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還不知道:法條適用有方向!

法律 唐正洪心得 唐正洪心得 2017-10-07

前幾天,小編因在微信朋友圈及相關微信群,發了一篇案例分析文章,導致與幾位學院派的法律人,發生了一場爭論。小編文章的主題是,不能機械適用法律。這幾位網友則認為,小編所講的內容不值一駁。其理由是:法律規定得如此明白無誤的問題,還有什麼好討論的?我的回答是:法條的適用,不僅有條件,而且有方向。為了繼續與網友們討論,於是有了本文。

一般而言,人們都知道,法條適用有條件。但是,多數人可能不知道,甚至包括一些法律人也不會知道,法條的適用,不僅有條件,而且還有方向:案件的事實,不符合法條適用條件的,不能適用該法定;不符合法條適用方向的,也不能適用該法條。

一、當事人所不知道的法條適用方向

1、法條有保護對象,非法條保護對象不受本法條保護。有的當事人不知道,本法條是用來保護誰的,而以為誰都可依照該法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獲得利益、免除責任。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根據文義解釋,這裡能享受三倍賠償權利的只能是消費者,非消費者不能享有該權利。根據當前司法實務的理解,“職業打假者”就不在消費者之列。因而,如果是職業打假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主張三倍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很多人還不知道:法條適用有方向!

2、法條有規制對象,該法條所規制對象不得免除責任。

有的當事人不知道,在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中,自己及其相應行為,就是本法條所規制的對象。例如:《民法總則》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在這裡,實施通謀虛偽行為的行為人及其相對人,就是受該法條規制的對象。該行為人及其相對人,不得以本法條為依據,主張其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無效,以對該抗善意第三人。

3、法條有最低標準,當事人行高標準約定的應為有效。此時,當事人以法條規定的最低標準為由,主張合同約定的高標準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合國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了即使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時承運人不得依照此規定,主張該約定無效。

4、合同的約定與法律的規定一樣,也有方向性的要求。例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商與購房戶約定,開發商逾期辦證的應當承擔已付房價款按日萬分一計算的違約金,並約定開發商應當在交房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違金。後開發商未按期交房和辦證,雙方發生糾紛,購房戶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辦證的違約金。開發商對其中逾期辦證的部分,抗辯稱根據合同的約定是在交房後三十日內支付違金,現房屋尚未交付,支付違約金的條件尚未成就。對該當事人以合同義務,對抗合同相對人的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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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人容易忽略的法條適用方向

1、法律是有適用範圍的,合同法只能解決合同問題,侵權責任法只能解決侵權問題。但是,有許多法律人,卻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相互混淆,甚至一些知深法律人也會犯如此錯誤。

一是以合同法思維解決侵權責任問題。在確定侵權責任構成時,過多地考慮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關係,甚至以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恰當地排除當事人的法定責任,從而降低對受害人的保護。例如:一起農民自建房屋施工緻過路行人受傷的侵權糾紛案件,相關法律人不斷糾纏於農民業主與施工民工之間,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而放棄了對侵權責任構成這一根本問題的審查。

二是以侵權法思維解決合同責任問題。在確定違約責任構成時,習慣於用確定侵權責任的思維方式進行處理,即為了達到保護合同權利人的目的,不惜突破合同的相對性,來強力維護合同權利人的合同權利。例如: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對連環轉包分包關係的,確定由業主、發包人、轉包人、分包人、次轉包人、次分包人等多個主體的全部或部分共同承擔責任,甚至是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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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擔責性法律條款,只能正向適用確定擔責,不能反向適用確定免責。在侵權責任法相關制度中,為了解決侵權責任問題,單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往往會確定一些簡便快捷的方法來解決侵權責任問題。然而,由於長期使用這些方法,導致一些法律人誤將這些方法及手段,當成了法律適的目的及解決該問題的唯一方法,把這些規定錯誤地作為侵權人免責的規定。

例一:在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歸原則是供用電設施產權人承擔責任。裁判路徑是,如果某甲是產權人,則某甲承擔責任;如果某甲不是產權人,則某甲不能按本規定承擔責任。但是,不能由此反推,如果某甲不是產權人,就為某甲免責。因為,既使某甲不是產權人,但是他可能會因為其他原因,而使其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例二:在前述農民自建房屋施工緻過路行人受傷的案件中,如果農民業主與施工民工之間是承攬關係,此也不能作為業主免責的理由,業主也不能因此而免責。業主是否免責,要看其是否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在本案中,業主可能會因為承攬人不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而被判定為是業主自己組織進行施工,業主會因此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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