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歲老太被疑偷竊身死 超市遲延救助被判賠償

法律 鵝掌柴 法制 社會 呼倫貝爾新聞 2017-04-30

本網訊 83歲老人超市購物被疑有未結算物品,交涉過程中老人倒地身亡。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判決被告某超市賠償七名原告(死者子女)各項損失共計89 033.60元,案件已生效。

經查,2016年5月19日上午9時許,七名原告的母親朱某與鄰居甘某來到被告某超市購物。10時22分許,兩人購物完畢後經過超市出口時報警器響起,超市員工江某要求三人重新檢查後,朱某與江某進入超市左側13號款臺附近位置就此進行交流。10時23分22秒,朱某暈倒,倒地時頭部碰到身邊的一輛購物車。朱某倒地後,江某離開。甘某遂來到朱某身邊進行救助,超市其他員工分別於10時34分30秒、10時36分撥打了120急救電話與110報警電話。120急救車於11時03分將朱某送至人民醫院急診科進行救治無效,於當日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死亡原因為蛛網膜下腔出血。七名原告認為超市存在過錯,被告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被告超市對朱某的死亡後果有無責任及責任大小。朱某在超市購物時暈倒,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超市作為公共場所即朱某暈倒地點的管理人,應當盡到使朱某免受或減輕人身損害後果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上述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朱某於10時23分47秒暈倒且被告對此明知,但其於10時34分30秒方撥打120急救電話。同時,被告購物車管理不當致83歲的老人暈倒時頭部與之發生碰撞。被告的上述不作為行為致朱某人身損害後果擴大。被告應當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作為超市管理人對朱某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對其死亡後果不存在過錯或朱某存在重大過錯,但被告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故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採納,超市應當對朱某的死亡後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七名原告負擔。

法官提示:生活中意外無處不在,當傷害不可避免,我們應本著善良原則,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將其降到最低限度。如果我們對別人正在遭受的苦難袖手旁觀,容忍其掙扎在生死線上而不不肯撥打一個電話的時候,恐怕不止會受到良心的譴責,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車敬芬 陳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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