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續簽2次後,能籤無固定期合同嗎?公司想拒絕,法律怎麼說?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民法 勞動公益站 2019-04-07

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後,在合同到期時怎樣終止才是合法的?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對這些疑問沒弄清楚,郭凱旋與其所在公司打了3場官司。

員工續簽2次後,能籤無固定期合同嗎?公司想拒絕,法律怎麼說?

勞動合同是否終止 員工單位各持己見

2012年11月30日,經北京一家諮詢公司派遣,郭凱旋入職首都機場餐飲公司,當了一名廚師。公司與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本合同於2013年1月11日生效,於2016年1月10日終止。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月工資按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在合同到期前的2015年12月20日,公司又與他續訂勞動合同,該合同至2018年1月10日終止。

郭凱旋有一份錄音資料予以證實。其持有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載明:"諮詢公司於2013年1月11日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2013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現通知您合同到期後,雙方勞動關係終止,不再續簽。請您在接到本通知後立即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該通知書落款日期為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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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無期合同 法律規定已經載明

仲裁委審理後,裁決諮詢公司向郭凱旋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33163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2622元,首都機場餐飲公司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駁回郭凱旋的其他請求。法院庭審中,公司對郭凱旋提交的錄音資料真實性不予認可。公司雖對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的真實性表示認可,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公司主張,其是因勞動合同到期而依法終止與郭凱旋的勞動關係。

對於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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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法院認為,在雙方已經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無證據證明郭凱旋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或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情況的情形下,公司直接向郭凱旋作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構成違法終止。現郭凱旋要求諮詢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查明的事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47條、第87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郭凱旋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39975元、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2622元。

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記者 趙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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