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奔馳車存在修補痕跡,浙江女車主訴4S店要求退一賠三

新買奔馳車存在修補痕跡,浙江女車主訴4S店要求退一賠三

浙江溫嶺市朱女士新買的奔馳車剛開出去三四公里加油時,意外發現車尾部保險槓有碰撞和修理補漆痕跡。但當她返回4S店交涉時,工作人員稱不排除是朱女士發生碰撞後自行修復的。

因協商不成,朱女士將涉事奔馳4S店台州歐龍汽車有限公司訴至法庭,認為商家存在銷售欺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賠三。

新買奔馳車存在修補痕跡,浙江女車主訴4S店要求退一賠三

4月29日下午,溫嶺市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溫嶺市法院獲悉,2018年11月26日,該院曾開庭審理此案,當時因原被告雙方對車輛存在的後右尾燈有刮擦、後右尾部漆面有開裂和補漆、尾部兩側葉子板拼縫不對稱現象和賠償意見分岐較大,法庭根據原告朱女士的申請,委託第三方進行司法鑑定。

根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涉案奔馳車除後保險槓區域存在兩條劃痕和進行過手工油漆修補外,其他不存在出廠後進行過維修的情況,後保險槓曾發生過碰撞。

澎湃新聞從29日的庭審直播獲悉,由於原被告雙方分歧較大,法庭未進行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

新車到手半小時發現有碰撞修補痕跡

涉案奔馳車系2018年9月13日,朱女士從位於台州溫嶺市澤國鎮的奔馳歐龍4S店購買。根據編號為0002667的《台州歐龍汽車銷售合同》顯示,朱女士向台州歐龍購買一輛梅賽德斯奔馳BJ7204HEI型號小轎車,售價308800元。

按約定,歐龍奔馳4S店應在去年9月22日向朱女士交付現車。但直到去年10月19日,朱女士才接到可以提車的電話。

朱女士當即到店支付了首付、新車服務費、金融服務費、車輛裝潢加裝費等費用後駕車離開,併到附近加油站加油。

“我開出去三四公里的地方,剛好有一家加油站,我就進站加油。”朱女士在庭上陳述,她的新車當時受到了其他加油的車主觀摩,其中一人提醒——車尾部保險槓有碰撞和修理補漆痕跡。朱女士立即致電奔馳歐龍4S店銷售員,並將車開回店裡交涉。

但讓朱女士沒想到的是,僅僅過了半個小時,4S店的態度轉變了。朱女士在庭上稱,4S店工作人員說新車是經過朱女士本人驗過的,對於油漆痕跡,不排除是朱女士在駛離4S店後發生碰撞,自行修復之後形成的。

起訴奔馳4S店要求退一賠三

因雙方就車輛何時刮擦及賠償事項未能達成一致,2018年10月25日,朱女士向溫嶺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返還購車款308800元;判令台州歐龍公司賠償三倍銷售額的款項計926400元,即退一賠三。

在法院委託第三方出具司法鑑定報告後,4月29日下午,溫嶺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朱女士與奔馳歐龍4S店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於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涉案奔馳車除後保險槓區域存在兩條劃痕和進行過手工油漆修補外,其他不存在出廠後進行過維修的情況,後保險槓曾發生過碰撞”的鑑定意見均無異議。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於車輛的碰撞維修,到底是在銷售前,還是銷售後。

被告奔馳歐龍4S店認為,該鑑定意見僅能證明車輛後保險槓受到過碰撞和維修,但並不能證明碰撞和維修發生的時間。

根據鑑定意見,車輛尾部的傷痕系顯而易見的,並未存在刻意掩蓋。從常理分析,消費者在接車驗收時是可以明確發現的,但在整個交車過程中,消費者並未發現,也未提出異議,所以相關碰撞和維修痕跡不可能為銷售前便存在,不排除消費者自己撞擊及維修的可能,此外由於當時車輛已經由消費者本人驗收開走,如要證明車輛在交付前便存在問題,消費者應當自行承擔舉證責任證明。

被告代理人同時表示,早在開庭前,被告同意過接受原告消費者換車,或退車並退還相關支付費用的請求,但原告堅持要求退一賠三的訴求,反而執意進行不必要的法律訴訟,對於這種訴請,被告不予接受。

對此,原告朱女士的代理人表示,車主朱女士作為一個沒有專業車輛維修知識的普通消費者,被告代理人所描述的原告在車輛駛離4S店不到半個小時之內發生事故後,隨後自行維修、補漆、風乾,再返回4S店進行維權的假設,純屬無稽之談,根本不符合公眾的常理和認知,如最終法庭調查存在上述情況,原告願意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原告代理人稱,該案中,僅僅半個小時之內就發現銷售車輛的維修問題,4S店明顯在銷售過程中對車輛的真實狀況存在隱瞞,以次充好,對消費者存在銷售欺詐。對此,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退一賠三是消費者應有的權利,並非不必要的法律訴訟。

29日的庭審中,法官就奔馳歐龍4S店在車輛銷售時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新車服務費及車輛加裝設備費用的收取依據和標準,要求被告4S店當庭解釋。被告表示,相關規定在公司內,需時間調取,將在庭後另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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