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擬規定:司機歸還乘客遺失物品,乘客應付費,合理不?

滴滴擬規定:司機歸還乘客遺失物品,乘客應付費,合理不?

最近,滴滴公示了《網約車物品遺失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就乘客把物品遺失在網約車上,司機送還時乘客是否需要支付司機費用等問題進行徵求意見。

其中有一個規定為乘客下車前需注意攜帶自己隨身的物品與行李。因自身疏忽導致物品遺失的,應儘量自行領取物品。如無法自行領取,可與撿到物品的司機協商送還方式、時間,送還物品的合理費用,如保管費、乘客承諾的獎勵,運輸費等。司機歸還物品時,乘客應給予合理費用。

滴滴擬規定:司機歸還乘客遺失物品,乘客應付費,合理不?

“央視新聞”微博也對“滴滴擬規定:司機歸還乘客遺失物品,乘客應付費”話題進行了投票,小編投票後發現,支持也即應向送還失物的司機付費的佔了7成以上,當時顯示5.1萬人次參加。

從網友的評論看,大部分還是支持如果滴滴司機把遺忘物送回乘客的話,乘客應該支付滴滴司機送回來的路費的,畢竟物品是乘客自己忘記拿的,不想自己去拿要讓司機送回來的話,從效率與公平的角度,也應該支付司機合理的路程費等。如果乘客及時發現物品遺失後要求司機送還,除了支付路程費外,像保管費、獎勵等就沒必要給了。

因此,滴滴公司應當區分情形細化這方面的規定,免得有些司機索取額外的費用,明明可以直接送還,乘客也願意支付路費,還非得要求保管費或報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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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是否由司機送回來的這個問題上,還可以有更多選項,比如:是否能夠郵寄,現在順豐和EMS都很快速,如果是距離較遠的,選擇快遞方式可能對於司機和乘客來說都是便捷經濟的方式,不過司機大哥要幫乘客去寄快遞,最好是給一定的跑路費,比如寄個快遞給個不超過快遞費兩三倍的跑腿費?

關於協商的內容最好也是有相關憑證,比如短信或平臺的聊天記錄等,不建議通過電話協商,除非有錄音,免得在協商內容上又有爭議。

關於拾得遺失物

《物權法》第109-113條有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滴滴擬規定:司機歸還乘客遺失物品,乘客應付費,合理不?

從遺失物的規定來看,滴滴公司是參照這個做法來的,即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如果承諾有懸賞的,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

但《物權法》同時規定了妥善保管和歸還的義務,妥善保管的內容徵求意見稿有提及,但滴滴公司未規定如果司機撿到乘客的遺失物但拒不歸還應該承擔的義務,只是提到如果乘客“遺失的為貴重物品,乘客應及時報警,警方立案後平臺會配合警方調查”。

滴滴公司在規定司機送還物品時,乘客應支付合理費用時,還應就該部分加強管理和監控,避免乘客將物品落在車上而司機私下偷藏起來後又假裝沒看到乘客落下的物品等情形而產生的時間成本、證明成本等,如果確實發現是司機偷藏起來的,應該明確滴滴公司和司機的賠償責任。如果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還可能構成侵佔罪。

如果網友們對該徵求意見稿有興趣,也可以在網上發表自己的意見,發表了不一定被滴滴平臺採納,但敢發聲就有機會,畢竟乘坐過網約車的人員比例還是很大的,乘客、司機和滴滴平臺的合法權益均須得到平衡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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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33

編輯丨大寓

圖丨網絡

<第1127期>

轉載請註明:黃埔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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