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中關於加班工資法律規定,公司必須要和員工籤勞動合同嗎

法律 經濟 社會保險 用車 農村鄉巴佬 農村鄉巴佬 2017-10-15

新勞動法中關於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公司必須要和員工籤勞動合同嗎。只要我們還在工作,勞動合同就是不可忽視的問題,無論是民營還是國企,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載體,必不可少。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會在很多細節上與勞動者作出約定,但是,大家有沒有注意過,有的約定是不合適的,甚至是違反勞動法的!

新勞動法中關於加班工資法律規定,公司必須要和員工籤勞動合同嗎

一、新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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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三、公司必須要和員工籤勞動合同嗎

是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工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若用工滿一年,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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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44 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這兩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無任何過錯,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合情合理。

針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做了新的規定,即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根據新法的規定,勞動者無法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主張賠償金,必須通過勞動監察程序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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