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助者被判賠2.6萬:社會如何解讀兩位老人?

法律 骨折 法制 社會 人間正道 人間正道 2017-11-04

70歲的孫女士在西城區美廉美超市買完東西,乘扶梯準備離開時,看到李女士及孫女在扶梯上摔倒,便跑過去攙扶,結果自己也倒地致胸椎骨折。為此,孫女士將北京美廉美連鎖商業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萬餘元。北京西城法院一審認定超市沒有責任,受幫助者李女士賠償孫女士2.6萬餘元。李女士說,她們也是受害方,事件發生後,外傷雖然好了,但心理上的傷害沒好,祖孫二人不敢坐電梯,她們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千龍網10月27日)

受助者被判賠2.6萬:社會如何解讀兩位老人?

孫女士因為幫助李女士而受傷,法院支持了孫女士的相關訴求,判李女士賠償2.6萬餘元。從李女士角度來說,這樣的判定顯然不合常理,因為她並沒有要求李女士幫助,因此,對孫女士的受傷,她不應當負有法律上的賠償責任。而從孫女士角度講,別人雖然沒有要求她去幫助,但出於情不自禁的好心,而做出了有利於別人的舉動,並因此而受了傷,這當然不能沒人管。由此可以看出,雙方的說法都有各自的道理。

雖然李女士的說法顯得有些“不近人情”,但從一個普通人角度來說,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她雖然有可能受到更大的傷害,但她寧願自己受傷也不願接受別人的幫助,這本身也是自己權利的一種現實選項,因為她當時自認為有能力判斷出受傷的底線,並且是自己可以接受的底線,雖然這看上去有些“自我冷漠”,但也是權利的一種自我調節,畢竟,沒有哪一部法律規定了必須要接受別人的幫助。

而作為孫女士來說,卻沒有這麼多的選擇空間和時間,因為幫助別人在她心目中已然成為了一種條件反射行為,她不需要考慮事後可能要承擔的結果,但眼前的一切就是她瞬間做出選擇的依據,只要能幫助到別人,就會不假思索地伸出援手,這樣發自於善意的條件反射,令人讚歎。然而,當她自身因幫助別人受到傷害而沒人領情時,便是使自己的善心受到了傷害,顯然,這是雙方難以達成一致的問題。

但是,這並不是絕然無解的問題,因為從情理的角度講,不管李女士是否要求了別人的幫助,而別人只要客觀上施以了援手,李女士就應當主動去領這個情,而不應當等著外界的催促,並且,從態度及言辭上表示出對孫女士最大的感謝才恰當。而如果被幫助的李女士及時將這些人之常情做到了位,想必日後的很多糾紛也就不必上法庭了。但在這方面,顯然李女士沒有做足,這讓孫女士的善心受到了冷漠。

孫女士沒有考慮自身年事已高,不顧個人安危,為防止更大的侵害發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稱讚及肯定。但對於李女士來說,如果換一種情況,即假設她不具備賠償2.6萬元的經濟能力,那該怎麼辦?顯然這會使她無力履行法律的判賠,而此時,她只會感到自己更加的“無辜”。一邊是必須要得到賠償的,而另一邊卻不一定有賠償的能力,其實,這才是一個深層的社會命題。

從客觀現實考量,解決這樣的問題,只有從更深層次入手才行。孫女士沒有考慮自身年事已高,不顧個人安危,為防止李女士更大的侵害發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稱讚及肯定,這是一種社會文明進步中需要大力弘揚和提倡的品德。

但既然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廣普需要,那國家社會就要立實質性的救濟機制,從長遠看,社會國家應當拿出一筆這樣的基金,用於救濟那些因善舉而身體受傷的好心人,而同時,既然是全社會的共同需要,那也就不能讓李女士自己全部承擔才對,這是文明進步必然要付出的社會激勵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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