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金原創:防止過度解讀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財經 普金網 2017-06-24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和強烈反應,各種解讀層出不窮。

比如:“稅局再向普通發票開刀,納稅人準備接招吧!”、“7月1日起,你的發票沒有它就不能報銷了!”、“還想用’辦公用品’發票瞞天過海?!”、“世上最嚴發票新規出臺”、“最嚴發票新規的終極目標是降薪?”等等,不一而足。真是這樣嗎?筆者認為有點過度解讀,危言聳聽了。

普金原創:防止過度解讀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我們再來看看76號文的最核心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第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對於第一點,對於開具普通發票有了類似於專用發票的嚴格規定。對於第二點,其實不是什麼新的規定,只是重申而已,筆者會作進一步的闡述。

上位法規定:《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早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四條第(一)款中也規定“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開具假髮票、作廢發票或非法為他人代開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開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款中也規定,“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製售假髮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這次16號公告是進一步重申以往的規定,是對國稅發〔2008〕80號的補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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