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系列(三)同時滿足這5個條件,強制執行也可能被終結!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東友律師事務所 東友律師事務所 2017-10-13

執行系列(三)同時滿足這5個條件,強制執行也可能被終結!

終結“本次”執行,不同於終結執行,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具有替代傳統債權憑證的作用。仔細甄別裁定中的“本次”與“同時”,以免錯失執行良機。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註釋:發通知、要求提供財產情況。

執行系列(三)同時滿足這5個條件,強制執行也可能被終結!

△ 圖片來源於網絡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註釋:老賴黑名單,限制高消費。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註釋:窮盡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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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於網絡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註釋:立案是立案庭管,和執行法官接到材料的日期不同。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註釋:下落不明不等於找不到人。

文丨韓冰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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