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的房子被責令限期拆除,還有救嗎?

法律 建築 房產 京尚拆遷律師 京尚拆遷律師 2017-10-15

有很多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遇到過這樣的情況:補償安置條件還沒談妥,對方忽然撤了談判桌,緊接著就是一紙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告知書,直接說被拆遷人的房子是違建,限期x日內自行拆除,否則將被強制拆除。親手把自己半輩子的血汗推毀,想必大多數人都下不了手。

誠然,可能有些被拆遷人的房子的確是違建,但,是必須拆除的違建還是可以通過改正措施或其他處罰方式進行補正的違建都未可知,更何況有些被拆遷人的房子本就正當合法,被簡單粗暴地認定為違建,難免有點藉故強拆的嫌疑。

那麼被拆遷人接到這樣的限期拆除通知時,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利呢?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要說的就是這個話題。

被拆遷人的房子被責令限期拆除,還有救嗎?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有權責令限期拆除的,一定是已經被依法認定為違建的建築,但認定違建也有必須遵守的法定條件和程序,並不是拆遷方或者行政機關簡簡單單一句話就能認定的。(違建的認定程序京尚拆遷律師已經為大家介紹過,大家可以關注京尚拆遷律師的公眾號或頭條號翻閱,在這裡就不過多贅述了。)

同時,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另結合《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三十七條之規定,無論是催告書還是強制執行決定書,都要載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利:陳述權和申辯權;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另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也就是說,即使被拆遷人的房子真的被認定為違法建築,行政機關也必須尊重被拆遷人陳述、申辯、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只有在法定期限內被拆遷人既不自行拆除,又不採取法律方式進行維權的,行政機關才能夠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律師總結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上面的一系列法條,京尚拆遷律師在此做個總結:被拆遷人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此類文書)的,可以向行政機關主張自己的陳述、申辯權利,行政機關不予採納的,被拆遷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對被拆遷人來說,並不是接到通知就只有自行拆除或被強制拆除這兩條殊途同歸的路,但一味消極等待結局肯定不會太好,重要的還是抓住維權的法定期限,機會是把握在被拆遷人自己的手上的。

當然,有很多被拆遷人會說,民怎麼與官鬥?老百姓的話他們根本不會聽,也不會給老百姓行使權力的機會。

在此京尚拆遷律師想告訴大家,成功的機遇只會垂青有智慧、有勇氣、有準備的人,也許被拆遷人自己的力量很柔弱,也沒有經驗,但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可靠的專業拆遷律師來為自己維權。只要被拆遷人不放棄,積極配合代理律師做好取證等一系列準備工作,把握機會主動出擊,成功維權就不是不可能的事。

被拆遷人的房子被責令限期拆除,還有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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