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宿舍樓發廣告被要求清理 跳二樓致殘獲賠127萬

大學 法律 骨折 環球網 2019-04-03

(原標題:被要求清理所發廣告 女大學生跳二樓致殘)

女大學生宿舍樓發廣告,被宿舍管理員發現並制止,宿管員要求女大學生對樓內廣告進行清理,女大學生從二樓跳下,嚴重摔傷,構成二級傷殘。法院認定學校承擔33%責任,賠償女大學生127萬餘元。

女大學生從二樓跳下摔成殘疾

1994年出生的小吳是我市一所高校的學生。2016年10月15日19時許,小吳在學校一棟宿舍樓內發廣告,在發的過程中被宿舍管理員發現並制止,管理員要求小吳清除廣告材料,不清理完畢就不讓小吳出門。小吳擔驚受怕,且天也黑了人又飢餓,一心脫離。此時小吳發現二樓走廊窗戶是開著的,於是就跳樓而出,小吳受傷倒地,隨後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小吳胸11、12椎骨骨折伴脫位等多處傷害,經住院治療後,小吳被鑑定構成二級傷殘。

起訴學校索賠192萬餘元

事後,小吳將某大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92萬餘元。

學校方面對小吳損失構成的項目及金額無異議,即損失總額認可,但對於整個事情的責任,學校認為其對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當賠償責任,如法院依法確認學校有責任,學校認為該責任不應超過30%。事故發生後學校在責任沒有確定的前提下,積極的對小吳就醫等方面的費用進行了墊付。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學校被判賠127萬餘元

本案中,小吳作為在校大學生,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預見跳樓可能造成摔傷等後果。學校工作人員限制其離開,其完全可以通過撥打110報警求助等合理方式離開,而不應該採取跳樓這種危險方式離開。小吳的跳樓行為是引起自己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起主要作用,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沒有學校工作人員限制小吳離開的行為,就不能引起小吳跳樓,宿舍管理員的行為是導致損害結果的間接原因,起次要作用。宿舍管理員因履行職務行為導致的小吳損害後果,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故學校對小吳的損害結果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關於損失總額,小吳計算為385萬餘元,學校對此表示認可,法院不予干預。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確定對小吳的損失,學校承擔33%的賠償責任,即127萬餘元。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大學賠償小吳各項損失合計12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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