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實施!市場監管總局發佈解讀'

法律 知識產權 南方都市報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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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微信公眾號上發佈《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等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的官方解讀。據悉,三部規章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南都記者瞭解,7月1日,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適應反壟斷執法需要,有效預防和制止各類壟斷行為,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制定出臺了這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

據官方解讀,三部配套規章將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合一,不僅明確了普遍授權原則,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都具有反壟斷執法權力,還明確執法機制環節和案件立案、處理的報告備案制度。為了保證執法統一性,由市場監管總局加強對指導和監督,提高辦案質量。此外,新規要求執法機關平等對待所有經營者,處理案件後依法向社會公佈、公示,提升執法規範性和透明度。

《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共三十六條,旨在建立統一的執法標準,為經營者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執法環境。

在壟斷協議具體認定方式上,新規細化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兜底條款,明確相關壟斷協議的具體表現形式和構成要件。同時針對《反壟斷法》未明確規定但授權國務院反壟斷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細化了適用《反壟斷法》認定其他壟斷協議時的考量因素,約束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有助於指引經營者合規經營。此外,新規還明確其他協同行為的具體認定,有利於執法機構把握執法力度,也有利於市場主體合規經營。

值得一提的是,經營者因行政性壟斷而達成壟斷協議同樣承擔法律責任,除非能證明是被動遵守行政命令,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豁免制度和寬大制度也是新規修訂的一大亮點,以鼓勵經營者主動報告。新規規定了豁免申請條件、執法機構認定豁免的考量因素和決定權力等,還明確了“重要證據”含義。此外,還規定前三個主動報告的經營者可以按申請先後順序減免不同程度罰款。

新規下,適用承諾制度要堅持審慎原則。新規明確固定價格、限制商品生產和銷售數量、分割市場等嚴重的壟斷行為不適用承諾制度,還規定執法機構核查後認為構成壟斷協議的,也不再接受經營者中止調查申請。

共計三十九條的《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則著眼於解決執法實踐中的難點和疑點問題。

這部新規細化了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依據因素和具體表現形式。相較於《反壟斷法》原則性規定,新規進一步明確了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並細化對認定的依據因素,為適應現實需求,特別明確了對互聯網、知識產權領域經營者,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此外,對經營者可能具有的“正當理由”進行規定,明確了經營者行為界限,有利於經營者展開合規,也有利於執法者把握尺度。

實踐中,認定經營者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一個複雜過程,有些行為符合形式要件,但具有商業合理性,不應予以規制。新規充分考慮到經營者行為合理性,如當涉及互聯網等新興業態的免費模式,應綜合考慮經營者提供的免費商品和相關收費情況。

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處理上,《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與《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規定類似,明確經營者因行政性壟斷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同樣承擔法律責任,除非能證明是被動遵守行政命令,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共二十五條,新規豐富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利於執法機構準確識別行為性質,增強可操作性,又有利於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

在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上,區別了不同情形下的四種處理方式。此外,還明確了查處是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並明確當事人不配合調查的處理方式。

此外,新規明確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通過依據職權、舉報、上級機關交辦、其他機關移送、下級機關報告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不僅如此,還明確省級以下市監部門可以接受舉報材料或發現線索,以及調查單位和個人具有陳述意見的權力。

採寫:南都見習記者 黃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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