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律師函,作用這麼大?它不只是一份合法的“恐嚇信”'

法律 民法 裕豐 法寶小琳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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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對律師函嗤之以鼻,多數人以為“一張紙”而已,無視它的作用!如果你這樣認為,那麼就大錯特錯了,律師函不僅僅是“先禮後兵”,還有其特別的勝訴妙用!最高法的一則案例,真實的詮釋了律師函的價值和意義,這封律師函起到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作用,一審勝訴、二審又勝訴、再審還是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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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對律師函嗤之以鼻,多數人以為“一張紙”而已,無視它的作用!如果你這樣認為,那麼就大錯特錯了,律師函不僅僅是“先禮後兵”,還有其特別的勝訴妙用!最高法的一則案例,真實的詮釋了律師函的價值和意義,這封律師函起到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作用,一審勝訴、二審又勝訴、再審還是勝訴!

小小律師函,作用這麼大?它不只是一份合法的“恐嚇信”

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2015)民申字第1051號案件的裁判理由和判決結果:關於盧某提供的快遞單能否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林某主張過權利,林某還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林某與盧某之間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保證合同關係,有林某等四方共同向盧光耀出具的《借據》為證,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借據》對保證事項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借據》未就保證期間作出約定,按照《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六個月內,即盧某應在2013年2月2日前向林水源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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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律師函,作用這麼大?它不只是一份合法的“恐嚇信”

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2015)民申字第1051號案件的裁判理由和判決結果:關於盧某提供的快遞單能否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林某主張過權利,林某還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林某與盧某之間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保證合同關係,有林某等四方共同向盧光耀出具的《借據》為證,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借據》對保證事項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借據》未就保證期間作出約定,按照《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六個月內,即盧某應在2013年2月2日前向林水源主張權利。

小小律師函,作用這麼大?它不只是一份合法的“恐嚇信”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因此,只要盧某能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林某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就會產生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應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從而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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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2015)民申字第1051號案件的裁判理由和判決結果:關於盧某提供的快遞單能否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林某主張過權利,林某還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林某與盧某之間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保證合同關係,有林某等四方共同向盧光耀出具的《借據》為證,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借據》對保證事項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借據》未就保證期間作出約定,按照《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六個月內,即盧某應在2013年2月2日前向林水源主張權利。

小小律師函,作用這麼大?它不只是一份合法的“恐嚇信”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因此,只要盧某能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林某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就會產生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應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從而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小小律師函,作用這麼大?它不只是一份合法的“恐嚇信”

本案中盧某雖於2013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訴訟,但其主張曾於2013年1月25日委託律師向林某發出《律師催款函》,並提供了加蓋順豐公司業務專用章的快遞單為證。林某再審申請時主張其事實上沒有收到該快件並否認快遞單的證明效力。本院認為,快遞單上的收件地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雖並非林某確切住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裕豐大廈701室”,但與林某的身份證標明住址一致。另,快遞單上寫有收件人林某有效的手機號碼,通常情況下足以使快遞員聯繫到林某。林某主張快遞單託寄物名稱一欄為空白故無法說明投遞物品就是《律師催款函》,但目前並無證據證明盧某與林某之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且盧某不僅向林某寄送了快遞,同時也向吳某、鑫盛達公司寄送有關資料,這三份快遞同時寄出,從三方均為盧某的保證人這一事實看,存在內在的相互關聯性。林某稱原審中盧某委託代理人已確認其律師事務所未寄出《律師催款函》,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綜上,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只要權利人在法定期間恪盡一定注意義務向義務人提示權利,應認定為已向義務人提出了履行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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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律師函,作用這麼大?它不只是一份合法的“恐嚇信”

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2015)民申字第1051號案件的裁判理由和判決結果:關於盧某提供的快遞單能否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林某主張過權利,林某還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林某與盧某之間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保證合同關係,有林某等四方共同向盧光耀出具的《借據》為證,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借據》對保證事項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借據》未就保證期間作出約定,按照《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六個月內,即盧某應在2013年2月2日前向林水源主張權利。

小小律師函,作用這麼大?它不只是一份合法的“恐嚇信”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因此,只要盧某能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林某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就會產生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應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從而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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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盧某雖於2013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訴訟,但其主張曾於2013年1月25日委託律師向林某發出《律師催款函》,並提供了加蓋順豐公司業務專用章的快遞單為證。林某再審申請時主張其事實上沒有收到該快件並否認快遞單的證明效力。本院認為,快遞單上的收件地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雖並非林某確切住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裕豐大廈701室”,但與林某的身份證標明住址一致。另,快遞單上寫有收件人林某有效的手機號碼,通常情況下足以使快遞員聯繫到林某。林某主張快遞單託寄物名稱一欄為空白故無法說明投遞物品就是《律師催款函》,但目前並無證據證明盧某與林某之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且盧某不僅向林某寄送了快遞,同時也向吳某、鑫盛達公司寄送有關資料,這三份快遞同時寄出,從三方均為盧某的保證人這一事實看,存在內在的相互關聯性。林某稱原審中盧某委託代理人已確認其律師事務所未寄出《律師催款函》,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綜上,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只要權利人在法定期間恪盡一定注意義務向義務人提示權利,應認定為已向義務人提出了履行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之效果。

小小律師函,作用這麼大?它不只是一份合法的“恐嚇信”

本案中盧某提供的快遞單及其載明事項達到了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要求,足以認定該《律師催款函》“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可以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曾向林某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林某應當向盧某承擔案涉借款的連帶保證責任。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林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林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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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2015)民申字第1051號案件的裁判理由和判決結果:關於盧某提供的快遞單能否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林某主張過權利,林某還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林某與盧某之間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保證合同關係,有林某等四方共同向盧光耀出具的《借據》為證,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借據》對保證事項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借據》未就保證期間作出約定,按照《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六個月內,即盧某應在2013年2月2日前向林水源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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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盧某雖於2013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訴訟,但其主張曾於2013年1月25日委託律師向林某發出《律師催款函》,並提供了加蓋順豐公司業務專用章的快遞單為證。林某再審申請時主張其事實上沒有收到該快件並否認快遞單的證明效力。本院認為,快遞單上的收件地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雖並非林某確切住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裕豐大廈701室”,但與林某的身份證標明住址一致。另,快遞單上寫有收件人林某有效的手機號碼,通常情況下足以使快遞員聯繫到林某。林某主張快遞單託寄物名稱一欄為空白故無法說明投遞物品就是《律師催款函》,但目前並無證據證明盧某與林某之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且盧某不僅向林某寄送了快遞,同時也向吳某、鑫盛達公司寄送有關資料,這三份快遞同時寄出,從三方均為盧某的保證人這一事實看,存在內在的相互關聯性。林某稱原審中盧某委託代理人已確認其律師事務所未寄出《律師催款函》,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綜上,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只要權利人在法定期間恪盡一定注意義務向義務人提示權利,應認定為已向義務人提出了履行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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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林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林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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