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來了|物業和業主起了糾紛,警察該不該管?'

刑法 法律 廣東 人生第一份工作 法治津南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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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城市裡的人都知道,

業主和物業之間的摩擦時有發生。

近日,

發生在廣東東莞某小區

業主和物業間的糾紛著實令人咂舌,

甚至警察蜀黍也牽涉其中。

本期【“法條來了”之律師說法】

就給大家講講

“物業和業主的糾紛警察到底該不該管”


7月25日,廣東東莞一小區,物業和業主發生糾紛,民警到場處理。物業人員竟當著警察的面用髒話辱罵業主,並威脅“不要忘了你還有老婆,還有小孩!”29日,當地警方表示,雙方都在氣頭上對罵,非案件,將不處理。警察不予立案的行為算不算“不作為”?該物業人員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袁遠律師表示:

首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即威脅人身安全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以上述條款進行處罰。

本案是否應進行治安處罰,還應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認定。該法第二條規定:侵犯人身權利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五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也就是說,是否需要治安處罰還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行為性質、危害結果等綜合認定。本案根據警方通報內容,屬於在氣頭上的對罵行為,並未有直接的損害後果。據此,當地警方不予立案的行為並無不當。

其次,關於警方是否不作為,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

第一,警方不立案的行為根據以上分析,是有法律依據的,並不構成不作為。

第二,關於警方是否應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先由相對人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在兩個月內不履行或者緊急情況下不履行保護之職的才構成不作為。據此,不能當然認定警方存在不作為。

最後,關於本案物業人員行為的定性問題,物業人員是系代表物業公司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與業主發生的口角衝突,由於並未達到治安處罰標準,更多的只能從一般社會道德或者職業道德的角度去評價。根據刑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尋釁滋事是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行為。本案由於互相對罵引起,並不是尋釁滋事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業方真的採取對業主家人的報復行為,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業主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申請公安機關保護其人身、財產權。


作為成年人,

面對糾紛時難以冷靜處理

讓糾紛升級為對罵實屬不該。

而物業人員當著警方的面

“威脅”業主則更應受到譴責。

同時,

短短20秒的視頻能還原多少真相

仍有待商榷,作為觀眾的我們,

也切勿讓視頻中的戾氣影響自身的理智。

見賢思齊焉,見不賢而內自省也,

當再面對生活中的“摩擦”時,

也請記得莫讓視頻中的醜惡嘴臉

變成現實中的自己。


法條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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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城市裡的人都知道,

業主和物業之間的摩擦時有發生。

近日,

發生在廣東東莞某小區

業主和物業間的糾紛著實令人咂舌,

甚至警察蜀黍也牽涉其中。

本期【“法條來了”之律師說法】

就給大家講講

“物業和業主的糾紛警察到底該不該管”


7月25日,廣東東莞一小區,物業和業主發生糾紛,民警到場處理。物業人員竟當著警察的面用髒話辱罵業主,並威脅“不要忘了你還有老婆,還有小孩!”29日,當地警方表示,雙方都在氣頭上對罵,非案件,將不處理。警察不予立案的行為算不算“不作為”?該物業人員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袁遠律師表示:

首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即威脅人身安全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以上述條款進行處罰。

本案是否應進行治安處罰,還應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認定。該法第二條規定:侵犯人身權利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五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也就是說,是否需要治安處罰還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行為性質、危害結果等綜合認定。本案根據警方通報內容,屬於在氣頭上的對罵行為,並未有直接的損害後果。據此,當地警方不予立案的行為並無不當。

其次,關於警方是否不作為,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

第一,警方不立案的行為根據以上分析,是有法律依據的,並不構成不作為。

第二,關於警方是否應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先由相對人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在兩個月內不履行或者緊急情況下不履行保護之職的才構成不作為。據此,不能當然認定警方存在不作為。

最後,關於本案物業人員行為的定性問題,物業人員是系代表物業公司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與業主發生的口角衝突,由於並未達到治安處罰標準,更多的只能從一般社會道德或者職業道德的角度去評價。根據刑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尋釁滋事是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行為。本案由於互相對罵引起,並不是尋釁滋事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業方真的採取對業主家人的報復行為,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業主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申請公安機關保護其人身、財產權。


作為成年人,

面對糾紛時難以冷靜處理

讓糾紛升級為對罵實屬不該。

而物業人員當著警方的面

“威脅”業主則更應受到譴責。

同時,

短短20秒的視頻能還原多少真相

仍有待商榷,作為觀眾的我們,

也切勿讓視頻中的戾氣影響自身的理智。

見賢思齊焉,見不賢而內自省也,

當再面對生活中的“摩擦”時,

也請記得莫讓視頻中的醜惡嘴臉

變成現實中的自己。


法條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法條來了|物業和業主起了糾紛,警察該不該管?

總策劃:馬嶽君

監製:宋勝男

文字:王勱

配音:吳瑞芳

視頻:李宗奇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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