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怎麼辦

第一,非法佔地,就是國土資源相關部門出具的說你非法佔用了農用地,或者說森林部門出具的非法佔用林地,這是個行政處罰行為,當然重了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第二,我們現在司空見慣違章建築問題,認定違法建設或者違章建築地這個是指建築。建築現在是由誰管?集體土地是由鄉鎮人民政府管,國有土地是由規劃部門管,執行是由城管來管,一般是這樣。

第三,補償決定,就是徵收補償決定,適用的法律是什麼?就是590號令。徵收決定作出以後,經過評估程序協商程序,最後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第四,我們土地管理法當中所說的土地權屬爭議裁決,一般的重點關鍵詞是權屬,在對這個權屬雙方不認可的話,要引入到國土資源的行政裁決。

第五,我們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明確規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當中規定了只要你對涉嫌到徵收土地產生阻惱,或者說產生不利於徵收土地,行政程序履行的過程當中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這五類可能都涉及到,如果行政相對人既不履行也不復議也不起訴,那麼可能行政機關就要交到法院去要求非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這是涉及到企業拆遷當中的相關問題,其實要說的話範圍很廣,還有很多,但是涉及到我們業務領域的企業拆遷主要就是目前這些。

那麼它的程序是怎樣的?首先有兩個數字,超過起訴期限之後,必須在180天之內,行政機關要向法院提出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程序,法律依據在哪?其實大家都清楚,我們國家行政訴訟法是有的,但是對行政訴訟過程當中涉及到非訴執行的相關的執行程序其實是缺乏的。那麼相應的具體行為執行的強制執行程序參照的是什麼呢?就是民事訴訟程序。那麼這30天怎麼辦?就是立案之後,法院在審查期只有30天,30天內必須做出是准予執行或者是不準執行,當中涉及到的兩個數字的問題,簡單說一下。

企業拆遷過程中遇到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怎麼辦

那麼它的流程是怎樣的?由行政機關向法院提出相應的首先有一個立案的過程,那麼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預立案,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然後要進行審查,主要對合法性,合法性當中包括了實體與程序,一般情況下是書面審理,有些時候也可能對一些事實進行實地勘察,瞭解調查也有可能的,然後作出裁定,或者准予或者不準,同樣這個裁定是沒有上訴程序的,他不是一個審判的簡單司法審判程序,做出一般都是由法院的行政廳,執行的時候可能再交到執行廳去,他的一般簡單的概括性的流程就是這樣。

那麼怎麼應對呢?作為企業面臨這種情況,行政機關利用這種手段來這個讓你妥協讓步。面臨這種情況,我們又能夠採取哪些法律手段積極去應對呢?我覺得從以下這四個方面:

企業拆遷過程中遇到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怎麼辦

第一,提出執行異議。當然這個時候提出執行異議,主要對它的執行措施,比如講把你列到了就黑名單當中了,再比如講有些執行措施扣押凍結了,相關的執行措施不到位,所以說要進行執行異議的司法審查。當然執行異議事由,行政相對人所提出的,也就是說現在的被執行人所提出的進行執行措施審查。

第二,案外的執行異議。如果與本案有相關的利害關係人的話,比如講不動產的權利人還有另外一個,對不對?等等有相應的案外人利害關係人的話,這個時候首先第一步你要向執行廳來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就叫案外人執行異議,對吧?那麼案外人執行異議完了以後,執行廳要做出一個或者說改變原有的執行裁定,或者說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駁回之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來講的話,15日之內你可以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這就是一個訴訟。訴訟可能是由相應的業務平臺進行審判,這就是一個正規的訴訟體系。那麼訴訟體系之前,你必須先提出案外人異議,必須裁駁了之後才能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申訴。其實申訴這個詞比較廣泛,你可以理解成一種信訪,信訪的申訴也可以理解成一種法定程序的申訴。那麼申訴過程當中可能會向檢察院要求抗訴,就是說進行司法監督。但是有些人也提出來,那麼你在法定期限之內,沒有複議沒有起訴也沒有履行,就超過了起訴期限,能不能這個時候再提起相應的申訴?其實現在在司法判例當中偶爾會出現。我的個人觀點是可以提出相應申訴,特別如果說面臨重大的實體錯誤的時候,法院也會審查,當然在具體的實務當中是有爭議的。當然了申訴這是一個廣泛的問題,這不是簡單的一個司法用詞,還有我們現在所採取的就關鍵事實,引入其他二人進行起訴。我現在就看到一個案例,什麼案例呢?國土資源局認定這塊土地是農用地,但是當事人又拿出一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整個的檔案當中標明的沒有一分的農用地,但是國土資源局認定成農用地以後,當時也沒有起訴也沒有複議,對到底是不是農用地根本沒有進行訴訟審查。結果就搬到法院去,法院直接作出一個准予執行裁定,雙方就造成一個重大事實之間的差距。一個說是農用地,一個說是國有土地,大家都很清楚,農用地涉及到耕地,它必然是集體土地。但是當時就拿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重大的一個事實錯誤,或者說是是對立,怎麼辦?我們就採取這個辦法,我們就起了另外一個民事訴訟。

然後引入了一個關鍵事實,到最後用民事訴訟的方式來查明,這塊土地到底是個什麼性質。當然到了真正的實務當中,有些法官也是為了避免這種爭議,形成一個重大的爭議,有可能他不進行實際審查,為什麼我要等我終止審理,等什麼時候有關部門給你作出了,你就把土地的真正的認定定性。之後,我根據有關部門的定性來作出民事判決。所以說有些法官也會這麼做,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這個手段的方式是可以用的,你一旦做了這個手段,方式也極有可能會終止現在的執行程序。因為現在是利用另外一套司法審理程序,在查明土地原有性質,那麼法院又不能倒回頭去自己把自己的裁定撤銷。

那麼國土資源局即便發現自己的錯誤也不想撤銷,怎麼辦?我們只能利用另外的司法程序來進行實體審查。那麼這幾個手段是在我們面臨非訴具體行行為執行的時候,具體到個案上理論和實務有些時候是不一致的怎麼辦?我們就主要看實務當中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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