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一物業被業主告上法庭!這些常見的物業問題買房人一定要知道!

丹陽一物業被業主告上法庭!這些常見的物業問題買房人一定要知道!

導讀

有人把物業與業主之間的關係比作“婆媳”

既密不可分,又矛盾重重

近日鎮江就有一物業被業主告上法庭!

看點

01

丹陽一物業被業主告上法庭!

隨著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買房選擇一個好的物業已成為買房人的共識。然而現實生活中,物業與業主之間卻是矛盾不斷。日前有網友爆料,丹陽一物業公司因屢屢未信守承諾公示小區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被業主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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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點

02

物業是否應該公示向業主公示公告收支情況

由於物業服務涉及業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產生的糾紛也是五花八門,有房屋質量問題、車輛管理問題、鄰里糾紛、小區環境問題、物業人員服務態度問題等等。近年來,隨著業主法律意識的增強,物業糾紛中也產生了新的熱點問題——業收費收支公開那麼物業是否義務公開收支明細呢?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另外根據條例,物業費一般包括以下部分內容: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看點

03

關於常見的物業問題十問

當下我們經常會看到業主與物業之間糾紛的消息。物業費怎麼交?物業公司怎麼請?買房除了選樓盤關於這些物業問題,你也必須知道,不懂可能吃大虧。針對住在小區常見的10個問題我們來逐個解析↓↓

丹陽一物業被業主告上法庭!這些常見的物業問題買房人一定要知道!

1

小區物業服務一般包含哪些內容?

Q:小區物業服務的內容應當按照小區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物業服務指的是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2

預交物業費有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Q:按照規定,物業管理公司不得違背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意願提前收費;經批准可以預收的,預收期不得超過6個月,對此,若是物業公司沒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門批准文件,可以拒交。

3

房屋有質量問題,業主能拒交物業費嗎?

Q:在物業管理法律關係中,業主應該向物業管理公司給付物業費,業主是債務人,物業管理公司是債權人;而在房屋買賣關係中,業主是債權人,開發商是債務人。業主不能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為開發商前期的建設質量等問題負責。因此不能以物業管理費來抵消前述遺留問題產生的損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物業管理公司給付物業管理費。 至於前期出現的遺留問題,如果保修服務可以解決的,通過保修服務解決。保修服務解決不了的問題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問題,應該由開發商負責解決。開發商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合同約定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丹陽一物業被業主告上法庭!這些常見的物業問題買房人一定要知道!

4

交房後一直未裝修,是否應交納物業費?

Q:在物業公司書面通知業主交費後,就算業主一直未裝修居住,也應當交納物業費。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頒佈了司法解釋,《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停水停電嗎?

Q:供水、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兩者處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中。

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供水、供電公司的一項重要合同履行抗辯權,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合同的主體,自然不享有供水供電權。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在業主欠繳物業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可以以停水停電為懲罰手段,在合同法上屬於涉他條款,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這種條款應徵得權利人的同意,否則,為無效條款,業主反而可以追究物業管理公司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物業公司擅自停水停電給供水、供電公司造成損失,供水供電公司也可以向物業公司索賠

6

物業公司能夠對業主進行各類罰款嗎?

Q:不能。對於業主亂扔垃圾、亂搭亂建、亂停車等行為,物業公司都不能罰款。

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只有特定的行政執法單位才能對公民進行罰款,其他個人、企業一律不得對他人進行罰款處罰。

7

不能罰款,怎麼懲治不守公德的業主?

Q: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違約行為和違約金,一旦業主違反合同約定,亂扔垃圾、亂搭亂建、亂停車,物業公司就能要求業主支付違約金,以此作為處罰的手段。

同理,業主委員會也可以和業主簽訂相應的守約協議或制定業主公約,以此規範業主的行為。

8

住在底層的業主還要交電梯費嗎?

Q:全體產權人分攤。高層住宅中的首層住戶在沒有特殊約定的前提下,應該與其他樓層住戶一樣,承擔電梯運行維護費。

一棟住宅,按所有權可劃分為兩部分,即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專有部分是指各產權人獨立使用的單元空間,共有部分是指不屬於單個產權人所有而供全體產權人使用的空間、部位、設施和設備。高層住宅的電梯系統屬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設備,共有部分的特性是:產權上屬全體產權人所有,功能上供全體產權人使用,實物形態上不能分割給各產權人。按照我國現行物業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住宅專有部分由產權人自行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負責維護管理,其費用由全體產權人分攤。

自然,電梯運行維護費用也應由全體產權人分攤

9

怎樣申請動用物業維修基金?

Q:根據《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開發商、購房者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前由小區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來統一決策

申請程序是

由業主委員會將維修項目及預算在小區公示,經過業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投票表決同意後,再向區房產局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才會劃撥預算總額的80%費用;工程竣工後,再與業主大會據實結算,按戶分攤。電梯、內外牆、公共樓道等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可申請動用維修基金。

10

小區的車位所有權到底屬於誰?

Q:《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大家平時是否也遇到過類似的物業問題,

平時跟物業打交道中又有哪些糟心事?

歡迎大家在留言區留言和小編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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