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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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王某2012年7月大學畢業後入職某公司,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至2018年12月。2018年10月,王某因患病開始休病假。2018年12月,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書面通知王某,單方終止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王某對此提出異議,稱自己仍屬於醫療期內,公司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要求公司撤銷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恢復其工作。公司拒絕。在雙方交涉未果後,王某申請了仲裁。仲裁委裁決撤銷公司與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案例評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正是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本案中,王某2012年7月入職公司,2018年10月開始休病假,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按照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可享受6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即當勞動者不存在嚴重違紀、失職等過錯行為時,用人單位不得在該期限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因此,2018年12月雙方勞動合同期滿時,王某尚在醫療期內,公司不能未經協商單方終止雙方勞動合同,應該將勞動合同期限續延至其醫療期結束。因此本案中,公司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終止,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要求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作者:周建華)
南方工報-“工人在線”責編:劉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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