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萬河長如何有名又有實?河長督促有關部門履職缺乏剛性手段'

水汙染 法律 李飛 慄戰書 南方都市報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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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長制”全面推行一年多來,至去年,全國31個省(區、市)全面建立河長制。8月23日,南都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獲悉,目前我國河長制從“有名”到“有實”還有較大差距。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慄戰書23日在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披露了“河長制”落實的情況,全國31個省(區、市)依法建立了河(湖)長制,明確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120多萬名。

2016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其後,新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中也明確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檢查發現,河長法律責任和考核機制不完善,河長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缺乏剛性手段,河長履職能力和水平不夠的問題。

對此,執法檢查報告建議:建立河(湖)張差異化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和反映地方實際、激勵相容的水汙染治理績效評價考核機制,加強對市縣級政府落實水汙染防治法律責任的業務培訓和監督檢查,打通河長制“最後一公里”,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採寫:南都記者 李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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