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公房:拆遷款不算遺產不可繼承,但這種情況除外'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租房 法律智囊團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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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公房:拆遷款不算遺產不可繼承,但這種情況除外

眾所周知,為了緩解城市的住房緊張,我國政府建設了許多公房供低保戶等困難人群承租居住。而公房的居住人只享有對其的承租權,但是公房拆遷時承租人也能獲得補償,那麼問題就來了,公房可以繼承嗎?公房的租賃權能繼承嗎?

什麼是公房?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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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公房:拆遷款不算遺產不可繼承,但這種情況除外

眾所周知,為了緩解城市的住房緊張,我國政府建設了許多公房供低保戶等困難人群承租居住。而公房的居住人只享有對其的承租權,但是公房拆遷時承租人也能獲得補償,那麼問題就來了,公房可以繼承嗎?公房的租賃權能繼承嗎?

什麼是公房?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2019公房:拆遷款不算遺產不可繼承,但這種情況除外

公房可以繼承嗎?

所謂的公產住房,是相對於私有住房而言的,其主要特點在於公產住房的物權所有人是政府或是單位或是行政、事業部門。就本市來講,直管公有房產範圍包括由財政投資興建的房屋、拆遷直管公有房產還遷的房屋;房屋自管產單位移交給房管部門的房屋;以其他方式移交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公產房的資產管理部門是房屋管理局,其實際使用人被稱為承租人。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從法律角度來講,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生前有遺留的個人的合法財產,而公產房的產權人並非個人,所以公產房是不存在繼承問題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公產房的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該公產房的物權,僅享有承租權。由此私有住房的物權繼承問題就演變成為誰能成為新的承租人的問題。承租人過世後誰能成為新的承租人?依據本市的有關規定,當承租人死亡或戶籍遷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請辦理過戶,但是申請辦理過戶的人只能有一個且必須符合過戶條件。當申請過戶的人有兩人以上的,雙方或多方必須達到一致意見以後,方能辦理過戶手續。

公房的租賃權能繼承嗎?

先明確一點,公房承租與私房承租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根據建設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及北京市相關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該前提條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間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根據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狀況書面確定承租人。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權是不能直接轉給某一人的。房屋由誰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協商確定,然後向公房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並辦理更名手續,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親屬因不是共同居住人無權干涉。如果某人瞞著其他共同居住人去辦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續,那是違法的和無效的。出現爭議後,權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門要求撤銷更名,或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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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公房:拆遷款不算遺產不可繼承,但這種情況除外

眾所周知,為了緩解城市的住房緊張,我國政府建設了許多公房供低保戶等困難人群承租居住。而公房的居住人只享有對其的承租權,但是公房拆遷時承租人也能獲得補償,那麼問題就來了,公房可以繼承嗎?公房的租賃權能繼承嗎?

什麼是公房?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2019公房:拆遷款不算遺產不可繼承,但這種情況除外

公房可以繼承嗎?

所謂的公產住房,是相對於私有住房而言的,其主要特點在於公產住房的物權所有人是政府或是單位或是行政、事業部門。就本市來講,直管公有房產範圍包括由財政投資興建的房屋、拆遷直管公有房產還遷的房屋;房屋自管產單位移交給房管部門的房屋;以其他方式移交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公產房的資產管理部門是房屋管理局,其實際使用人被稱為承租人。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從法律角度來講,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生前有遺留的個人的合法財產,而公產房的產權人並非個人,所以公產房是不存在繼承問題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公產房的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該公產房的物權,僅享有承租權。由此私有住房的物權繼承問題就演變成為誰能成為新的承租人的問題。承租人過世後誰能成為新的承租人?依據本市的有關規定,當承租人死亡或戶籍遷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請辦理過戶,但是申請辦理過戶的人只能有一個且必須符合過戶條件。當申請過戶的人有兩人以上的,雙方或多方必須達到一致意見以後,方能辦理過戶手續。

公房的租賃權能繼承嗎?

先明確一點,公房承租與私房承租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根據建設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及北京市相關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該前提條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間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根據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狀況書面確定承租人。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權是不能直接轉給某一人的。房屋由誰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協商確定,然後向公房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並辦理更名手續,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親屬因不是共同居住人無權干涉。如果某人瞞著其他共同居住人去辦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續,那是違法的和無效的。出現爭議後,權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門要求撤銷更名,或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承租人。

2019公房:拆遷款不算遺產不可繼承,但這種情況除外

公房承租權不能繼承。

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有住房不屬於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不同於普通的財產權利,公民僅有居住該房屋的權利但沒有處分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房拆遷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無權利繼承。拆遷款非遺產受益人有條件

律師表示,很多人認為,父母承租著的公房在拆遷時全家人都能分得財產,為此出現家庭紛爭的也不少,這實際上是大家的一種誤解。如前所述,能夠得到公房拆遷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共同居住人。

公房的承租權不能繼承,同樣因為公房拆遷所得的款項也不能算做遺產。但是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還需具體分析。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情況下,如果拆遷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發放下來,其中一半就應屬於承租人,其可自由支配,買房或去租房。承租人去世後,這一半拆遷款作為其個人合法財產,子女們有權利繼承;如果拆遷款在承租人去世後發放下來,那麼全部拆遷款就應當歸屬其他共同居住人,而並不是承租人的遺產,別人無權利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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