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延續,而是突破!-再讀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1號公告

財會 財經 e稅客 2017-04-26

不是延續,而是突破!-再讀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1號公告

圖片來自網絡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2017年1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七條規定: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類似的規定,我們回顧一下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23號公告規定: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後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文件仔細對比,有相似的地方,又有不同。2016年23號公告說的是“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7年11號公告說的是“營業稅涉稅業務”,單就字面意義講,明顯的2017年11號公告涉及的內容多,包含但不限於2016年23號公告所指“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特例情況,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2017年11號公告第七條內容僅僅是對2016年23號公告的延續。

“營業稅涉稅業務”,不僅僅包括“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情況,還包括“未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情況,所有這些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涉營業稅”未了事項,都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發票。

對於“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情況,納稅人只需要按照規定在時限內補開發票即可;如果納稅人存在“未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情況,應該如何補報稅金?

▲稅金繳納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三項“試點前發生的業務”規定:“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參考該規定,可以基本確認,營改增前發生的應稅行為,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而不是繳納增值稅。而營改增後,“營業稅”稅種已經取消,納稅人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稅種屬於地稅機關征收的稅種,我們可以斷定,納稅人一旦存在“未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情況,應該先到地稅機關補充申報並繳納營業稅,然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發票開具

納稅人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後,補開發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53號公告,納稅人對於“營業稅涉稅業務”補開發票,應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次填寫“不徵稅”。此類業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申報

納稅人開具的此類發票因為在地稅機關補繳稅金時已經申報收入,因此不必填入增值稅申報系統。

納稅人需要關注補開發票的這部分收入是否需要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避免出現涉稅風險。

案例:某建築施工企業2016年3月為甲企業完成路面施工工程總計100萬元,因甲企業一直以建築施工企業的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為由拒絕驗收付款,因此,建築企業一直未確認收入。

2017年3月,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雙方達成一致,甲企業支付建築施工企業工程款,要求建築施工企業開具工程款發票。

該案例屬於典型的2016年5月1日起發生的“營業稅涉稅事宜”。建築施工企業的行為屬於“未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

因此,建築施工企業應該根據雙方認定的結算金額到工程所在地地稅機關申報營業稅,併為甲企業出具相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來源:欽光財稅乾貨鋪 作者:張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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