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判決執行制度,給我們對付老賴什麼啟示?

法律 美國 國際 華翌法律 華翌法律 2017-09-26

美國的判決執行制度,給我們對付老賴什麼啟示?

美國是一個法制健全發達甚至法制過度發達的法治國家,他們有一個奇怪的現象,就是法院並不特別設立執行部門。是美國人沒想到執行難的問題嗎?是美國人高尚沒人會當老賴嗎?當然不是,人性都一樣,只是程序設置合理與否而已。

一、關於判決書生效時間問題。

先解釋一下判決書生效是申請執行判決書內容的前提條件。

而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判決一旦由書記官在訴訟記錄簿上進行登記就產生既判效力。但在判決登記後,在允許當事人申請上訴的10日內判決自動停止執行。只要過了10日,即使是在上訴的一個月期間內,債權人根據判決也可以要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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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判決書生效程序是:首先判決書要經過送達,如果對方拒絕接受導致無法送達,還需要公告送達,公告判決書時間為60天啊!其次即使都送達了,要等待上訴期結束,上訴期一般為15天。最後,這些期限都達到了,還需要將判決書拿回原審法院蓋生效章,文書才開始生效。

這段時間,被告有可能想到並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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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對付找不到財產的被告問題。

假如勝訴人找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而未能強制執行,但勝訴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支付能力,則法院可採用強制執行的補充程序(Supplementary Proceedings)命令被執行人出庭,當場由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反詢問,如果通過這一程序證明被執行人是有償還能力的,法官可命令被執行人分批償還,被執行人如不按規定執行,法官可以宣佈被執行人藐視法庭罪,必要時命令拘留,還有可能要入獄。

我國找不到被告財產的問題這樣處理:終結本次執行!並告訴原告,什麼時候發現被告的財產,什麼時候再來法院申請執行。

制度設置科學合理才能帶來高效的運轉。

正如法諺有云: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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