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兩次勞動合同後,單位若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經濟 法貓貓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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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不想繼續與員工續簽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單位需要支付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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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不想繼續與員工續簽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單位需要支付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簽完兩次勞動合同後,單位若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而如果員工已經和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卻在第二份勞動合同即將結束的時候,收到了單位發來“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試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按理來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這個時候單位只需要支付該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就行了,然而接下來我們要說的一個案例,卻顛覆了我的思想。

事情經過

徐某於2012年5月4日入職深圳某單位擔任行政經理一職,入職當天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2012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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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不想繼續與員工續簽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單位需要支付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簽完兩次勞動合同後,單位若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而如果員工已經和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卻在第二份勞動合同即將結束的時候,收到了單位發來“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試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按理來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這個時候單位只需要支付該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就行了,然而接下來我們要說的一個案例,卻顛覆了我的思想。

事情經過

徐某於2012年5月4日入職深圳某單位擔任行政經理一職,入職當天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2012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

簽完兩次勞動合同後,單位若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2015年5月4日,徐某再次與單位續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

2018年4月底的時候,徐某收到了單位發來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通知上的大致內容為“經過單位高層探討後一致決定,不繼續與您續簽勞動合同。”

接到通知後徐某找到單位負責人提出要求,希望能和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結果遭到負責人的拒絕,2018年5月3日,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為由終止了與徐某的勞動關係。

徐某隨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5341元,仲裁委審理後沒有支持徐某的訴求,裁決單位支付徐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徐某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二審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徐某和單位已經簽訂了兩次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準備續簽無固定勞動合同之前,單位已經明確通知徐某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所以說雙方並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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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不想繼續與員工續簽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單位需要支付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簽完兩次勞動合同後,單位若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而如果員工已經和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卻在第二份勞動合同即將結束的時候,收到了單位發來“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試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按理來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這個時候單位只需要支付該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就行了,然而接下來我們要說的一個案例,卻顛覆了我的思想。

事情經過

徐某於2012年5月4日入職深圳某單位擔任行政經理一職,入職當天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2012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

簽完兩次勞動合同後,單位若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2015年5月4日,徐某再次與單位續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

2018年4月底的時候,徐某收到了單位發來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通知上的大致內容為“經過單位高層探討後一致決定,不繼續與您續簽勞動合同。”

接到通知後徐某找到單位負責人提出要求,希望能和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結果遭到負責人的拒絕,2018年5月3日,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為由終止了與徐某的勞動關係。

徐某隨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5341元,仲裁委審理後沒有支持徐某的訴求,裁決單位支付徐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徐某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二審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徐某和單位已經簽訂了兩次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準備續簽無固定勞動合同之前,單位已經明確通知徐某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所以說雙方並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

簽完兩次勞動合同後,單位若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也就是說,即便徐某提出要和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也可以不用和其續簽無固定勞動合同,只需要支付徐某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可

最後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單位應當向根據徐某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基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徐某不服繼續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徐某主張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進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本案中由於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一審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

而單位在徐某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前表達出了拒絕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徐某主張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事實,缺乏法律依據。最後二審法院駁回了徐某的訴求,維持一審原判。

徐某依舊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神反轉:高院判決單位違法解僱

廣東省高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應該是,徐某是哦附有權利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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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不想繼續與員工續簽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單位需要支付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簽完兩次勞動合同後,單位若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而如果員工已經和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卻在第二份勞動合同即將結束的時候,收到了單位發來“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試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按理來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這個時候單位只需要支付該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就行了,然而接下來我們要說的一個案例,卻顛覆了我的思想。

事情經過

徐某於2012年5月4日入職深圳某單位擔任行政經理一職,入職當天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2012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

簽完兩次勞動合同後,單位若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2015年5月4日,徐某再次與單位續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

2018年4月底的時候,徐某收到了單位發來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通知上的大致內容為“經過單位高層探討後一致決定,不繼續與您續簽勞動合同。”

接到通知後徐某找到單位負責人提出要求,希望能和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結果遭到負責人的拒絕,2018年5月3日,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為由終止了與徐某的勞動關係。

徐某隨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5341元,仲裁委審理後沒有支持徐某的訴求,裁決單位支付徐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徐某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二審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徐某和單位已經簽訂了兩次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準備續簽無固定勞動合同之前,單位已經明確通知徐某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所以說雙方並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

簽完兩次勞動合同後,單位若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也就是說,即便徐某提出要和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也可以不用和其續簽無固定勞動合同,只需要支付徐某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可

最後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單位應當向根據徐某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基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徐某不服繼續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徐某主張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進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本案中由於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一審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

而單位在徐某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前表達出了拒絕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徐某主張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事實,缺乏法律依據。最後二審法院駁回了徐某的訴求,維持一審原判。

徐某依舊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神反轉:高院判決單位違法解僱

廣東省高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應該是,徐某是哦附有權利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簽完兩次勞動合同後,單位若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第14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有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本案中,徐某與單位已經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徐某並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40條的情形,所以在徐某明確提出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應當與徐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後高院作出判決,單位向徐某一次性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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