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發審委2017年第36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

法律 股票 投資 財經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05-06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017年第36次發審委會議於2017年5月5日召開,現將會議審核情況公告如下:

一、審核結果

株洲飛鹿高新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

北京必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

二、發審委會議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

(一)株洲飛鹿高新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根據申請文件,株洲市德海勞務派遣公司被披露為發行人勞務外包商,從事塗料塗裝一體/防水工程施工,2014、2015、2016年向其採購金額佔勞務採購的比例分別為38.74%、45.86%和49.17%。請發行人代表結合資質、合同標的、費用結算方式、發票、員工管理及責任等說明:株洲市德海勞務派遣公司是勞務派遣企業還是勞務外包企業,其與發行人的法律關係是勞務派遣還是勞務外包,報告期是否是勞務派遣轉為勞務外包。請保薦代表人對上述用工的合法性、不同處理方式對發行人相關成本費用的影響發表核查意見。

(二)北京必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申報材料中的多份銷售合同顯示,發行人的若干客戶在合同中對於向發行人所採購商品的廠家、產地等有明確要求,其中有的合同沒有發行人自產產品(如與鄭州日產汽車簽署的合同、技術協議,與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合同,與北汽銀翔汽車簽署的技術協議)。請發行人代表說明類似合同所產生的收入和毛利在發行人整體銷售收入和毛利中所佔的比例;發行人採購的西門子產品或技術在發行人業務中的作用,發行人對其是否存在依賴。請保薦代表人說明對上述事項的核查過程並發表核查意見。

2、根據申請文件,北京助創主營業務與發行人具有一定相似性,北京助創採購發行人產品後與其他產品集成為自身的監測方案。發行人與關聯方北京助創存在兩項共有專利,系北京助創為提升企業形象由發行人在申請相關專利時將其作為共同申請人列名。請發行人代表說明,北京助創是否曾利用上述共有專利從事進一步開發、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是否利用上述共有專利名義或借用發行人名義承攬業務;發行人將北京助創列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是否是北京助創向發行人持續採購的交易條件;報告期各期末,發行人對北京助創的應收賬款增長高於銷售收入增長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代表人就上述事項說明核查過程及結論。

發行監管部

2017年5月5日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