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小哥送餐途中撞傷行人 究竟誰該賠償?

保險 財產保險 法律 交通 摩托車 天津二中院 2018-12-06
來源:天津政法報轉自:天津高法
快遞小哥送餐途中撞傷行人 究竟誰該賠償?


快遞小哥送餐途中撞傷行人 究竟誰該賠償?

編者按

如今互聯網訂餐快速增長,由於部分外賣送餐一味追求速度,無視交規,導致交通事故頻頻發生。目前全國各大城市外賣“騎手”交通違法較為普遍,事故發生率上升。公安部交管局統計數據顯示,外賣送餐員最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為有闖紅燈、佔用機動車道、逆向行駛和超速。下面就是一起外賣小哥送餐途中撞傷行人的案例。

快遞小哥送餐途中撞傷行人 究竟誰該賠償?

快遞小哥送餐途中撞傷行人 究竟誰該賠償?

案情簡介

張某受僱於被告某餐飲管理公司,從事某外賣平臺配送工作,2016年7月13日張某領到的工作牌、工作服、頭盔和送餐箱上有“某外賣平臺外賣”和“某外賣平臺專送”的字樣,並在該外賣平臺的APP上註冊信息,後在本市某區從事外賣配送工作。工資為按單計酬,每單5元,如果有五星好評,每單額外獎勵2元。

2016年11月19日14時30分,張某送餐途中持與其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被鑑定部門定型為無號牌的二輪輕便摩托車,在禁止摩托車通行的區域內,違反路口南北方向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進入路口內時,張某未及時發現原告王某,致其車與王某身體發生接觸,導致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該電動二輪車被定型為兩輪輕便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範疇,並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事發后王某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左脛腓骨開放性骨折。王某在治療期間自行墊付了數萬元醫療費。

因後期賠償事宜,各方分歧較大,王某遂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某餐飲管理公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起訴到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該外賣平臺由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被告某餐飲管理公司與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配送服務協議》,協議中約定由被告某餐飲管理公司在約定配送區域內進行外賣訂單配送服務,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向被告某餐飲管理公司支付配送服務費。另查明,被告某餐飲管理公司在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20萬元公眾責任險,事發時在保險期間內。

快遞小哥送餐途中撞傷行人 究竟誰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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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解

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該平臺的外賣服務由我公司對外開展經營,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但我公司並不參與其中的實際商業行為亦非交易主體,因此,將我公司列為被告主體不適格。此外,我公司委託被告某餐飲管理公司進行外賣配送事宜,且根據協議約定,在配送服務過程中造成用戶及任何第三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存在安全問題,均由其自行承擔

被告某餐飲管理公司辯稱,我公司為所有送餐人員投保公眾責任險,如我公司送餐人員提供配送服務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如有不足,我公司願意另行賠償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辯稱,本案為侵權糾紛,我公司不是適格主體。本案所涉保險不是交強險亦非商業三者險,是公眾責任保險,我公司沒有直接向原告理賠的義務

法院判決

對於原告王某的損失,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應首先在保險賠償限額200000元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餐飲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解讀

本案中,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某餐飲管理公司簽訂了《配送服務協議》,協議中約定由被告某餐飲管理公司結算外賣配送服務費,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並未向站點的外賣配送人員直接結算過工資,也不參與管理。因此,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雖系該外賣平臺的運營主體,但與直接侵權人張某之間並非勞動關係,故原告的主張依據不足,不應支持。

本案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區域範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因為被告某餐飲管理公司員工張某在外賣活動中造成第三人人身和財產損害,屬於保險理賠範圍,可以依法一併處理,應予以先行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某餐飲管理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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